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安全管理規範》是2019年11月26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安全管理規範
- 標椎編號:T/SGTX 001—2019
- 國民經濟分類:D451 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 發布日期:2019年11月26日
- 實施日期:2020年01月01日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安全管理規範》是2019年11月26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安全管理規範》是2019年11月26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單位韶關市特種設備協會。起草人彭韶明、黃立武、葉海燕、陳衛東、羅烈元、歐永、曹文明、羅艷軍。1主要技術依據《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液化石油氣瓶(以下簡稱氣瓶)的充裝、檢驗和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以及氣瓶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本單位及其連鎖經營單位登記的氣瓶,車用氣瓶和呼吸器用氣瓶除外。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設定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待檢區、不合格瓶區、待充裝區和充裝合格區,並且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非本充裝單位及其連鎖...
第十一條貯罐和槽車,由市勞動局按照勞動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統一安排檢驗。第十二條液化石油氣鋼瓶,應有產品合格證、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和監驗合格證書。鋼瓶投用前,經營單位應攜帶以上有關技術...
第二章 氣瓶充裝管理 第七條 瓶裝液化氣充裝單位在取得鋼瓶充裝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氣瓶充裝實行固定充裝制度,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氣瓶,並建立氣瓶管理檔案。第八條 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液化石油氣設施是指儲存、灌裝、運輸、經營和使用液化石油氣的一切裝置和設備。第十一條 液化石油氣設施必須符合《壓力容器技術安全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其他有關...
第二十條儲配站和工業企業生產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建、構築物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劃分詳見附表7的規定。第二十一條儲配站防雷防靜電標準按(GBJ57 ̄83)《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執行。第二十二條儲配站應有聲光風向風級報警器。儲量...
第四條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供應點必須設在安全地點,各項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城市煤氣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五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液化石油氣儲配站、供應點,須先取得所在地市(縣)建設部門的同意,工程圖紙由有...
《江蘇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配送服務管理,維護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市場秩序,保障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液化石油氣站、庫應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嚴格防止氣、液體跑、冒、滴、漏,確保消防安全。”十二、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並修改為:“儲配站要制定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充裝操作...
第十二條 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來源穩定、符合標準的液化石油氣;(二)有符合國家規範要求的自備儲配站、安全檢測設施以及維修、搶險設備;(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四)有與...
有接卸、貯存、灌裝及殘液回收等生產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場所及消防設施; (四)有符合規定的計量器具和壓力容器、安全附屬檔案;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安全管理...
(五)有健全的充裝安全管理和責任制度以及緊急處理措施,並且能夠有效運轉和執行;(六)能夠對氣瓶安全使用進行指導、提供服務;(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後,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向...
第八條 液化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安全的標準、規劃和規程。液化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應等級資質證書;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液化氣工程的省外、境外設計、施工單位,除...
(八)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九)有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運行記錄、充裝記錄等內容完備的營業章程和熟悉液化氣技術的專職管理人員;(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第十七條(配送服務規範)配送服務單位及其送氣服務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範:(一)按照燃氣服務標準規定的時限,將瓶裝液化氣送達用戶開戶的地點。(二)檢查氣瓶及調壓器、連線管等附屬配件的安全情況。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現場為用戶進行...
《重慶市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條例》,是為規範液化石油氣經營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人身財產安全及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條例。修改信息 2022年9月28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建設液化石油氣儲配站、供氣站或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按城市規劃有關規定處罰。(二)違反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不遵守操作規程、不進行設備檢修的,責令其檢修,並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
第十六條 液化氣供應單位的站點設定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設定明顯的禁火標誌,建全防火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應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液化氣供應單位在充裝液化氣過程中實行復秤檢漏制度,禁止不...
第二十二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程。管道燃氣用戶不得擅自擴大用氣範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第二十三條 燃氣單位用戶應當建立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預案,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
(二)有來源穩定和符合標準的液化氣;(三)有符合標準的貯灌站,或有在本省定點貯灌站灌裝液化氣的供應站;(四)有符合標準的壓力容器、安全附屬檔案;(五)有防火、防爆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六)有齊全的消防設施;(七)有...
公安、勞動部門負責液化氣經營單位(包括專業經營企業、自辦供應單位、集體用戶,下同)的液化氣設施及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液化氣站點、儲存地點的設定,必須經規劃部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在其周圍進行建設應符合國家規範要求。
改變氣瓶瓶體主體結構、設計厚度、瓶體材料牌號時,氣瓶製造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設計檔案鑑定。第七條 氣瓶設計檔案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並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第八條 液化石油氣氣瓶上應當設計裝配防止...
液化石油氣瓶充裝站,通常指充裝並銷售散裝液化石油氣的場所,常簡稱為液化氣站或氣站。職責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規定,負責全站液化石油氣的接收、貯存、鋼瓶倒殘液及殘液處理、充裝鋼瓶及罐車、新瓶抽真空、運瓶汽車裝卸等...
第三條 充裝介質類別劃分為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液化石油氣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的液體。第四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氣瓶充裝的安全監察和監督檢查。第二章 安全監察 第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與充裝...
地方標準《壓縮天然氣車用氣瓶充裝安全管理規範》(DB52/T 1034-2019)的制定,為貴州省內氣瓶充裝許可鑑定評審提供重要依據,助力貴州省內各天然公司所屬壓縮天然氣充裝站對壓縮天然氣車用氣瓶充裝安全隱患的排查,有效提高貴州各地區的壓縮...
《河北省車用天然氣氣瓶充裝安全管理規範》(DB13/T 1831- 2013,以下簡稱《規範》)、《河北省電梯安全使用評價指南》(DB13/T1818-2013)和《河北省在用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評價指南》(DB13/T1819-2013)已經省局批准並發布實施。為更好的...
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氣源和種類,市政燃氣管網、各類燃氣場站設施布局、建設規模、建設時序、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範圍,燃氣供應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並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提出管理規範、供應要求和安全保障等...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屬檔案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在批准的供氣區域內向具備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供氣服務,並與管道燃氣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氣契約,明確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