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學院章程

《三亞學院章程》是三亞學院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學院章程
  • 制定:三亞學院
章程內容
三亞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學院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方、學院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促進學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三亞學院
學院英文名稱:SANYA COLLEGE
第三條 學院地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大道學院路。郵編:572022。網址:×××××××××××。
第四條 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海南省教育廳。
第五條 辦學宗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立足三亞、服務海南、面向全國,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受社會歡迎、具有創新精神和綜合競爭能力的高級套用型人才。
辦學使命:讓學生更好地走向社會。
校訓:自立更生、合力更新、有容乃大、不懈則優。
校風:豪氣、大氣、正氣。
第六條 辦學類別:綜合類。
主要設定學科門類為:人文學科、社會學科、工學、管理學等。辦學層次:本科,學制四年。
辦學規模:18500人。
第七條 學院舉辦者:海南落筆洞投資有限公司(銘泰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
第八條 學院為非營利性社會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舉辦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辦學積累所形成的資產及受贈的財產為學院所有。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院決策機構。董事會由銘泰集團代表2人、海南大學代表1人,三亞學院代表4人組成,共7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事任期4年,可連任。首屆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選,報主管部門備案。以後每屆董事會成員分別由參與方提議協商,董事會會議產生。
第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修改學院章程;
(二)聘任或解聘院長;根據院長提請,聘任或解聘院級其他領導;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審定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審定學院機構設定方案;
(六)決定教職工編制方案和工資標準;
(七)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
(八)審議院長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董事會會議。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十二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在會議召開5天前將會議內容、時間、地點等事項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授權別人代為出席,委託書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組成人員參加才能召開。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做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載。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字。
第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會議時,可委託另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負責董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審定、簽署董事會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的人選應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 件選配事業心強,具有十年以上的高等學校管理經驗,年齡在七十歲以下,身體健康的教育專家擔任。院長人選經學院董事會決定,報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任命,任期4年,可連任。根據工作需要,設副院長、院長助理5至7人,由院長提名,董事會任命,任期4年。
院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院長按照董事會的授權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並主持院務委員會會議。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召集主持院務委員會會議;
(三)實施學院發展規劃、財務預算、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學院規章制度;
(四)組織育人、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和培養規格;
(五)擬定內部機構設定和編制方案;
(六)主持制定學院相關規章制度;
(七)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八)保護和管理學院財產,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代表學院簽署對外檔案;
(九)開展學術交流和國際合作辦學活動;
(十)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院務委員會是院長領導下的議事決策機構,討論和決定學院改革、發展及學院人、財、物、事等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項,檢查各項工作的進展和落實情況,推動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院領導和工會主席為院務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根據會議議事內容,吸收有關職能部門和分院負責人參加。
第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及教學、科研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
第二十條 學院設立教學督導組,對教育教學質量進行檢查、評估,並對青年教師進行培訓和指導,促進教育教學質量的不斷提高。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定以下機構:院長辦公室、人事處、教務處、科研處、項目辦公室、學生處、招生就業處、財務處、後勤服務處、科研設備處、保衛處、評估中心;社會發展分院、法學分院、財經分院、管理分院、旅業管理分院、人文與傳播分院、藝術分院、外語分院、理工分院、公共基礎教學分院、國際旅遊分院、音樂分院、體育分院、社科部;圖書館。
第三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二十二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三亞學院黨的基層委員會,在上級黨委、黨組、工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三亞學院黨委在學院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董事會和院務委員會依法辦學,保證學院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領導院共青團、工會、學生會和其他民眾組織開展工作;在師生員工中培養和發展新黨員。
建立黨委與董事會的協商溝通機制,完善黨委與院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制度。黨委對學院的發展規劃、幹部人事安排、財務預算、基本建設、招生收費、教學科研方案等重大事項,參與決策。
第二十三條 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黨的紀律教育、監督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保證和監督學院各項工作的健康開展。
第二十四條 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團的組織,在院黨委領導下,以學生為主體,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熱愛擁護黨的領導,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思想道德水平,培養健康人格。
第二十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每4年為一屆,每年召開1次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審議學院擬定的發展規劃、學院擬定的教職工聘任制和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崗位責任制和考核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教職工各類獎懲辦法等重要規章制度;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機構人員。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七條 黨群系統設立以下機構: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紀委辦公室、工會辦公室、院團委。
第四章 教職工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院聘用教師和職工,與其簽訂聘用契約。
學院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契約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契約規定的義務。
學院教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契約確定。
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和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院尊重教職工勞動,倡導尊師重道,敬業樂道。學院規範管理,堅持管理即服務,以制度管事。學院倡導培育陽光文化、執行文化、討論文化、學習文化、創業文化,以文化育人。
學院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教師職業化教育和專業業務培訓。
第三十條 對取得教學、科研成果和其他顯著成績的教職工,根據學院的獎懲辦法,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根據學院的獎懲辦法予以處分。
學院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受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學院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對教職工的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院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院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者接受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錄取或者轉入的學生,即取得學校的學籍。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三十二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學生依法享有申訴的權利。學院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達到規定學位標準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三十三條 學院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學院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學院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院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服務。
第三十四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生管理隊伍,配備輔導老師(輔導員)和班主任,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格健康教育,創建穩定和諧校園。
學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校內傷害事故,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學生演練,提高學生防範各種風險的能力。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院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學院堅持育人為本,教學為中心,科研為基礎。
第三十六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的規定,完成教學計畫,按規定選用教材。學院堅持學術質量是大學品質的基礎,學院堅持學術價值不受干擾,支持師生開展科研與學術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5種職業生涯發展能力:學習能力、實踐能力、適應能力、創新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三十八條 學院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學生5個基本素養的形成:英語、計算機、中文套用寫作的交往工具素養;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素養;良好的人文知識素養;健康人格;解決問題的行動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院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廳有關部門審查備案後公布。
第四十條 學院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和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七章 財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按規定收取的學雜費;
(三)融資;
(四)政府資助和接受捐贈;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條 學院對出資人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四十四條 學院截至2011年9月30日,總資產13.2億元,淨資產9.08億元,負債4.12億元,舉辦者已投入資產為8.77億元。學院的經費來源為舉辦者出資、依法收取的學費、融資、政府資助、社會捐贈、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費用項目標準,由省物價部門審批並公示。學院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六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監督。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學院內部建立財務審計制度。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換屆或離職時,接受離任審計。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七條 學院的分立、合併,應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後,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由舉辦者提出、董事會決定,並經審批機關批准時;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時;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時。
第四十九條 學院終止時,應通過轉校、就業等多種途徑,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舉辦者。
第五十一條 學院終止後,應將辦學許可證交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院印章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銷毀,併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學院董事會。修改本章程,應由院長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出,董事會會議表決,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過,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和登記機關登記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備案,自教育部批准海南大學三亞學院轉設為三亞學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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