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

2011年9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號公布,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9.05
  • 實施時間:2011.10.08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管理體制機制,規範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運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條例》設立的前海合作區法定管理機構,根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
第三條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領導下,秉承勤勉、規範、高效、廉潔、誠信的理念,堅持創新、市場化、與國際接軌的基本原則,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加快推進前海合作區的開發開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區建設成為粵港現代服務業創新合作示範區、全國現代服務業重要基地和具有強大輻射能力的生產性服務業中心。
第四條 前海管理局應積極探索職責明晰、決策科學、運作高效的體制機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優質服務,逐步營造有利於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和轄區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進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前海管理局依法負責前海合作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制度創新、綜合協調等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訂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規劃,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訂前海合作區的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準入條件,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在前海合作區內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關規則和指引;
(四)組織擬訂本市法規、規章在前海合作區的特別適用規定,並提請市政府按法定程式決定;
(五)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規劃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辦法規定的前海合作區土地管理和土地儲備工作;
(七)負責前海合作區土地開發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
(八)承擔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投融資任務,參與重大項目戰略投資;
(九)負責前海合作區內除金融類產業項目以外投資項目(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或者轉報管理;
(十)負責前海合作區招商引資和宣傳推廣;
(十一)負責前海合作區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協調市相關部門和轄區政府在前海合作區履行各自職責;
(十三)負責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各項管理、服務及協調事務,協調口岸單位開展相關業務;
(十四)組織制定和實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等內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在前海合作區實行下放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項,由市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前海管理局按照下放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前海合作區內組織實施。
第八條 前海合作區內的環境保護、勞動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治安消防、安全生產等社會管理職能由轄區政府及市相關部門負責。
前海管理局應當積極協調市相關部門推進前海合作區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第九條 根據前海合作區發展和管理需要,前海管理局可以提請市政府就市相關部門在前海合作區行使職能的範圍作出調整。
第三章 運作機制
第十條 前海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負責前海管理局工作。
第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副局長由局長提名,市政府按規定程式任命。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國內外專業人士中選聘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其年度工作報告經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討論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式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前海合作區投資計畫和融資方案;
(二)前海合作區發展戰略、規劃、準入條件和相關管理制度;
(三)前海合作區財政預算及前海管理局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前海管理局薪酬分配方案、年金方案以及管理層人員薪酬標準和激勵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市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前海管理局可設定必要的諮詢機構,聘請國內外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為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可利用前海合作區的土地、經營性資產及財政性資金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於前海合作區的開發、建設和發展。
前海管理局可依法組建市前海投資開發控股有限公司,負責前海合作區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項目投資。前海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前海管理局履行出資人職責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前海合作區的開發建設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前海合作區土地屬國家所有,實行有期限、有償使用制,由前海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負責前海合作區的土地監督、管理和開發。
第十七條 前海管理局在全市土地供應計畫和土地整備計畫範圍內負責組織編制前海合作區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年度整備用地計畫,按規定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前海合作區法定圖則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規劃國土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前海合作區綜合規劃以外的其他各類規劃,由前海管理局組織編制,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負責前海合作區國有土地儲備管理。
第二十條 前海管理局可按規定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和合作等方式對前海合作區內未出讓的國有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劃撥土地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前海管理局組織實施;採取出讓、租賃方式利用土地的,由前海管理局擬訂出讓、租賃條件,經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全市統一平台,由前海管理局負責競買資格審查工作;採取合作方式利用土地的,由前海管理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在不影響工程建設和產業發展的前提下,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利用前海合作區國有儲備土地開展土地臨時租賃等經營活動,所得收入用於前海合作區日常管理支出。
第二十一條 前海合作區內國有土地對外出讓的,由前海管理局代表市政府按照出讓計畫組織對外出讓,統一納入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平台進行公開出讓。
第二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負責組織前海合作區已出讓土地用地權屬、性質、開發強度的變更審核,按規定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前海合作區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前海管理局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本市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式履行職責並進行管理。經前海管理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海管理局應當在完成審批後及時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前海合作區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應當納入全市統一招投標平台進行施工招標。
第二十五條 前海合作區土地規劃管理工作,前海管理局可委託市規劃國土部門有關派出機構承擔。
市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設在前海合作區的辦事機構或者派出人員充分授權,承擔有關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前海管理局在組織編制各類規劃和研究時,可以根據需要自主決定採購方式和採購條件,完成採購招標前期工作後,在全市統一的政府採購平台進行採購。
第二十七條 跨區域、過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區範圍內用地或者可能對前海合作區發展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事先徵得前海管理局同意。
第五章 公共服務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一站式服務中心,統一辦理前海合作區內相關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務。
第二十九條 市相關部門和轄區政府應根據前海合作區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向一站式服務中心派駐人員或者機構,為前海合作區內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務。派駐人員或者機構接受前海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市政府可根據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需要,適時對市相關部門派駐的人員和機構進行調整和安排。
第三十條 市相關部門和轄區政府應對派駐一站式服務中心的人員或者機構充分授權,簡化審批程式,保證相關許可事項在前海合作區內獨立完成。
第三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對授權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項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許可事項報市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加強前海合作區內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創新公共管理領域的管理機制和運作規則。
第三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積極協調和推動前海合作區在人員通關、教育、醫療、因公出境、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改革和創新,為前海合作區內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營造良好的公共服務環境。
第三十四條 市稅務、市場監督、公安、城管執法、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為前海合作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並接受前海管理局的協調。
第三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吸收社會資本參與,實行市場化運作,共同在前海合作區提供具有國際水準的供水、能源保障、網際網路、通訊網路和廣播電視網等公共服務和產品。
第三十六條 前海管理局可以與香港有關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積極引進香港公共服務機構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服務平台。
第六章 產業促進
第三十七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積極鼓勵和引導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立足高端引領、注重項目品質、關注企業軟實力,促進前海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積極扶持現代服務業創新業務在前海合作區發展。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省有關部門支持下,前海管理局應當在前海合作區積極落實《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先行先試。
第四十條 前海管理局根據前海合作區產業規劃制訂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和準入條件,按規定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前海合作區非金融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及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由前海管理局在計畫單列市的許可權範圍內辦理,報市外商投資管理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及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由市外商投資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制定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有關規則、指引,依法有序在前海合作區內施行。
第四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積極探索在前海合作區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和慣例接軌的商事登記制度。
第四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積極協調市相關部門,探索在前海合作區最佳化稅收征管機制和征管程式,創造有利於現代服務業發展的稅收環境。
第四十四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積極配合市相關部門,探索實施符合國際通行規則和慣例的現代服務業統計制度,實現獨立編制本地區生產總值。
第七章 財政管理
第四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具有相對獨立的財政管理權,負責編制前海合作區財政預算和前海管理局經費預算,經市政府審定後納入市級財政年度預算,報市人大審議批准後,由前海管理局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年度預算將由市財政承擔的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前海管理局,由前海管理局按規定統籌使用,並接受有關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積極探索前海合作區內土地利用及公共服務產品的市場化運營模式,逐步實現預算經費自籌自支。
第四十八條 前海合作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扣除政策性剛性支出後,餘額全額返還前海管理局,依法用於前海合作區的開發建設。
前海管理局應當建立出讓土地開發成本和收益核算制度,接受有關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建立收支兩條線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務管理規定。
前海管理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財政資金使用範圍、標準,規範使用和管理資金。
第八章 人事薪酬
第五十條 前海管理局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獨立的用人自主權,在市政府確定的授薪人員員額、領導職數及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並接受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制定薪酬管理、年金管理、人員招聘、崗位競聘(聘用)、績效考核等人事管理配套制度。
前款規定的薪酬管理、年金管理制度,前海管理局應當在提交市政府決定後報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實行市場導向的薪酬機制,其薪酬總額由市政府參考市場水平、國內同性質功能區薪酬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並可根據任務完成情況和市場薪酬水平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第五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按照工作目標導向和獎懲結合的原則,在市政府確定的薪酬總額內,探索建立績效考核與激勵機制。
第五十四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著眼長遠發展對人力資源的需求,通過加強培訓管理,提升員工工作技能和素質。培訓經費在年度預算中專項列支。
第五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依法與其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
第五十六條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按有關規定實行住房公積金、年金等制度。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前海管理局依法接受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
監督機構可以接受具有監督、監察等職能單位的委託,行使相應的職權。
第五十八條 前海管理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公開政務信息。
第五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市政府報告其前一年度的收入情況。
第六十條 前海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未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前海合作區內的管理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由市相關部門和轄區政府按照職能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據《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就公共服務、行政管理和規劃建設等事項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在前海合作區內實施。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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