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四川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在1997.12.29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9
  • 實施時間:1997.12.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三章 地圖出版管理,第四章 地圖審核,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制出版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編制內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必須遵守本辦法。
軍用地圖和海圖的編制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保密法律、法規。
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地圖編制工作。省級其他有關部門在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省政府的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
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商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地圖出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和出版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地圖編制出版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

第五條 編制普通地圖或者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第六條 編制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公開地圖,必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能進行編制工作。
第七條 編制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應當將選題內容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國小教學地圖。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並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勢變化的內容;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係;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四)地圖的比例尺符合國家規定。
第九條 在地圖上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繪製。
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製四川省與相鄰省區行政區域界線,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畫法繪製;繪製省內縣級行政區域界線,按照雙方政府同意的並經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界線繪製。
繪製有爭議的行政區域界線,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權宜畫法”繪製。
第十一條 在公開出版地圖上刊載廣告,不得影響地圖的主體表示,並遵守廣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地圖出版管理

第十二條 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第十三條 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
第十四條 專業出版社從事旅遊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向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核同意,並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
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前款規定審核地圖出版申請時,應當徵求省測繪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出版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應當經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出版。但中、國小教科書中的插附地圖除外。
第十六條 各出版社、報社、雜誌社可以根據需要,在圖書、報刊中插附地圖。
第十七條 凡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印刷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資格的印刷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業務範圍承印地圖。
印刷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的單位,必須具備保密工作部門規定的保密條件。
第十八條 保密地圖、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社會上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
第十九條 地圖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地圖著作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複製、發行、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其地圖;但是,著作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地圖審核

第二十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國界線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送審:
(一)繪有國界線的地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以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地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四川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方性地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歷史地圖、世界地圖和時事宣傳圖,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一條 公開地圖由出版單位或展示單位負責送審;內部地圖、保密地圖由編制單位送審。
第二十二條 省內的地圖編制出版單位與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個人合作編制出版公開地圖的,由省內參與合作的單位送審。
第二十三條 送審地圖時,送審單位應當向地圖受理審核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送審單位的地圖審核申請書;
(二)試製樣圖(彩色地圖報彩色列印樣圖,單色地圖報曬藍或複印件)一式兩份;
(三)送審電子地圖,除報送軟碟外,還須報送與軟碟內容所表現的地理要素相同的紙質地圖。
送審專題地圖,須提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為專題內容出具的審核批准檔案。
第二十四條 出版單位送審地圖,還須出示以下證明檔案並附送證明檔案副本:
(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關於本單位地圖出版範圍的批准檔案或者出版地圖的單項批准檔案;
(二)送審普通地圖或直接測繪的專題地圖的,須提交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送審地方性中、國小教學地圖的,須提交有關部門對送審教學地圖教材審定的書面檔案。
第二十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圖受理審核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第二十六條 經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送審單位必須在地圖的適當位置載明審圖號。
第二十七條 凡車站、機場、港口、展覽館、廣場、商店、賓館等公共場所懸掛和省內各報刊、電視等宣傳媒體所展示的繪有國界線、省界線的各種示意圖,須事先由製作單位在展示前將底圖或樣圖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未經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地圖,印刷單位不得接受承印。
第二十九條 地圖印刷後,送審單位應將地圖樣本一式二份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經審核批准,擅自編制公開地圖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編制活動,並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印刷地圖資格的印刷單位,擅自承印地圖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印刷,並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印刷單位擅自承印未經審核批准的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印刷,並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處罰規定給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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