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是為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創意之都,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建設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8月28日發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日期:2020年8月28日
  • 發布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二〇五號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8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28日

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
第七章 空間保障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創意之都,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建設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把創新驅動作為城市發展主導戰略,以科技創新為核心推進全面創新,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強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深化科技金融創新,充分發揮人才支撐作用,構建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為重點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科技創新體制改革、重大科技項目攻關、科技人才保障等科技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科技創新發展的總體思路、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每年向社會公布實施情況。
制定、修訂市、區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保障科技創新發展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新財政投入,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性經費相結合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引導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經費持續穩步增長。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通過資助、貸款貼息、獎勵、基金等多種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改革科技項目立項和組織方式,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的科技項目遴選、經費分配、成果評價機制。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安全協調工作機制,加強科技安全制度建設,強化重點產業供應鏈安全保障,防範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第七條 市、區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技創新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中小企業服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發展建設,創新體制機制,健全規劃體系,加大投資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提高管理與服務水平,推動園區產業集聚,培育發展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九條 加快建設深圳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作為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平台,開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項目預先研究,集中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建設一批跨領域、跨學科的前沿交叉研究平台,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形成交叉融合、緊密協作、相互支撐的創新核心,強化原始創新能力,發揮其在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關鍵作用。
第十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學術聯盟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在創新鏈相關環節的作用,積極實施科技創新活動,形成共同推進科技創新的強大合力。
科技人員應當積極弘揚科學精神、探索科學真理、維護科學尊嚴、遵循科技倫理,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紮實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章 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第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自由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發現和開拓新的知識領域。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資金應當不低於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培養科技人才,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和關鍵核心技術供給能力。
第十四條 加快建設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建立與香港及國際接軌的科研體制機制,聚集國際創新資源,推進深港協同開發,促進人員、資金、物資、技術、信息等創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打造適應科技創新發展的國際規則對接區和開放創新先導區。
第十五條 加快建設光明科學城,作為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的核心承載區,重點圍繞信息、材料、生命科學與技術領域,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和科研機構等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領先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以及引領未來發展的新興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 加快建設西麗湖國際科教城,作為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示範區,探索高等教育體制機制改革,開放共享科技資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引導科研機構、平台載體、企業和高端人才集聚,推動教育、科研、產業協同發展。
第十七條 加快建設國家實驗室、廣東省實驗室等高水平基礎研究平台,支持其開展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學科理論與技術前沿的突破和創新,發揮創新支撐作用。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引進境內外科技創新資源。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託科技基礎設施,開展前沿技術預見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術概念驗證、關鍵技術攻關和重點設備研發、工程化驗證等活動,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積體電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新材料等產業鏈的核心環節和前沿領域,針對制約產業發展的短板和瓶頸,推進關鍵技術平台建設和重大項目攻關,重點培育科技創新團隊,引進全球一流核心團隊、關鍵設備和先進技術等,促進科技創新水平不斷提升。
第二十條 建立高等院校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財政保障制度。支持高等院校統籌科研資金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實現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獨立或者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擔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項目,促進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與產業化對接融通,提高企業研發能力。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企業用於資助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二十三條 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研究開發、套用推廣、產業發展貫通融合的技術創新新局面。
第二十四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立足產業基礎,加強公共性、非營利性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強顛覆性技術研究開發的前沿布局。
第二十五條 完善技術攻關項目的組織、形成機制和管理方式,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中的作用,組織實施技術攻關專項,持續推動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瓶頸,取得重大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六條 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二十七條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通過合作開發、委託研發、技術入股等方式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同開展科技研發。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共建實驗室、科技創新基地或者博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院士專家工作站等科技創新平台。
第三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單獨或者合作在境外建立研發機構、離岸實驗室和技術合作平台,利用全球科技創新資源,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第三十一條 建立完善支持顛覆性技術創新的制度,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顛覆性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三十二條 培育和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其融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
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政府項目、職稱評審、引進和培養人才、申請建設用地、投資融資服務等方面可以參照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牽頭或者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起草和修訂,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三十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鏈布局需要,推動各類創新主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機制,拓寬合作領域和渠道,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水平。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通過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技術轉移機構、技術創新聯盟或者智慧財產權聯盟等,集聚先進技術和優質資源,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套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科技人員執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屬於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與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約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於百分之七十;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的,許可使用期限不少於十年。
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及相關獎勵。
第三十八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科技成果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依法自主決定轉化方式;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負責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惡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責任。
第四十一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台,可以開展下列業務,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一)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業務,以及權屬存證公示、掛牌展示和承接技術契約登記等配套業務;
(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股權轉讓以及規範管理等技術市場對接資本市場業務;
(三)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跨境交易業務;
(四)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宣傳推廣、教育培訓、業務諮詢和保護協作等公益服務;
(五)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台可以協同相關中介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價值評估和產權激勵方案設計等業務;協同相關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科技保險、投資基金和融資擔保等業務。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託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台,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產權和股權交易。
第四十二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概念驗證中心,為實驗階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支持專業性和綜合性中試基地建設,為科技成果實現工業化、商品化、規模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
第四十四條 加快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建設,建立布局合理、公正權威、公平競爭、服務優質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體系,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檢驗檢測認證產業集群。
鼓勵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成立技術聯盟,提升重點領域檢驗檢測認證能力。
第四十五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設立技術轉移部門,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具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符合條件的可以採取非招標方式。
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前款規定的產品和服務時,應當採用綜合評分,不以價格作為唯一評審指標,不得採用抽籤、搖號等方式預選、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七條 鼓勵開展資源與環境、人口與健康、文化創意、節能減排、公共安全、防震減災、城市建設等領域的科技創新活動。鼓勵套用創新性技術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併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投資母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可以通過持有科技成果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或者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等方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九條 支持投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早期科技項目。投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或者早期科技項目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及專項資金補貼。
第五十條 推動建立科技創新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綠色通道,提升市場準入、資金募集等便利化程度,構建便捷公平、監管規範透明的發展環境。
第五十一條 建立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風險防範化解和分級分類監管機制,保障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退出機制,支持設立私募股權投資二級市場交易基金。
第五十三條 鼓勵科技企業通過資本市場實現創新發展。支持科技企業通過發行股票、發行債券、併購重組、再融資等方式進行融資。
第五十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運用金融科技手段創新科技金融產品、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支持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開展科技金融租賃、科技保險等業務。
第五十五條 鼓勵商業銀行建立聚焦科技企業信貸服務的風險控制和激勵考核體系,開展信用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預期收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貸款、商票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融資業務。
鼓勵商業銀行結合科技企業特點,依法開展外部投貸聯動業務。
第五十六條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各環節以及數據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服務。
第五十七條 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開發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第五十八條 建立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融資擔保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增信服務的作用。
設立支持分擔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的市級資金池,有條件的區可以與市級資金池配套出資。
第五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利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手段,加強公益性融資服務平台建設,為科技企業提供線上化、智慧型化、批量化投融資對接服務。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以及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地方金融機構納入財政獎勵補貼、風險補償、風險代償等範圍。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規範化、市場化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促進智慧財產權各項要素高效配置和合理流動,發揮智慧財產權對高質量發展的保障支撐作用。
第六十二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制定智慧財產權評估標準,培育具有較強公信力和市場認可度的評估機構,為智慧財產權交易提供評估服務。
第六十三條 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場化高價值專利指標體系,引導企業加強專利儲備、提高專利質量。
第六十四條 企業應當逐步將智慧財產權價值納入財務報表,轉化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用於增加自有資本或者對外投資。
第六十五條 引導企業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形成貫穿研發、生產、經營各環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六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設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壞賬補償和貼息專項資金,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企業以智慧財產權開展質押融資,符合條件的,可以由財政性資金給予貼息貼保。
第六十七條 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推進以智慧財產權運營未來收益權為底層資產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企業成功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證券化產品中的智慧財產權許可在稅收管理中視為融資行為。
第六十八條 支持建立非營利性智慧財產權公共公益服務平台,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提供智慧財產權代理以及信息、諮詢、培訓、預警等服務。
第六十九條 支持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發展,培養智慧財產權運營專業人才,提高智慧財產權交易、許可、評估、投融資、商用化等方面能力。
第七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制度,支持有關專業機構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價值和風險進行評估、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空間保障
第七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時,應當保障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
第七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採用劃撥或者協定出讓方式供應科研用地,保障深圳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採用劃撥方式供應科研用地的,應當嚴格限制使用人的條件和土地使用用途等。
第七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實行用地彈性年期供應制度,根據科技創新相關政策和產業發展情況、用地單位經營情況,在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合理確定出讓年期。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土地,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採用先租後讓方式供應土地,企業租賃期滿通過驗收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出讓相關手續。
第七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配套建設、提高容積率、整治統租、回購、合作開發等方式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科研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用房需求。
第七十五條 除回遷安置或者政府回購以外,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用地、用房的申請人以及受讓人,應當為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企業。
第七十六條 供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用房被人民法院強制拍賣的,競拍人競買前應當取得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受讓人條件。成交後的次受讓人應當承接原出讓契約約定的受讓人義務,原出讓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不變,產許可權制條件和產業發展要求不變。
無符合受讓條件的次受讓人的,可以由轄區人民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剩餘土地年期地價與建築物折舊後的殘值之和。
第七十七條 市、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發布關於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金指導價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的產業用房用於出租的,出租價格不得高於前款規定的租金指導價格。出租價格高於前款規定的租金指導價格的,高出部分由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承租人:
(一)除城市更新、土地整備項目外,通過協定出讓方式取得用於建設自用或者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土地使用權的;
(二)經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的。
第七十八條 承租納入政府管理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不得轉租他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由出租人收回該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八章 創新環境
第七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科技、產業、投資、法律等領域高層次專家組成的科技創新決策諮詢委員會,並建立科技創新決策企業諮詢制度,在編制實施重大戰略規劃、制定重要科技創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項目布局決策前,諮詢該委員會和相關企業的意見。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庫、諮詢機構參與科技創新決策諮詢。
第八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產業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開展科技人才引進工作。
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優先發展產業急需的科技創新團隊和領軍人才,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引進人才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科技創新人才培養計畫,統籌產業發展和科技人才開發。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舉辦科技創新競賽、學術論壇等活動,為科技人員提供科技創新成果展示和交流合作平台。
第八十二條 加強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長期穩定支持和接力培養機制。
特別優秀的青年科技人員可以主持或者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破格參加各類專業技術崗位評聘。
第八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在設立企業、申報項目、科技創新條件保障和出入境、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條 建立品德、能力、業績相結合的科技人才評價制度,發揮政府、企業、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賦予用人單位更大的人才評價權。
第八十五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並取得合法報酬,也可以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人員。
第八十六條 加強中國小科學教育,樹立激發科學思考、啟發科學發現、鼓勵科學探索的啟智型基礎教育導向。
中國小校應當按照教育部門有關規定,建立課外科學普及活動與學校科學課程相銜接的機制,開展多種形式課外科學普及活動。鼓勵中小學生參加科技創新競賽,促進創客教育品牌化發展。
鼓勵中國小校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聯合建設創新實驗室,開展創新人才培養和科學創造活動。
第八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普及資源開發和科學普及基礎設施建設,創新科學普及理念和模式,支持科學普及作品創作和產品研發,提升科學普及服務能力。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流程或者展覽場所開展科學普及活動,建設科學普及教育基地。
第八十八條 鼓勵設立研究開發、技術轉移、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諮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專業服務。
第八十九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的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具體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國際科技創新交流合作,加強創新要素便捷流動和國際創新資源高效聚集;在商務考察、出國參展、貿易洽談、離岸創新創業、技術貿易、出入境管理、外匯管理等方面為創新主體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九十一條 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科技創新合作,支持開展跨行政區科學技術攻關、共建科技創新平台、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支持發起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畫和大科學工程建設。
支持香港、澳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承接深圳市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建立和完善財政科技資金跨港澳使用機制。
第九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台,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購置和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滿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礎上,通過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台,最大限度向社會開放使用。但是,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鼓勵社會力量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台,促進科技創新資源便捷、高效流動。
第九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或者個人在科技創新以及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的登記、許可類等政務信息,應當實現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九十四條 市科技創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研發資金託管制度,最佳化申請流程,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可以使用科技研發資金委託開展立項、過程管理、績效評估等專業服務。
科技研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償還項目單位的債務。
第九十五條 完善科技獎勵制度,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技創新活動予以獎勵。
第九十六條 對於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能夠充分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立項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可以允許該項目結題,不影響相關單位和個人再次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科技項目。
第九十七條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應當遵循有關科技倫理規範。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涉及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慧等前沿領域或者對社會、生態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應當要求項目負責人在立項前提交科技倫理承諾書。
從事健康相關研究或者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科技倫理委員會,加強對相關科技活動的倫理審查和監管,履行科技倫理監管責任。相關科技人員應當接受科技倫理審查和監管。
第九十八條 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監管責任,加強本單位科研誠信建設。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者用戶使用報告;
(三)買賣、代寫論文或者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者採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畫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違反科技倫理規範;
(六)違反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範;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科技人員經調查核實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市、區科技創新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按照規定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暫停或者取消相關資格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 在本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科技企業可以設定特殊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差異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設定擁有大於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以包括公司的創始股東和其他對公司技術進步、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的後續發展中持續發揮重要作用的股東,以及上述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
設定特殊股權結構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關上市規則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
第一百條 在本市登記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五年內分期繳納。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8月26日通過,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深圳科技創新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
科技是國家強盛之基,創新是民族進步之魂。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提出了一系列要求。2018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對深圳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指出深圳要“踐行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制定本條例,正是要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科技創新的重要講話和對深圳的指示批示精神,發揮法治的引領推動作用,為深圳科技創新進一步打牢法治基石。
(二)是把握“雙區驅動”重大機遇、在科技創新法治建設上先行示範的需要
當前,粵港澳大灣區和先行示範區建設兩大國家戰略在深圳疊加,給我市帶來“雙區驅動”的重大歷史機遇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以下簡稱《先行示範區意見》)賦予深圳“高質量發展高地”的戰略定位,要求深圳“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深圳強化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優勢,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制定本條例,正是要通過立法落實《先行示範區意見》,構建更加有利於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增強創新能力、提升創新體系效率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經濟特區立法權優勢,在科技創新法治建設方面先行示範,為科技創新法治建設作出深圳經濟特區的探索和實踐。
(三)是突破難點熱點問題、以法治推進解決科技創新短板的需要
對標世界一流科創中心,深圳在科技創新方面還存在一些難點和短板,比如基礎研究成果儲備還不夠充沛、基礎研究的能力尚需提升、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還有待提高等。制定科技創新條例,就是要堅持問題導向,完善基礎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等一系列法規規範,推進基礎研究與套用研究融通創新發展,促進解決制約深圳科技創新發展的難點和短板問題,在日趨激烈的綜合國力競爭中展現深圳作為。
(四)是整合科技創新現行法規政策、適應創新主體對法治建設新要求的需要
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出台了《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等法規,為推動深圳科技創新發展提供了法治支撐。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部分法規條款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規需要修改、整合。加之近年來,國家針對科技創新頒布了許多政策檔案,我市也制定了系列新政策新檔案,這些政策檔案中的創新制度需要上升、固化為法規制度。深圳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人員等也對科技創新法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制定本條例,正是要使立法更好地適應深圳建設先行示範區的使命要求,更好地發揮法治對科技創新的引領、保障、促進作用,保證深圳的科技創新法治建設和實踐發展繼續走在全國前列。
二、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條例》對近年來我市確立的科技創新政策措施、體制機制、產業布局、載體建設等進行固化,部分制度設計變通國家法律規定,部分制度設計為國內率先規定,涵蓋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科技金融、智慧財產權、空間保障、創新環境等方面,是一項全面系統促進和保護科技創新的全鏈條法規。
(一)總則部分
1.明確科技創新長期堅持的發展方向。《條例》規定“堅持把創新驅動作為城市發展主導戰略,以科技創新為核心推進全面創新”,將建立形成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為重點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寫入條例,作為加快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重要途徑。
2.建立財政投入科技創新穩定機制。《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創新財政投入,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性經費相結合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並明確規定“應當綜合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通過資助、貸款貼息、獎勵、基金等多種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充分發揮政府科技投入的導向作用。
3.著力構建協同創新的強大合力。《條例》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學術聯盟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在創新鏈相關環節的作用,積極實施科技創新活動,形成共同推進科技創新的強大合力”,切實突破核心技術的瓶頸,用硬核的科技創新支撐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二)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部分
1.加快國家級重大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條例》首次將建設深圳綜合性國家創新中心,以及相依託的光明科學城、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和國家實驗室、廣東省實驗室等科技創新平台寫入條例,凸顯其法律地位,以保障其長期穩定建設發展,更好地發揮其核心引擎功能和創新引領作用。
2.保障財政對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投入。《條例》在全國率先以立法形式,規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資金應當不低於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百分之三十”,並規定“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培養科技人才”,保證財政持續穩定支持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3.充分發揮高等院校在基礎研究中的作用。針對高校在開展多學科交叉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顛覆性技術創新方面具有較強優勢,《條例》規定支持高等院校依託科技基礎設施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推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與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並明確規定“建立高等院校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財政保障制度。支持高等院校統籌科研資金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實現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
4.構建多元化基礎研究投入機制。為了更好引導和支持企業等社會力量加大對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投入,《條例》規定“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同時,將“企業用於資助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視作能夠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公益捐贈”,創設性的規定該捐贈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公益捐贈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三)技術創新部分
1.建立特定情形下政府主導重大技術攻關制度。《條例》總結此次新冠疫情科技攻關經驗,規定“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這是我國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導的重大技術攻關作出明確規定。
2.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企業是技術創新主體,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是實現創新驅動發展關鍵所在。《條例》就“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從事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和公共技術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有關優惠待遇”“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同開展科技研發、共建科技創新平台”等作出相應規定。
3.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創新發展。2019年9月科技部印發《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新型研發機構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四大特點。《條例》落實該檔案精神,通過立法賦予新型研發機構法律地位,明確其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的功能定位,並給予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政府項目、職稱評審、引進和培養人才、申請建設用地、投資融資服務等方面適用科研事業單位的相關優惠政策,以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
(四)成果轉化部分
1.明確賦予科技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2020年5月科技部等九部門印發了《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試點實施方案》)。《條例》根據《試點實施方案》精神,變通了《專利法》關於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相關規定,並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由“試點”賦權變為“應當”賦權,在國內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2.將對科技人員的激勵由目前的“先轉化後獎勵”調整為“先賦權後轉化”。通過賦權科技人員將激勵前置到科技成果轉化前,有利於激勵科技人員發明創造更具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質量,從而更大限度地調動科技人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增強科技成果轉化活力。與此同時,《條例》規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結合《試點實施方案》的規定以及科技成果轉化周期特點,將所賦予的長期使用權期限設定為不少於十年,並規定“對於同一職務科技成果,科技人員獲得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其單位可以不再給予成果轉化收益及相關獎勵”。
3.建立科技成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科技成果決策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決策風險較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領導人員決策時往往瞻前顧後,容易錯失發展良機。為了解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決策的後顧之憂,《條例》結合深圳實際,吸收借鑑《試點實施方案》關於“建立盡職免責機制”有關內容,將其固化為經濟特區法規,建立了科技成果決策盡職免責機制,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有關負責人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嚴格執行決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沒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惡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價、自主決定資產評估以及職務科技成果賦權中的決策失誤責任”。
4.設立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台。《先行示範區意見》要求深圳“規範有序建設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中心”。目前深圳正在抓緊推進該項工作,其必將對深圳的科技創新發展產生重要的推動作用。《條例》落實中央和市委決策部署,將其固化為法規,對深圳建設智慧財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台作出制度設計,明確了該平台的定位及主要業務職責,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依託該平台,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產權和股權交易。
5.支持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基地以及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建設。科技成果落地難、轉化率低是普遍性難題。為加快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條例》借鑑美國等已開發國家和地區,以及國內的西安交通大學建立概念驗證中心的做法,首次在立法中規定概念驗證中心建設,為實驗階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等服務支撐。此外,《條例》還規定,支持專業性和綜合性中試基地建設,為科技成果實現工業化、商品化、規模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支持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建設,建立布局合理、公正權威、公平競爭、服務優質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體系,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檢驗檢測認證產業集群。通過立法推動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和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建設,有效破解科技成果與市場化、產業化成果脫節的問題。
6.培育發展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2020年3月30日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提出,“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企業設立技術轉移部門。建立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體系,提高技術轉移專業服務能力”。據此,《條例》結合深圳實際,以技術轉移部門和技術經理人為抓手,規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設立技術轉移部門,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五)科技金融部分
1.建立科技創新基金體系。科技創新領域投資具有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等特點,然而大多數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初期缺少長期資金注入,資本不足成為約束其發展速度和發展質量的關鍵因素之一。為了保障科技創新活動順利進行,《條例》規定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併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並就“放寬科技創新基金準入條件,最佳化登記註冊流程”“建立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風險防範化解和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完善科技創新基金退出機制”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2.給予創投企業和個人優惠政策。《條例》參照財政部《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明確建立投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早期項目的支持制度,規定“投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或者早期科技項目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及專項資金補貼”。
3.最佳化科技企業金融服務。《條例》支持創新型金融機構設立並開展科技金融租賃、科技保險等業務,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地方金融機構等機構開展多元化科技金融產品和業務,建立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便利、資金支持。為進一步發揮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在普惠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小微企業等過程中的主體作用,《條例》還首創性地將為科技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地方金融機構也納入財政獎勵補貼、風險補償、風險代償等範圍。
(六)智慧財產權部分
1.建立智慧財產權評估制度。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是智慧財產權運營交易的基礎,也是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難點。多年來,市場上始終難以形成一套穩定、公允、權威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體系。對此,《條例》規定,完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制定智慧財產權評估標準,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場認可度的評估機構,建立高價值專利指標體系,為智慧財產權交易等奠定良好基礎。
2.推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和證券化。為進一步擴大科技企業融資渠道,《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設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壞賬補償和貼息專項資金,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企業以智慧財產權開展質押融資,符合條件的,可以由財政性資金給予貼息貼保。為落實《先行示範區意見》關於“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要求,《條例》還規定了推進以智慧財產權運營未來收益權為底層資產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明確企業成功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3.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和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國家“十三五”規劃提出“加快建設全國智慧財產權運營交易和服務平台,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據此,《條例》“支持建立非營利性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提供智慧財產權代理以及信息、諮詢、培訓、預警等服務”,支持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發展,培養智慧財產權運營專業人才,使智慧財產權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創新成果的流通轉化,實現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4.加強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為培育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服務力量,進一步發揮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服務在推動科技進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及支撐政府決策中的重要作用,《條例》設定了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制度,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制度,支持有關專業議機構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價值和風險進行評估、論證,提出對策、建議,為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提供諮詢參考。
(七)空間保障部分
1.落實科技創新類產業用地用房保障。為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發展空間,《條例》規定,編制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時,應當保障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採用劃撥或者協定出讓方式供應科研用地,保障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實行用地彈性年期供應制度,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科技創新類產業用地,並進一步規定,採用先租後讓方式供地,企業租賃期滿通過驗收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出讓相關手續;規定政府可以通過配套建設、提高容積率、整治統租、回購及合作開發等方式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
2.強化科技創新類產業用地用房管理。為確保科技創新類產業用地、用房能夠真正高效用於科技創新活動,《條例》堅持“限對象、限租金”原則,明確除政府回購和回遷安置以外,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用地、用房的申請人和受讓人,應當為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的企業,並對法院拍賣上述用地、用房的競拍人條件和受讓人義務等作出詳細規定;規定除城市更新、土地整備項目外,通過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建設自用或者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金,以及經重點產業項目遴選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使用權建設的產業用房的,其出租價格高於租金指導價格的部分,由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承租人;不得轉租納入政府管理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違反規定轉租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由出租人收回該創新型產業用房。
(八)創新環境部分
1.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制度。為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人員開展科技成果研發和轉化活動,《條例》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等檔案規定固化為法規,規定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制度,允許科技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到企業兼職、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並取得合法報酬,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離崗創新創業;同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聘請有創新實踐經驗的管理人才、科技創新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2.建立服務科技創新的公共平台。科技相關服務平台對全鏈條科技創新活動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條例》通過立法規定,建立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台,開放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提高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利用率。
3.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合作。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關於“推進“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科技創新走廊建設,探索有利於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創新要素跨境流動和區域融通的政策舉措”“鼓勵粵港澳企業和科研機構參與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共同舉辦科技創新活動”等要求,《條例》首次通過經濟特區法規規定,允許香港、澳門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申請內地科技項目,允許相關資金在大灣區跨境使用。同時,《條例》還規定“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科技創新合作,支持跨行政區開展科學技術攻關、共建科技創新平台、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發起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畫和大科學工程建設”。
4.加強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建設。科技倫理治理和科研誠信建設是現代科技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現代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為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於“健全科技倫理治理體制”要求,《條例》以立法明確要求科技創新活動應當恪守科研道德,遵守有關倫理準則,接受科研倫理審查和監管,並規定涉及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慧等前沿領域或者對社會、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科技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立項前提交科研倫理承諾書;從事健康相關研究或者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科研倫理委員會,對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倫理審查和監管,履行科研倫理管理責任。為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科研環境,《條例》強調單位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監管責任,加強本單位科研誠信建設;明確科研失信行為的七種具體類型,處罰、處理科研失信行為的責任部門為市、區科技創新部門。
5.確立同股不同權制度。大多數科技企業創業時缺少資金支持,註冊資本比較小,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往往需要經歷多輪股權融資,導致企業創始股東以及其他對公司科技創新有重大影響的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斷被稀釋,繼而逐漸失去其對公司的控制權,不利於公司的進一步技術更新和長期發展。對此,《條例》借鑑美國、香港等已開發國家和地區以及我國科創板的做法,變通了國家《公司法》關於公司實行“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的規定,在國內立法中首次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並允許設定特別表決權的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從而保證科技企業原始股東以及其他對公司科技創新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在公司進行多次股權融資後,仍可以以較小的持股比例對公司享有控制權。“同股不同權”制度的確立,有利於保護公司創始股東權益,激發引進資本積極性,吸引全球創新人才來深創業,對深圳的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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