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證供水安全,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供水建設工作。
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積極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制定有利於供水事業科技進步的政策,鼓勵從事城鄉供水和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供水質量和用水效率。
第五條 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利用水源與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水長期供求計畫相協調。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符合:
(一)城市發展的需要;
(二)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
(三)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體組織有責任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和設施維護
第十條 城市供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供水行業。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淨水工程、輸配水工程,下同),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實施。城市供水管網建設,應當同時安排城市排污管網和消防用水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並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組織驗收的部門應當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擴大城市規模,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設定集中轉輸加壓、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建築,其高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設定轉輸加壓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設施,並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積極推進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專業化管理,實現水錶出戶、計量到戶。法律、法規、規章對二次供水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供水配套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概算應當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投資。
第十六條 用戶自行建設的供水進戶計量水錶以外的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交其統一管理後,方可投入使用。
為便於管理,用戶宜在設計、施工過程中主動徵求城市供水企業意見。
第十七條 自建設施供水的管網系統,不得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相連線。因特殊情況確需連線的,必須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使用的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對水質、水壓有特殊要求並自行採取措施加壓的用戶,必須設定中間水池間接加壓或節能非間接加壓。
設定節能非間接加壓的,需徵得城市供水企業同意,避免對公共供水管道水壓、水質造成影響。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產權劃分和管理責任劃分:
(一)取水口至進戶總計量水錶的管道及設施(含總計量水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進戶總計量水錶後的管道及設施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負責維護和管理。
(二)實行分戶計量的,計量水錶前(含計量水錶)的管道及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和管理;計量水錶後的管道及設施由產權所有者負責維護和管理。
(三)自建供水設施和其他輔助供水設施,由產權所有者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必須與其他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相銜接。在規定的城市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開溝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其他損壞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涉及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裝、遷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設施。
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經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安裝的計量水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啟封;不得圍壓、堆占、掩埋。
第二十四條 城市消防用水設施實行專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因特殊情況確需動用的,必須徵得城市供水企業的同意,並報消防部門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安裝和維修管理,消防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章 城市供水經營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定期檢驗水源、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防止二次污染,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公共供水企業必須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
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公共供水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確保供水水壓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壓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的所有者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供水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的所有者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不能臨時中斷用水的單位和個人,鼓勵自建儲水設備或採取其他保障措施。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前24小時通知用戶,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規定的通知用戶方式應當採取直接書面通知或報刊、官方網站等其他易於用戶知曉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單位可以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通知產權所有者,事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給予適當補償。應當給予補償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與產權所有者依法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制,水錶出戶、計量到戶。推進“一戶一表”改造,市政、園林、環衛等其他用水應裝表計量。
城市供水企業按用戶計量水錶的計量和水價標準收取水費。
用戶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企業可以催繳,並可按照契約約定對用戶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質和用途實行分類、分級計價,鼓勵用戶節約用水。居民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推進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計畫)累進加價制度。
城市供水水價的確定和調整,按價格管理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城市供水企業不得自行確定和調整水價。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用水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三條 用戶對貿易結算水錶計量有異議的,可向所在轄區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檢定或計量調解。
第三十四條 用戶應及時更新變更戶名、停止用水或改變用水性質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禁止城市用水用戶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用途。
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使用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國家尚沒有制定統一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設備、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學處理劑的開發和使用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和採用先進節水型工藝、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督促城市供水企業推行分區計量管理,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損率,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漏損率指標,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三十八條 損壞和擅自改裝、遷移、拆除供水設施的單位、個人應當配合供水企業修復供水設施,並賠償損失,損失賠償包括設施修復費、漏失水費以及因設施維修引起的水量損失。
漏失水量有計量設施的按實計量,無計量設施的按漏失時間、管網壓力、漏水口口徑計算確定或當事人與供水企業協商確定;水價按居民非階梯水價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相關名詞解釋: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城鄉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業是指從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
(四)計量水錶是指城市供水企業結算的貿易水錶。
第四十條 鄉(鎮)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動,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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