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辦法

《海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辦法(試行)》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5年1月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5年1月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教法〔2015〕1號)
各高等學校:
為推進我省高校章程建設,促進高等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根據《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海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辦法(試行)》,經2014年12月9日第11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15年1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範我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工作,促進高等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根據《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屬高等學校和民辦高等學校的章程核准適用本辦法。本科以上高等學校的章程核准後,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條 成立海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准委員會”)。核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家諮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負責高校章程核准工作,聯繫諮詢委員會。
第四條 省教育廳建立章程核准工作協調機制,廳辦公室、組織人事處、政策法規處、財務審計處、高等教育處、師資管理處、國際合作交流處、發展規劃處、思想政治教育處、省委教育工委辦公室、省教育工會等處室,作為工作機製成員單位,參與章程核准初審工作。
第五條 高校章程起草工作,應當成立專門的工作領導小組,深入研究學校的特色和需求,廣泛徵求校內外意見和建議,與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充分溝通協商。
公辦高校章程的校內審定,應當經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等三個程式;民辦高校章程審定,應當經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董事會或理事會審定三個程式。
第六條 章程報送核准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請書(須由高校法定代表人簽發);
(二)章程提交核准稿;
(三)章程起草說明。包括章程起草的過程(校內外徵求意見的情況,有關意見的採納和反饋情況等)、章程的主要內容及其說明、章程特色,以及有關制度創新或者辦學自主權改革重大問題的說明等;
(四)章程制定程式的有關證明材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校長辦公會紀要、學校黨委會紀要等;
(五)其他部門主管的高校,其章程的申報材料應當包含主管部門的意見。
報送材料包括章程提交核准稿一式30份,其他材料一式3份,需同時報送電子版。
第七條 高校章程報送核准由省教育廳審批辦通過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統一受理,核准程式為初審、核准委員會核准、廳黨組會審定。
第八條 高校章程核准由核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初審,由省教育廳章程核准工作協調機製成員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同時徵求專家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或根據需要適當擴大徵求意見範圍。
第九條 核准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初審意見,集中反饋高校,學校根據初審意見,研究修改。章程中有違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規定,高校必須修改。
第十條 高校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後的章程提交核准委員會辦公室,由核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章程核准委員會核准。
第十一條 核准委員會核准,採取會議評議方式或由核准委員會研究確定的其它方式,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方可進行,核准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核准委員會辦公室於會前書面徵求委員意見,提交會議。
第十二條 核准委員會會議核准程式:
(一)高校主要負責人代表學校匯報章程制定情況;
(二)參會委員發表意見;
(三)高校主要負責人就委員意見做出說明、回應提問;
(四)參會委員投票表決。核准委員會的評議結果,以高校章程獲得“同意”票數達到應參加會議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確定為通過。
第十三條 核准委員會表決通過無修改意見的,由核准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將高校章程提交教育廳黨組會審定。
核准委員會表決通過但提出修改意見的,由核准委員會辦公室匯總意見,反饋高校。高校應在收到核准委員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將修改後的章程提交核准委員會辦公室,由核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協調機製成員單位核定後,提交教育廳黨組會審定。
核准委員會表決末通過的高校章程,由核准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學校,並書面說明末通過原因,學校根據核准委員會提出的意見研究修改後,提交核准委員會再次核准。
第十四條 教育廳黨組審定通過的高校章程,由核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會議意見進行修改,並書面通報高校。高校對修改意見無異議的,由校長簽發確認單,報核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經高校確認後的章程文本,實施簽發並予以公布。
章程核准書的文書格式、內容、編號和發布範圍等,由核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負責。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可以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式,對章程進行修訂。高等學校章程的修訂,原則上按照以上程式辦理,根據修訂內容,可以簡化相關程式。修訂完成後,重新印發章程核准書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已經設立的民辦高校提出學校章程修訂的,按照以上章程核准程式辦理;新設立的高等學校,由學校舉辦者或者其委託的籌設機構,依法制定章程,按照以上章程核准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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