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規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廣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2月19日
規定全文
(2016年2月19日清遠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織。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一般由宣誓人中職務最高者擔任;宣誓人職級相同,由宣誓人中姓名筆劃順序排列最前者擔任。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人應當著裝得體,有制式服裝的應著制式服裝。
第十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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