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銷毀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基礎測繪成果包括:
(一)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下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等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
遙感衛星和其他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位化產品;
(四)對城鎮及獨立分布的大型工廠、礦山所進行的控制測量、地形測繪數據、圖件;
(五)省內普通地圖集、基本地理掛圖等;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等。
非基礎測繪成果包括:工程測繪、房產測繪、地籍測繪、導航
電子地圖等。工程測繪項目中所形成的屬於基礎測繪內容的成果,應按基礎測繪規定劃分和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測繪成果實行分級匯交制度。
省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市州及縣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成果屬於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目錄。副本和目錄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匯交。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制度。
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成果目錄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編制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國外組織或者個人與國內有關部門或單位合資、合作在本省內從事測繪活動所產生的測繪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由省、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接收、蒐集、整理、儲存和保管,不得損毀和丟失。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建立基礎測繪成果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第八條 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實行使用許可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使用的,應當具備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和使用範圍。
省外單位需要使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所在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九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供使用的決定。能當場審查作出決定的,應即時審批。不準予提供使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準予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應與申請人簽訂使用協定。基礎測繪成果的保密要求、著作權、準予使用的範圍和方式等應當在協定中明確。
第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准立項的部門應當書面徵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複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只限於獲得許可的法人單位內部使用。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複製、編輯、出版、轉讓、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確需複製的,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複製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按原密級管理。
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編輯出版地圖、開發地理信息系統和其他經營性產品,應當標註測繪成果的所有權。測繪成果公開出版發行的,依照新聞出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並及時更新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的相關數據,向社會提供服務,推進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公眾版測繪產品的保障,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
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形成的相關產品,按照原密級管理。確需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開發生產公開測繪產品的,必須先進行脫密處理,並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開發。
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使用。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使用者要求對測繪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擴展服務的,按工作量承擔測繪費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基礎測繪成果收費上繳同級財政。基礎測繪成果管理費用和公益性服務費用由同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五條 儲存、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連線,必須實行物理隔離。
第十六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與有關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授權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七條 省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
(一)需報國家公布的地理信息數據;
(二)省內地勢、地貌分區位置、重要特徵點;
(三)其他重要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面積、長度等。
第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提出在省內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申請;
(二)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以及相關技術檔案;
(三)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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