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在1997.02.12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2.12
  • 實施時間:1997.02.12
介紹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正確表示行政區域界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編制、出版繪有河北省各級行政區域的行政區劃界線或者其他地域範圍的地圖,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圖,包括各種公開的、內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中國小教學地圖、宣傳圖、書報刊插附地圖。
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地圖編制工作。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許可權,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編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管理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地圖出版工作。
第五條 編制、印刷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第六條 國界線和省、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繪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最新編制出版的標準樣圖的規定。
第七條 地圖內容的表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保密內容和內部事項。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實性、準確性和科學性,並正確反映地圖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地圖的數學基礎、綜合原則、符號系統、有關數據的統計和專題內容的表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地圖的使用目的。
第九條 編制本省中國小教學地圖,應當經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第十條 全省性的普通地圖、行政區劃圖的編制工作,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專業出版社從事旅遊圖、交通圖和宣傳圖的出版業務,應當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照前款規定審核地圖出版申請時,應當徵求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出版本省中國小教學地圖,應當經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
第十三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圖以及專題地圖的專業內容,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按下列規定送審試製樣圖一式二份:
(一)繪有國界線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以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地圖,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全省性或者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四)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地圖,由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本省專題地圖的專業內容,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設區的市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廣告、宣傳圖和書報刊插附地圖,以及設區的市城區的示意地圖,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試製樣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負責地圖審核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試製樣圖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蓋有地圖審核部門印章的審核決定通知地圖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第十六條 出版地圖,應當註明編制地圖的依據資料和審核部門的審查文號。
第十七條 地圖送審單位在地圖發行前,應當將地圖樣本一式三份報審核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應當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廠印刷。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取得相應測繪資格,擅自編制地圖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按照職責,責令停止編制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國界線和省、設區的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繪製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而出版,或者地圖內容的表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錯誤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責令停止發行、銷售、展示,沒收全部地圖及違法所得,對有關出版社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註銷其地圖出版資格。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地圖出版業務,或者超越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地圖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全部非法地圖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地圖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規定將試製樣圖報審核部門審核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責令停止發行、銷售、展示,對有關出版社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有關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