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湖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於1999年4月28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6.14
  • 實施時間:1999.06.14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更好地服務改革,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對省本級現行有效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4件規章,同時對下列17件規章進行修改:
修改下列省人民政府規章
對《湖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圖號。”
2.將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市(州)、縣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由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3.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未載明審圖號的地圖出版物,不得公開出版、發行、銷售。未載明審圖號的網際網路地圖,不得提供服務。”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的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編制和出版。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地圖編制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州、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許可權,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編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
省、出版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出版工作。
第四條 編制普通地圖,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編制專題地圖,需要進行直接測繪的,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第五條 省外單位來本省進行涉及我省地圖的編制活動,必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測繪資格證書複印件、編制單位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編制地圖的技術設計方案,經審查批准後,方可編制。
第六條 在地圖上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第七條 在地圖上繪製本省行政區域內各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省人民政府已經劃定界線的,或者相鄰市(州)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已經協商確定界線的,按照有關檔案或者協定確定的界線畫法繪製;
(二)相鄰市(州)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雖未就界線劃分簽訂協定,但是雙方地圖上界線繪製一致並且無爭議的,按照雙方地圖上繪製一致的界線畫法繪製;
(三)相鄰市(州)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界線劃分有爭議,並且雙方地圖上界線繪製不一致的,按照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製。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註明下列內容示意圖除外:
(一)編制者和編制單位名稱;
(二)底圖來源、測繪成果的截止時間;
(三)地圖上國界線以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依據資料及來源;
(四)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圖號。
第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公開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不得表示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內部用圖”字樣,並在具備保密條件的地圖定點印刷廠印刷。
第十條 本省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普通地圖、專題地圖。
本省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
第十一條 本省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本省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應當經省出版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按規定報批後,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但是,中、國小教科書中的插附地圖除外。
第十三條 專業出版社除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外,還需從事旅遊地圖、交通地圖以及時事宣傳地圖出版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向省出版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由省出版管理部門審核;省出版管理部門審核時應當徵求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審核同意按規定報批後,專業出版社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
第十四條 禁止出版社買賣書號或者變相買賣書號出版地圖,也不得以分社、編輯部或者發行部等名義在本省從事地圖出版活動。
第十五條 公開出版的交通圖、城區圖、旅遊圖等,其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1/4。
內部地圖不得刊登廣告。
第十六條 在本省內出版各種地圖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和省、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地圖(含圖書、報刊、廣告、電視、計算機網路中的插圖,下同)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按下列規定送審試製樣圖一式兩份:
(一)繪有國界線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地圖以及歷史地圖、世界地圖、時事宣傳圖,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按規定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
(二)全省性或者跨市(州)行政區域的地圖,報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市(州)、縣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由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 本省專題地圖的專業內容,還須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本省各種地圖送省外出版、展示的,其試製樣因應報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公開出版的地圖,由出版單位報送試製樣圖。展示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或者省、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由展示單位報送樣圖。
第二十條 送審試製樣圖時,送審單位應當出示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出版單位地圖出版範圍的批准檔案和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格證書以及編制試製樣圖的底圖。
第二十一條 未載明審圖號的地圖出版物,不得公開出版、發行、銷售。
第二十二條 地圖出版物發行前,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出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送交樣本。
第二十三條 印刷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實行地圖定點印刷制度。地圖定點印刷企業,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出版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從事地圖印刷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地圖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地圖著作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複製(含計算機輸入)、發行、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其地圖;著作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測繪資格擅自編制地圖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州、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編制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10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圖印刷前或者展示前未報送試製樣圖審核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行、銷售、展示,並對有關出版社處以3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圖上國界線或者省、市(州)、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繪製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而出版的,或者地圖內容的表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錯誤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行、銷售、展示,並對有關出版社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全部地圖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出版管理部門註銷有關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資格。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由出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全部非法地圖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越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地圖的,由出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全部非法地圖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地圖編制、出版行政工作人員在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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