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氣瓶充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氣瓶充裝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5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氣瓶充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8年05月08日
  • 發文字號:冀質監局函[2007]313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檔案全文
冀質監局函[2007]313號
關於印發《河北省氣瓶充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為加強對氣瓶充裝單位的監督管理,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和《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等有關規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氣瓶充裝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河北省氣瓶充裝站註冊登記辦法(JG013-91)》即行廢止。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主題詞:特種設備 氣瓶充裝 辦法 通知
抄報:國家局特種設備局
抄送:省鍋檢所、各檢驗機構
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07年11月2日印發
河北省氣瓶充裝管理辦法
JG013━200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充裝單位管理,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和《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適用範圍內的氣瓶充裝管理。
第三條 充裝介質類別劃分為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液化石油氣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的液體。
第四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氣瓶充裝的安全監察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安全監察
第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與充裝氣體相適應的條件(基本條件見附屬檔案一,質量管理見附屬檔案二,工作質量見附屬檔案三)。
第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在批准的範圍和地點從事相應的充裝活動。
第七條 申請氣瓶充裝的單位應當按照氣體充裝條件要求進行準備,當基本條件具備後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有關申請事宜可在河北特種設備網行政許可欄目查詢)。
第八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滿前六至三個月內向原發證單位提出換證申請,逾期沒有提出申請或者經換證評審沒有通過的,應當停止充裝業務。
第九條 改變充裝介質類別或者是改變充裝場地地點及發生重大改擴建充裝項目時,應當重新提出許可申請;同一個單位在不同的地點設有多個充裝站時,應當按站、點逐個取得充裝許可。
第十條 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單位實行安全狀況現場年審制度,由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是委託到縣、區級)每年對本轄區內的充裝單位進行一次現場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項目按《河北省氣瓶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表》(見附屬檔案四)的要求進行。各市的充裝單位年審情況應在年底前報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第十一條 對未經年審或者是年審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責令其暫停充裝並限定20日內完成整改。對在限定期限內整改不合格的充裝單位,應報請發證單位撤消其充裝許可。
第十二條 連續四年年審一次通過的充裝單位,可憑《河北省氣瓶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表》向發證單位提出換證申請,經發證單位核實認可後可免於現場評審直接換髮《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三章 充裝管理
第十三條 充裝單位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一、向消費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並對氣瓶安全負責。
二、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確保氣瓶充裝安全。
三、做好對有關操作人員的培訓,包括氣體性質、氣瓶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方面的培訓。
四、易燃易爆氣體應當採取防錯裝措施,氣瓶標識不清或者是標識錯誤的氣瓶不得充裝。
五、禁止在充裝現場進行與充裝業務無關的工作。
六、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識的塗敷工作。
七、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常識,並在氣瓶上貼上統一規定的警示標籤和充裝標籤。
八、對所屬的或簽訂供氣協定的瓶裝氣體經銷單位的安全管理負全責。
九、使用氣瓶檔案微機管理系統,按規定要求定期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氣瓶及充裝的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充裝單位應當將到期未檢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氣瓶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到期沒有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氣瓶不得充裝。
第十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等安全附屬檔案,流量、衡器等計量裝置,分析、檢測、報警等儀器儀表和裝置應按期進行檢驗、校驗。
第十六條 應當配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涉及的應急工器具,並且定期進行事故演習和應急救援演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責任部門:特種設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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