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2000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11.27
  • 實施時間:2000.11.27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正確表示行政區域界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區域內編制出版各種地圖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是指公開出版、發行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以及公開展示的非出版地圖。包括各種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立體地圖、圖書報刊和廣告影視中插附的地圖、示意性地圖及其他形式的地圖。
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編制管理工作;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出版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以地圖為載體,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管理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 全省性的普通地圖、行政區劃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州、市(地區)、縣(市、區)不得自行編制。
第六條 編制地圖,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並應按《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省外單位來本省進行地圖編制活動,應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編制地圖應當採用最新的資料作為基礎,保證內容的現勢性、準確性和科學性,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並應註明地圖上界線畫法的依據資料及其來源。地圖的數學基礎、綜合原則、符號系統及有關數據的統計和專題內容的表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使用目的。
第八條 編制出版公開地圖不得表示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
第九條 在地圖上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出版編制管理條例》執行。
在地圖上繪製自治州、市(地區)、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省人民政府已經劃定界線的,或相鄰自治州、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已經協商確定界線的,按照有關檔案或協定確定的畫法繪製。
(二)相鄰自治州、市(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界線劃分有爭議的,按照省民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畫法繪製,但不作為定界依據。
第十條 地圖編制完畢後,應當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辦理審核手續時,送審單位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審核申請書;
(二)測繪資格證書;
(三)測繪任務登記表;
(四)編繪用地理底圖一份(涉及他人著作權的,提供著作權人同意使用的書面說明),編繪樣圖一式二份;
(五)電子地圖,除報送軟碟或光碟外,還應當報送紙質樣圖;
(六)涉及廣告內容的地圖,還應當提供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試製樣圖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
第十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發給地圖審核登記號,出版單位應當在適當位置載明。
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再版時,版面內容有改動的,應當重新按程式送審。
第十三條 送審單位應當在地圖發行前15日內,將地圖產品一式五份報審核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編制本省中、國小教學地圖,應當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國小教學地圖。
第十五條 地圖編制或者出版單位不得經營廣告業務。廣告經營者利用地圖經營廣告的,必須具有《廣告經營許可證》,並在刊登廣告的地圖上載明廣告經營許可證號。廣告不得超出地圖版面的三分之一。
行政區劃圖和非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刊登廣告。
第十六條 普通地圖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出版。
專業出版社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七條 省專業出版社從事旅遊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在徵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出版。
第十八條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應當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廠印刷。
第十九條 地圖著作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地圖著作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複製、發行、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地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測繪資格,擅自編制地圖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編制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行、銷售、展示,對有關地圖出版社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註銷有關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資格:
(一)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規定將樣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
(二)專題地圖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規定將樣圖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
(三)地圖上國界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地區)、縣(市、區)、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繪製不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而出版展示的;
(四)地圖內容的表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錯誤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還應當沒收全部地圖及違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地圖出版印刷活動或者超越出版範圍出版地圖的,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全部非法地圖出版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利用地圖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地圖著作權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地圖編制、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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