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普洱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辦法》是普洱市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性質:檔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規範雷電災害管理,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雲南省氣象條例》、《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禦(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調查研究、評估鑑定和防雷活動的組織管理、風險評估、科普宣傳、雷電防護工程的專業設計、施工監督、驗收以及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與維護等。
本辦法所稱的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防雷減災工作體制機制,將氣象主管機構列為當地城鄉規劃委員會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列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內容,制定防雷減災規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防雷減災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住建、公安、商務、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信息產業、市政公用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有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教育部門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廣泛開展防雷知識宣傳,增強公民和學生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區域民眾性的防雷知識宣傳教育。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防雷工作,新建農村學校和村民集中居住區在選址和規劃審批前應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農村學校和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居住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並列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規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減災技術培訓,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廣農村住宅建設防雷安全適用技術標準,提高農村防雷減災能力。
第八條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防雷減災管理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雷電監測網,加強對防雷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利用。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統一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生產、貯存和經營場所;
(三)風能、太陽能、水利發電、垃圾發電等設施及能源基地;
(四)電子信息系統、通信系統、電力系統、廣播電視、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文物保護、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設施;
(五)軌道交通、車站、機場、碼頭、橋樑等交通基礎設施;
(六)旅遊景點景區、公共娛樂活動場所及其棧道、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備等場所或者設施;
(七)其他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十一條下列區域或者建設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和其他城鄉雷電災害易發區域;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生產、貯存和經營場所;
(三)風能、太陽能、水利發電、垃圾發電等設施及能源基地;
(四)軌道交通、車站、機場、碼頭、橋樑等交通基礎設施;
(五)辦公、住宅、大型商業等人員密集的建設工程項目;
(六)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類防雷建(構)築物。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在工程項目設計階段,應當委託經氣象主管機構認證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機構,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區域和建設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並編制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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