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實施辦法

《湖南省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實施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湖南省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精神,加強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管理,科學辨別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培訓項目類別,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8日,湖南省教育廳印發《湖南省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實施辦法》,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4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教發〔2024〕1號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體)局,湘江新區教育局:
現將《湖南省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湖南省教育廳
2024年1月18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湖南省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精神,加強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管理,科學辨別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培訓項目類別,依據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範圍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1〕3號)和《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教監管廳函〔2021〕16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審批成立的校外培訓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的校外培訓,適用於本辦法。
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和高中階段學生開展校外培訓的參照執行。
二、基本原則
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從嚴規範。深刻領會貫徹中央“雙減”精神要求,嚴格遵照國家和我省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明晰界線、從嚴要求、規範程式,體現權威性和嚴肅性。
2.堅持科學嚴謹。充分依靠專家力量,尊重學科規律和教學規律,立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綜合考量培訓項目實際情況,給出客觀、公正、獨立的專業鑑別意見。
3.堅持統籌協調。加強主管部門之間橫向配合、地區之間協同推進,做到“一盤棋”,避免在實踐中出現“低洼區”“空白區”“矛盾區”。
4.堅持與時俱進。積極研究和應對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創新,在實踐中完善制度和機制。
三、鑑別依據
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範圍的通知》《關於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關於印發義務教育六科超標超前培訓負面清單(試行)的通知》和《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指南》《湖南省非學科類培訓項目清單目錄》等檔案規定,根據中國小國家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中國小綜合實踐活動課程指導綱要》等政策檔案要求,對校外培訓項目類別進行鑑別。
四、鑑別標準
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主要從培訓目的、內容、方式以及結果評價等4個方面全面考量、綜合評判。
(一)符合以下特徵的,鑑定為學科類培訓項目
1.培訓目的:以教授學科知識與培訓應試技能為導向,旨在提升學生的學科學習成績。
2.培訓內容:主要涉及道德與法治、語文、數學、外語(含英語、日語、俄語等)、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學習內容。
3.培訓方式:重在進行學科知識講解、聽說讀寫算等學科能力訓練,以預習、授課和鞏固練習等為主要過程,以教師(包括虛擬者、人工智慧等)講授示範、互動等為主要形式。
4.結果評價:對學生的評價側重甄別與選拔,以學習成績、學科類考試結果等作為主要評價依據。
(二)符合以下特徵的,鑑定為非學科類培訓
1.培訓目的:以具有價值體認、責任擔當、問題解決、創意物化、健康生活等方面的意識和能力為目標,旨在發展中小學生核心素養,培養拓展學生興趣愛好、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和全面發展。
2.培訓內容:開展的科技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類及其他非學科類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和中小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的其他學習內容。
3.培訓方式:以體驗式、探究式、項目式、綜合性學習為主要方式,以運動性、實踐性、創造性等活動為主要過程,培訓形式以學生實踐探索研究為主、教師引導為輔。無片面強化相關學科聽、說、讀、寫、算方面的應試培訓。
4.結果評價:對學生的評價強調綜合素質水平與發展,以表現性評價為主,注重教、學、評一致性,不涉及學業成就與學科類考試成績。
五、組織機構
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按照“分級指導、逐級負責”原則,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各地應明確相應的組織機構,配備適當的工作力量,保障分類鑑別工作順利開展。
(一)鑑別機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相應的管理需要,成立鑑別專家委員會,或委託所屬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工作。省級分類鑑別工作由省教育廳委託省教育科學研究院組織實施。
(二)職責劃分。鑑別機構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縣(市、區)級鑑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所審批的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市(州)級鑑別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所轄各縣(市、區)的鑑別工作,對縣級有爭議的鑑別結果進行複議鑑別;省級鑑別機構負責統籌規範和指導全省的鑑別工作,對市州有爭議的鑑別結果具有最終決定權。
跨區域連鎖培訓機構的培訓項目分類鑑別,由開展培訓所在縣(市、區)鑑別機構負責鑑別,鑑別結果需報上級鑑別機構備案。其中,市內跨縣(市、區)連鎖辦學的培訓項目鑑別結果報市級鑑別機構備案,省內跨市(州)連鎖辦學的培訓項目鑑別結果報省級鑑別機構備案。
在開展非學科類培訓管理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應協助提供有關培訓項目分類鑑別意見,對“學科類”鑑別有決定權。
(三)專家遴選標準。各級鑑別專家委員會或者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鑑別的專業機構應組建“鑑別專家庫”。專家成員主要從相關學科與課程、教育科研、教育管理專業人員中遴選,並有一定數量的法律專業人士。鑑別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正確理解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2.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有良好的品行、社會形象和職業道德;
3.準確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專業業務水平強,具有相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省級專家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法律專家須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
4.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工作認真細緻,作風正派;
5.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未在校外培訓機構任職或兼職;
6.身體健康狀況良好。
六、鑑別程式
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鑑別工作的提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分類鑑別:
1.培訓機構無法自身明確項目類別的,可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分類鑑別;
2.相關職能部門在各類檢查(包括例行年度檢查)、學科備案等工作中無法精準判斷,需要明確培訓項目類別的,可向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分類鑑別;
3.被投訴舉報而無法精準判斷培訓項目類別的,本級教育行政部門應進行分類鑑別;
4.由學科類培訓機構轉型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或審批設定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在頒發辦學許可證時,根據工作需要對培訓項目進行前置分類鑑別。
(二)申請與受理。申請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鑑別,需提交下列資料:
1.申請報告;
2.《校外培訓機構培訓項目分類鑑別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3.相關佐證材料(主要包括培訓機構資質證明,培訓課程、內容、培訓大綱、教學計畫、課時教案、教材、教師名冊等);
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如不受理需說明原因。
(三)鑑別實施。具體步驟是:
1.從“鑑別專家庫”不同類別的專家中隨機抽取單數且不少於3人組成專家鑑別小組,明確1人任組長;
2.專家鑑別小組明確鑑別任務和職責,嚴明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
3.專家鑑別小組採取審閱資料、實地查看、隨堂觀課、訪談相關人員等多種方式,綜合研判培訓目的、內容、方式、評價等具體情況,作出科學、公正的鑑別報告。
鑑別小組原則上應在受理之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別工作。
(四)結果認定。鑑別機構根據專家鑑別小組審核評議情況作出鑑別結論(見附屬檔案2),明確培訓項目屬“學科類”或“非學科類”,並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後形成鑑別結果。
(五)送達與公布。教育行政部門將鑑別結果送達申請鑑別的校外培訓機構或相關主體單位,並通過官方媒體或官網向社會公布。鑑別機構應將鑑別結果和專家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歸檔,分級建立“鑑別案例庫”。“鑑別案例”可作為同類培訓項目鑑別認定的參考。
(六)覆核鑑別。培訓機構或相關主體單位對鑑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覆核一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最終決定權。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分級指導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上下聯動、分級指導,對各地鑑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及時跟進指導、糾偏矯正,確保操作落實步調一致、不走偏、不走樣,避免出現同類培訓項目在不同地區給出差異鑑別結果。各地要認真總結培訓項目分類鑑別工作,形成並更新典型案例資料庫,促進信息互通共享,推動一線鑑別工作更加準確、高效。
(二)嚴格管理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校外培訓學科類培訓工作的日常監管,結合“年度檢查”“學科備案”等常規工作建立督查長效機制。從事鑑別工作的人員要嚴守廉潔紀律,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和工作程式,不受外界干擾,不得徇私舞弊,確保鑑別結論真實、客觀、公正。
(三)落實經費保障。鑑別工作相關經費應納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年度財務經費預算,所需工作經費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列支,不得向申請鑑別的培訓機構或相關單位收取費用。鑑別專家評審費發放標準,按照本級財政有關“專家評審費”發放標準的規定執行。
(四)強化行業自律。校外培訓機構應落實自主管理責任,對開展的培訓項目類別進行自我研判、自評自查,自覺按照“學科類”或“非學科類”的相關管理要求,規範開展校外培訓。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審批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發現“跨界”(既有學科類又有非學科類培訓項目)開展校外培訓的,一律認定為學科類培訓,防止借“非學科類”培訓之名行“學科類”培訓之實,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
各地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本辦法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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