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深圳市港務管理機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深圳市港務管理機構的通知》意在為加強我市港口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研究,決定對我市港務管理機構進行調整將有關問題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深圳市港務管理機構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5-12-25
  • 生效日期:1995-12-25
基本信息,通知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5]315號
【發布日期】1995-12-25
【生效日期】1995-12-25
【失效日期】永久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通知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深圳市港務管理機構的通知
(深府(1995)315號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有關單位,駐深局以上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圳口岸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方案》”有關“深圳港務監督、海上安全監督局上劃,以交通部管理為主”的通知(國辦發〔1995〕42號)精神;
為加強我市港口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研究,決定對我市港務管理機構進行調整。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原深圳港務管理局更名為“深圳市港務管理局”列為市政府組成機構。負責主管全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按正局級建制)。其基本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港口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擬定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按照本市社會經濟和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擬定港口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本市港區內岸線、水域的分配使用和轄區內通航水域、岸線的使用;
擬定政府對港口建設投資的分配與使用計畫,經批准後負責監督檢查。
審核港口工程項目和港區範圍內配套工程建設項目;負責港口項目的建設管理。
四、審核或審批港埠企業的設立,監督港埠企業的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
五、做好港口集疏運工作,監督國家指令性任務的落實。
六、管理全市港口引航工作,對外輪實行強制引航,為國輪提供引航服務;
同時做好引航與港口生產的協調工作。
七、按照國家、省有關船檢工作規定,負責深圳船籍以及來深圳申請檢驗的船舶(不含外輪)檢驗工作。
八、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徵收港口規費(含港口建設費);
負責組織港口公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九、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港區內的治安、消防、環保等工作。
十、收集、發布國內外港口經濟信息和情況資料,組織港口管理專業人員的培訓;
負責深圳港口與國內外港口港際間的合作交流和重大涉外活動;並做好港口統計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我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原由市運輸局交通規費征稽辦公室承擔的全市港口建設費代管職能劃歸市港務管理局。
深圳港口工程質量監督站、引航站為市港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其規格、編制數、經費渠道等仍維持現狀不變。
廣東省船舶檢驗局深圳檢驗處為市港務管理局掛靠單位。
有關市港務管理局內設機構及編制配備,由市編制部門另行發文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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