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管理實施辦法

涼山彝族自治州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管理實施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彝族自治州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涼山州人民政府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涼山彝族自治州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八屆第2次常委會議通知,現發布施行。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州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四川省氣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涼山彝族自治州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禦等。
第四條 涼山州各縣、市氣象防雷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開展行政執法,查處防雷減災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公安、消防、城建、規劃、技術監督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作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套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聯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自治州境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必須按國家規定程式要求向州、省直至國家氣象防雷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頒證。
第二章 防雷監測與預警
第七條 州、縣、市各級氣象防雷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
第八條 州、縣、市級氣象防雷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三章 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一、二、三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並符合規範規定的使用要求。
一類建築物包括:製造、使用或儲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築物;生產、加工和儲存石油液化氣的液化氣站、加氣站;生產、加工和儲存石油的油庫、加油站等。
二類建築物包括: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會堂、辦公建築物、大型展覽和博覽物建築物、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文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築物;各級計算中心、重點單位的計算機場所、通訊樞紐、電信系統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築物及其防感應雷設施的檢測。
三類建築物包括: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省級檔案館;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築物、一般性工業建築物;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線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一、二、三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由州、縣、市氣象防雷主管機構進行審批的制度。
經審批不符合防雷規範和標準的防雷專業設計,按照審批意見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
未經審核批准的設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條 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過審批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防雷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一、二、三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必須經州、縣、市氣象防雷主管機構組織檢測和驗收。檢測驗收合格後,頒發給防雷安全檢測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防雷檢測
第十三條 州、縣、市氣象防雷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十四條 對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一) 對一類建築防雷裝置實行每年檢測兩次的檢測制度。
(二) 對二、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實行每年檢測一次的檢測制度。
第十五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後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由使用單位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廠礦、企業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測、維修防雷裝置,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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