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防雷減災管理實施辦法

道真自治縣防雷減災管理實施辦法是道真自治縣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遵義市防雷減災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於2005年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防雷減災管理實施辦法
  • 類別:實施辦法
  • 國家:中國
  • 相關文獻:《遵義市防雷減災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道真自治縣防雷減災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遵循“統一規劃凶櫻抹、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氣象局是全縣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自治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協調、管理全縣防雷減災工作。
自治縣防雷安全辦公室,既是自治縣人民政府防雷減災工作機構,又是市氣象主管部門的直屬單位。
第五條 自治縣安監局、公安局、建設局、房管局、教育局、公安消防大隊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開展防雷減災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氣象局應當組織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諮詢等活動,組織利用、推廣防雷減災新技術。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合抓好防雷減災工作,對學校、集鎮、人員居住密集的村寨要加大防雷減災知識普及力度,提高其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
第七條 自治縣氣象局應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和預警,組織防禦雷電災害的科學研究,並逐步開展雷電預警預報工作。
第八條 根據《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高層建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
(二)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三)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計算機網囑盼組絡系統;
(四)廠礦、企業自動化控制系統;
(五)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網點等社會化公共服務機構的主要設施;
(六)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安艱紙歡裝防雷裝置的其他設施和場所。
第九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規定,具有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證等級許可範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檢測。
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項目。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或其他工程項目的防雷設只項剃鴉計資料,由自治縣氣象局按照《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規定程式進行審汗設查;對不規範的防雷工程設計方案,設計單位應當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未經批准的防雷設計資料,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條 自治縣氣象局在收到防雷工程設計審查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自治縣氣象局審查的防雷工程妹慨坑照設計方案施工,並接受監督檢查。
在施工中變更或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報審。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檢測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中的防雷工程施工進展情況分階段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告知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並積極配合檢測單位的檢測工作。
第十四條 有防雷設施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須在項目驗收前向自治縣氣象局申請防雷工程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發給驗收合格證。需要整改完善的,由施工單位按要求整改並及時申請復檢。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油庫、加油站、氣庫、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貯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檢測後應出具檢測報告書。合格的應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裝置,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配合檢測單位做好檢測工作。
第十六條 自治縣氣象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和鑑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自治縣氣象局報告災情,並積極協助自治縣氣象局調查鑑定。
調查報告書和鑑定書應及時報送自治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自治縣氣象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導致雷災事故的,由部門領導或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中專重轎辯業詞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其他工程項目是指建(構)築物主體以外的通信、廣播電視計算機網路等弱電設備的防雷工程。
(三)防雷裝置是指具有防禦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入侵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器以及其他連線導體的總稱。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縣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5年6月19日起施行。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並積極配合檢測單位的檢測工作。
第十四條 有防雷設施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須在項目驗收前向自治縣氣象局申請防雷工程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發給驗收合格證。需要整改完善的,由施工單位按要求整改並及時申請復檢。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油庫、加油站、氣庫、化學品倉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貯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檢測後應出具檢測報告書。合格的應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裝置,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配合檢測單位做好檢測工作。
第十六條 自治縣氣象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和鑑定工作。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自治縣氣象局報告災情,並積極協助自治縣氣象局調查鑑定。
調查報告書和鑑定書應及時報送自治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自治縣氣象局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導致雷災事故的,由部門領導或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中專業詞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其他工程項目是指建(構)築物主體以外的通信、廣播電視計算機網路等弱電設備的防雷工程。
(三)防雷裝置是指具有防禦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入侵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器以及其他連線導體的總稱。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自治縣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5年6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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