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縣國土資源局

徽縣國土資源局是是徽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徽縣國土資源的政府機構。

基本概況,工作職能,內設機構,(一) 人秘股,(二) 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股,(三) 土地規劃與地籍管理股,(四) 礦產資源管理股,(五) 地質災害防治股,(六)測繪管理股,(七)監察與信訪股,

基本概況

徽縣國土資源局是甘肅省隴南市徽縣人民政府的一個組織機構。

工作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執行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測繪的法律法規;承辦對違反國土資源法規行為的查糾,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耕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批准提供土地利用各項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全縣及省上重大土地調查專項和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和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承擔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對礦產開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許可權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對礦產資源儲量實施管理;對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突發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組織地質災害調查、評估、防範、治理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址、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一)貫徹執行《測繪法》、《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和配套法規以及國家測繪工作的方案政策,依法監督實施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工作,保護測量標誌,規範測繪市場行為,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負責土地整理復耕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負責職工隊伍建設,負責考核、培養、教育工作。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指導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徽縣國土資源局內設7個職能股。

(一) 人秘股

組織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行政、黨務等綜合管理;負責單位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校印、分發,往來文電的處理,歸檔、保管;負責財務管理;負責勞資、人事、資產管理、內部安全;負責會議的準備和組織;負責職工的培訓、考核事務等。

(二) 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股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全縣土地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徵用耕地補償、安置制度的落實;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土地使用權流轉有關制度和方案;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存量土地的盤活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承擔縣級土地使用權收回、儲備、劃撥、出讓、租賃、交易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負責業務檔案的起草、傳送。

(三) 土地規劃與地籍管理股

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審核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有關規定及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村土地和城鎮地籍變更調查工作;承擔上級政府確權發證的權屬審核工作;負責縣級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登記公開查詢工作;負責地籍檔案的歸檔、立卷、管理工作;承擔和參與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業務檔案的起草、傳送。

(四) 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依法實施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拍賣、登記、發證、轉讓、註銷;負責上級礦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的備案工作;實施對礦山企業開採活動的監督與管理,考核礦山回採率,組織礦山企業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的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占用、消耗、壓覆情況的調查、登記、申報等工作;負責礦產開發、礦產資源儲量的統計上報工作及礦產供需形勢分析;負責探礦權的協查工作,實施對探礦活動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業務檔案的起草、傳送。

(五) 地質災害防治股

負責宣傳地質災害知識;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組織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的評估工作;發布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組織、指導鄉鎮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指導鄉、村、點級群測群防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的監測與防治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責任,組織、協調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對違反地質災害防治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礦山地質環境管理工作;負責業務檔案的起草、傳送。

(六)測繪管理股

貫徹執行《測繪法》、《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和配套法規以及國家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監督實施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制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畫,負責測繪綜合統計工作;管理地籍測繪和重點測繪項目;管理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負責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協調專業測繪;依法規範測繪市場行為,查處測繪違法案件;管理、保護基礎測繪設施和測量標誌;負責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和專業測繪成果目錄的接收、蒐集、整理、編制、上報;負責三、四等級城市測量標誌的管理保護。

(七)監察與信訪股

負責對機關各股、所屬事業機構和基層分局、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和糾察,對完成本職工作任務情況進行監督;對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國土資源信訪的管理,受理來信、來訪,協調、轉送信訪案件給相關股、隊、所(分局)辦理,並督促辦理;為信訪案件的處理提供建議;負責與縣信訪管理部門工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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