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2015年12月22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6月30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8年12月26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廣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以及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五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決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副院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院長、副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廣州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審判員,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審判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分別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任命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憲法宣誓儀式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定負責憲法宣誓工作的部門或機構。
第十條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由宣誓儀式組織機構確定,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
第十一條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進行監誓。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憲法宣誓儀式由當次會議大會主持人主持,並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監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指定一名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監誓。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組織的憲法宣誓儀式由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監誓人。
第十二條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可以安排宣誓人員任職單位有關人員見證宣誓。
第十三條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人、監誓人、見證宣誓人員應當著正裝,有制式服裝的應著制式服裝。
第十四條負責組織憲法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