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修正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修正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日期:2002-09-24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2002-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編制、出版繪有河北省各級行政區域的行政區劃界線的地圖或者使用中國及我省版圖圖形加工、製作、展示的各類產品,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地圖,包括各種公開的、內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中國小教學地圖、宣傳圖、書報刊插附地圖、電子地圖、網路地圖、示意性地圖以及附有地圖圖形的各類產品”。
三、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凡使用國家及省級版圖圖形加工、製作各種產品時,必須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標準樣圖進行加工、製作,並報縣(市)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第十四條修改為:“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設區的市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廣告、標牌、宣傳圖和書報刊插附地圖,附有地圖圖形的各種產品以及設區的市城區的示意地圖,在印刷或者展示、加工、製作前,應當將試製樣圖報設區的市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五、第十六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印刷內部地圖應當註明“內部地圖、免費交流”字樣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文號。
經審核的各種附有地圖圖形的書刊插圖、標牌、展覽,必須在醒目位置註明測繪管理部門的審核文號”。
六、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地圖及附有地圖圖形的各種產品在印刷或者展示、加工、製作前,未按規定將試製樣圖報審核部門審核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責令停止發行、銷售、展示、加工、製作,對有關單位和有關出版社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有關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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