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地圖編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規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地圖編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規定》在1989.02.2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地圖編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2.25
  • 實施時間:1989.02.25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圖,是指各種公開地圖、保密地圖(不含軍用地圖,下同)、內部地圖及公共場所懸掛的和省內各報紙,書刊、電視等刊映的涉及國界線的各類示意圖。
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我省地圖編制、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編制、出版或再版地圖(含地圖模型、示意圖),屬本規定列入審批範圍的,均須在印刷或製作前報省測繪局審批或備案。
第五條 審批範圍:
(一)各種公開地圖、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包括普通地圖、行政區地圖、專題地圖、教學地圖、時事宣傳圖、旅遊圖、交通圖及其地圖集(冊)和書籍、報刊的插附地圖。
(二)電視、幻燈映出的地圖和展覽館、車站、機場、碼頭、賓館(招待所)、宣傳櫥窗、廣告牌、各類交易會(洽談會)及其他公共場所懸掛的地圖和設定的地圖模型。
(三)出版單位同港澳地區或外國合作出版的涉及我國國界線的地圖。
(四)翻印港澳地區和外國編印的涉及我國國界線的地圖。
(五)翻譯港澳地區和外國出版的書刊中插附的涉及我國國界界線的地圖。
第六條 送審辦法:
(一)編圖單位送審地圖時,須持本單位公函,同時附有試印樣圖一式兩份並註明所編地圖的名稱、用途、比例尺、底圖出處、密級和印刷份數。
(二)公開地圖由出版單位在印刷前送審。
(三)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由編制單位在印刷前送審。
(四)廣告牌等非印刷品上的地圖,由製作單位在使用前送審。
(五)地圖模型一般由製作單位在使用前送往審查部門審查;不便送往審查部門的,可只報申請函,由審查部門派人審查。
(六)送審的專題地圖,其專業內容必須經專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擬公開發行的專題地圖,必須附有專業主管部門準許公開發行的證明材料。
(七)由我省編制在外省出版單位出版的正規地圖,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的測繪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省內出版單位公開出版涉及我國國界線的各種地圖,國界線的畫法應嚴格按照國家地圖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圖繪製,並不得涉及任何保密內容。
第八條 編制我省內各行政區域地圖時,相鄰邊界無爭議的,按雙方共同確認的邊界線繪製;有爭議的,按國家規定的畫法繪製。
第九條 省內各種內部和保密地圖的印製,經省測繪局審批後交有保密條件的印刷廠印製。
印製地圖的印刷廠須見到省測繪局的準印批件後方可承印。
各類示意圖須按省測繪局批准的樣式製作。
第十條 地圖內容(包括國界線和行政區劃界線)沒有變化的重版、重印地圖可不送審,但編制單位應報省測繪局備案。
第十一條 非出版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出版各種地圖或示意圖。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省測繪局及有關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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