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實施細則

《湖南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湖南省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根據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1月18日,湖南省教育廳印發《湖南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實施細則》,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4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湘教發〔2024〕2號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體)局,湘江新區教育局:
現將《湖南省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湖南省教育廳
2024年1月18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湖南省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要求,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根據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的總要求是:規範培訓材料編寫、審核、選用等環節,完善制度建設,嚴把育人載體關,確保培訓材料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有效減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負擔。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校外培訓材料(以下簡稱培訓材料),是指經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自主編審或選用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習材料,包括用於線上、線下的按照學科類進行管理的培訓材料(以下簡稱學科類培訓材料)和按照非學科類進行管理的培訓材料(以下簡稱非學科類培訓材料)。
第三條 培訓材料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育人為本。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體現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提高培訓材料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
加強全程監管。加強培訓材料編寫、審核、選用、備案等全流程管理,明確內容要求和標準,健全管理機制,細化違規處罰規定,強化日常監管,突出全流程把控、檢視。
強化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信息反饋和監督舉報渠道,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專業機構、媒體公眾等監督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教育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指導全省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監督工作及線上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的審核、管理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州)校外培訓材料的統籌、監督工作;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由其審批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的審核、管理以及對問題材料處理、處置等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審核人員資質要求組建由相關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專家、一線教師等組成的審核隊伍,明確審核流程和時限,重點對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內容和執行課程標準情況進行把關。
各地要明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監管機制和部門,對培訓材料加大監管力度。
第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工作職責、標準、流程以及責任追究辦法,並將相關制度主動報審批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編寫審核
第六條 培訓材料編寫研發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熟悉中國小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從事教育教學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
(三)學科類培訓材料的編寫研發人員應準確理解和把握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非學科類培訓材料的編寫研發人員,應具備文旅、體育等主管部門認定的相關行業資質證書或專業能力證明;
(四)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無失德、失信、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七條 培訓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傳播科學精神,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二)內容科學準確,容量、難度適宜,與國家課程相關的內容應符合相應課程標準要求,不得超標超前;
(三)符合學生成長規律,滿足多層次、多樣化學習需求,有利於激發學習興趣、鼓勵探究創新;
(四)插圖內容應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正確育人導向;地圖等重要插圖應符合標準規範,體現國家立場和態度;插圖繪製應圖文匹配,體現健康審美趣味。
第八條 培訓材料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污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
(二)污衊攻擊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損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四)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有反華、辱華、醜華等內容;
(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犯民族風俗習慣;
(六)宣揚宗教教理、教義、教規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七)含有暴力、恐怖、賭博、涉毒、性侵害、淫穢、教唆犯罪等內容;
(八)違反國家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九)植入商業廣告或者變相的商業廣告;
(十)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
(十一)含有誤導中小學生產生不良行為的內容;
(十二)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九條 培訓材料審核人員除應符合編寫研發人員要求外,還須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相關教育或培訓經驗,原則上要求在相關領域從業5年以上。
第十條 加強對培訓材料審核人員的培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培訓材料審核人員參訓要求,制定並實施培訓計畫,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審核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條 堅持凡編必審、凡用必審,建立培訓材料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制度。實行培訓材料編審分離制度,遵循迴避原則。
培訓材料的內部審核由培訓機構自行負責,按照審核人員資質要求,遴選組建審核隊伍,全面開展內部審核。培訓材料的外部審核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組織落實。培訓材料外部審核人員均應為單數且人數不少於3人。在審核人員認真審讀的基礎上,召開審核會議,集體充分討論形成審核結論書。審核意見分“通過”“重新送審”和“不予通過”三種。教育部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列入省級中國小教學用書和評議教輔目錄中的培訓材料實行備案免審。
第十二條 學科類培訓材料採取校外培訓機構內部審核和教育行政部門外部審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雙審核。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分別對線上及線下培訓形式相對固定的基礎性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對以資料庫、視頻等形式存在的培訓材料開展抽查性審核;鼓勵各地探索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審核把關。
非學科類培訓材料在校外培訓機構內部審核基礎上,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本級科技、文旅、體育等相應主管部門開展抽查、巡查。
第十三條 培訓材料外部審核工作原則上採取集中受理的方式進行,學科類培訓材料春季、秋季開學之前一個月內須審核到位,非學科類培訓材料春季開學前一個月內須審核到位;未經審核的材料不能進入校外培訓課堂。
第十四條 對於已通過審核且在多個地區使用的同一培訓材料,可由培訓機構提供已通過審核的證明,供其他地區審核時參考。
第四章 選用備案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自主選用經審核通過的培訓材料或正式出版物。校外培訓機構選用境外教材,參照《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校外培訓機構應向社會和培訓對象公開做出書面承諾,並按相關要求公示。所使用培訓材料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第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須對所有培訓材料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於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後3年。
(一)線上培訓保管材料應包括線上學習資源、開發者信息、下載網站、資源主題、資源簡介、適用對象及圖文來源等;
(二)線下培訓保管材料應包括編寫者信息、材料簡介、材料內容及適用對象等。
第十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將培訓材料及編寫研發人員信息向相應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產生變更時,應及時提交變更內容說明和變更材料,並按規定重新開展內部審核和外部審核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強化培訓材料編寫、審核、選用、備案等全流程管理,建立日常監管、專項檢查、督導監督等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管機制。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壓實各校外培訓機構的責任,督促培訓機構對培訓材料開展自查,將培訓材料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科技、文旅、體育等相應主管部門建立校外培訓材料日常監管制度,在每年春季、秋季對培訓材料開展全面審查。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將校外培訓材料的管理和審核納入教育督導重要內容,定期開展督查。
第二十一條 材料審核工作相關經費應納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年度財務經費預算,所需工作經費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列支,不得向申請審核的培訓機構收取費用。材料審核專家評審費發放標準,按照本級財政有關“專家評審費”發放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開監督方式、暢通舉報渠道,通過年度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形式,組織專業力量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編審人員資質、內部審核、選用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並作為校外培訓機構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日常監管和督導檢查中發現培訓材料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應督促相關校外培訓機構限期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整改期間,該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使用相關材料開展任何形式的授課活動。對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校外培訓機構,依法處理或處罰。
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相關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送,並且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更加明確詳細、切實可行的工作規範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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