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四川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
  • 通過時間:2015年12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2015年12月25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按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二)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辦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六)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七)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六條縣、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一)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二)縣長、區長,副縣長、副區長;
(三)縣、區人民法院院長;
(四)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第七條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一)副縣長、副區長;
(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
(四)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縣、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六)縣、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七)縣、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一條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儀式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中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負責組織憲法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儀式的其他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4月25日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自貢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自貢市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按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議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三、第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縣、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六、第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縣、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七、將第十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八、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嚴、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貢市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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