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是滁州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滁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雄蜜妹墓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滁州市城市建成區、南譙新區生活垃圾分類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組臘酷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組織動員轄區內個人和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指導工作,配合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設施、場所建設的運行規範,發布生活垃圾分
  類指導目錄,加強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收運處理工作的監督管理,做好對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納入相關規劃,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利用設施的布局並優先安排用地。
  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制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政策;指導大型商超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引導餐飲行業開展節約活動。
  住建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將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內容、標準納入物業管理等有關服務契約範本。
  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稚園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管理工作,加強對在校學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知識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數據資源部門負責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向市民提供可回收物目錄、預約回收服務等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資金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衛生健康、交通、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要求,做好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臭頌幾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和辦公區域等場所,應當逐戒蜜享舟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老舊小區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舉淚套改造範圍。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或者管理責任人有爭議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仍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管理責任人職責。
  第十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判束垃圾分類日常管理機制,公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根據責任區內生活垃圾的牛地戒產生量和種類,合理設定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分類投放,勸阻不按分類投放的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四)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時定點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定點收集。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送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保持密閉運輸;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保證設施運行良好;
  (二)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對每日收運、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並將統計數據報送城市管理部門;
  (六)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實現達標排放,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七)保證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第十四條 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普及分類知識,增強市民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與套用。
  第十七條 促進市民形成文明、科學、健康的餐飲消費新風尚,倡導下列行為:
  (一)適量點餐,杜絕浪費;
  (二)在餐飲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節約標識;
  (三)餐飲經營者在選單上標明食材份量,在套餐標準上註明建議消費人數,並提供打包服務。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激勵引導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責任人予以獎補支持。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範圍和文明、衛生等單項考核範圍。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紙張、塑膠、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腐爛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電池(普通鹼性電池除外),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裝修垃圾、乙類以上呼吸道傳染病疑似病例或確診患者佩戴的口罩、園林綠化和市政養護產生的作業垃圾等按照其他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其他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第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車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或者管理責任人有爭議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仍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管理責任人職責。
  第十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機制,公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根據責任區內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和種類,合理設定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分類投放,勸阻不按分類投放的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四)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每日定時定點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定點收集。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送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保持密閉運輸;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保證設施運行良好;
  (二)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三)按照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對每日收運、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並將統計數據報送城市管理部門;
  (六)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實現達標排放,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七)保證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第十四條 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普及分類知識,增強市民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推動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與套用。
  第十七條 促進市民形成文明、科學、健康的餐飲消費新風尚,倡導下列行為:
  (一)適量點餐,杜絕浪費;
  (二)在餐飲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節約標識;
  (三)餐飲經營者在選單上標明食材份量,在套餐標準上註明建議消費人數,並提供打包服務。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激勵引導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責任人予以獎補支持。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範圍和文明、衛生等單項考核範圍。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紙張、塑膠、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腐爛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電池(普通鹼性電池除外),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裝修垃圾、乙類以上呼吸道傳染病疑似病例或確診患者佩戴的口罩、園林綠化和市政養護產生的作業垃圾等按照其他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其他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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