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規範憲法宣誓活動,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意識,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有關憲法宣誓制度辦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組織實施憲法宣誓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8月28日
  • 發布單位:忻州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日期2017年8月28日
全文
(2017年8月28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和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監察委員會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分別由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的機關參照本辦法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七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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