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章程

海南大學章程

《海南大學章程》是海南省建省辦經濟特區以來第一個由政府授權核准的學校章程。該章程的核准工作歷時將近半年,經過了30餘位專家的諮詢徵求意見,2015年6月10日由九部門組成的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正式表決通過。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核准與實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學校制定完成了《海南大學章程》。經海南省教育廳審議並報省政府同意,《海南大學章程》已正式核准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出台背景,章程全文,

出台背景

《海南大學章程》中,在組織機構這一章節,確立了學術委員會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的地位,並明確了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學校理事會等的職權,為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奠定了制度基礎。
《章程》還理順了學校內部的治理體制,如明確了“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黨委的職責、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議的議事規則、校長的職責、校長辦公會的議事規則;明確了學校內部學術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等重要組織機構以及學部、學院、系的職責和基本運行機制;
章程明確了學校和政府的關係、學校與社會的關係、學校黨委與行政的關係、行政與學術的關係、學校與學院的關係、學校和師生的關係等六對關係。依法明確了舉辦者與學校的權利義務。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辦學,根據國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海南大學(英譯為Hainan University,簡稱為海大);法定地址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號;郵編為570228;
第三條 學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舉辦,於2007年8月經國家教育部批准由原華南熱帶農業大學與原海南大學合併而成,是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和海南省重點大學,也是國家教育部與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高校。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對外服務、對外交往以及內部管理、建設與發展等的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是國家學歷教育體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歷層次涵蓋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學校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部、學院、系四級建制,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學校活動
第八條 學校以培養高質量學生為核心任務,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建設和對外交流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學校積極拓展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第十條 學校依法自主確定辦學規模並組織招生,設定學科、專業、課程、實驗室並進行各項教學基本建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及各項教育教學制度並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教育教學全過程進行規範管理和質量監控,向學生提供畢業就業指導與服務。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根據有關規定授予各類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並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組織開展有益於社會進步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積極組織開展科學知識和先進文化的傳播工作,積極組織其他各種合法形式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教領域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努力與國內外同行、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和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台同胞建立廣泛而密切的雙向互動關係,以多種方式聯繫、服務校友並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對於為本校發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或人類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並與本校有淵源關係的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名譽教授或其它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先進校園文化建設,根據需要實施各項基本條件建設,建立健全公共服務保障體系。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發展規劃,並以提高效率、提升水平、建設國家級高水平大學為目標,推行依法治校、科學決策和民主管理,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章 學校組織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決策機構以及評議、諮詢、協調等輔助決策機構,並制定其選舉產生辦法和運行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下屬黨政管理機構及工、青、婦等民眾組織,設立學部、學院、系(專業)及專業實驗室、研究所、工程中心及其他教學科研機構,設立公共服務機構和附屬單位,並決定這些機構的人員配置和運行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原則上不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確有必要設立的,須經校長提出、校黨委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與校外單位聯合設立組織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確定其運行規則。
第二十條 學校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校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校內自發性民眾團體須經學校審批並同意其章程方可成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民政登記手續,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委員會(簡稱“校黨委”)是學校黨的政治核心和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方向,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集體研究決定學校重大事項,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組織落實上級組織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面負責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設,確保學校穩定。
(五)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
(六)領導學校的統一戰線工作。
(七)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建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八)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結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常委會實行黨內民主集中制的議事規則,定期向校黨委全體會議匯報工作。其議事範圍是: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重要指示、決定以及校黨委全體會議決議的實施方案。
(二)學校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教育教學改革、科技改革、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等重大問題。
(三)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和德育、精神文明建設、校園綜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校黨委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和校長工作報告。
(五)招生就業及學科、專業的設定與調整方案。
(六)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中層幹部的任免、調動、獎懲以及其他幹部、教師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
(七)學校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年度人才計畫,優秀人才培養政策和獎懲措施。
(八)學校經費、資產的管理方法,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產業發展計畫,與國內外的重要合作與交流項目。
(九)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代會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十)需要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人,在上級主管部門和校黨委(常委會)的領導下,組織執行和實施校黨委(常委會)的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建設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職權和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建設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組織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學校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組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組織專門力量對學校重大事項進行調研、論證,制定初步方案並提交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六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學校行政工作、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校長辦公會的議事範圍是: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規定,上級重要指示、決定和校黨委(常委會)決議的實施方法。
(二)校黨委(常委會)關於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實施辦法。
(三)學校行政年度工作計畫、學期工作安排、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有關問題。
(四)學校教學改革、科技改革實施辦法,教學計畫、科技規劃、科研計畫,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教學質量和科技成果檢查評估工作。
(五)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六)年度財務預算實施辦法,落實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產業發展計畫。
(七)教學、行政與學生管理等規章制度。
(八)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建設、行政管理等業務性工作會議及全校性的行政工作事項。
(九)工會、團代會、學代會等群團組織及教代會關於行政工作的提案處理方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十)其它需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事項。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可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諮詢機構,依其工作規則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進行諮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審議學科設定、科研機構設定、科研成果和科研人才獎勵推薦、學術規範檔案制訂、學術爭議處理,以及其他學術相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議教學改革與發展的方針、專業設定、課程設定、人才培養方案、教材建設、教學研究項目以及教研成果、教學獎勵等。學校教學督導委員會負責督查、評估、指導全校各個教學環節,監督保障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
第三十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各類學位的評定、授予,負責重點學科遴選,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職稱評審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校內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和推薦工作。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行使責權。
第三十三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性組織、團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四條 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職能機構根據需要可向校區派出延伸機構,實行延伸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公共服務機構和附屬單位根據職責要求,為師生員工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建設、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類對外協定的簽署權統一由校長行使,各類對外協定一律經校長簽字或經校長授權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方可加蓋學校印章並生效。
第五章 學部及學院運行機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學科的相關性設立學部。學部根據學校的規定,在本學部內組織進行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重大問題的討論,組織建設科研共享平台,組織專家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論證並提供諮詢意見。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院及其他教學單位。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規定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具有獨立建制的其他教學單位,實行與學院相同的運行機制,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以學校總體規劃為指導制訂並落實學院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實施教學計畫,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實施學院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進行學生教育與管理,就師生員工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以及履行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和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實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具體工作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由學院院長、學院黨委(總支)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組成,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學科建設、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收入分配、預算方案、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學院管理、建設、發展、穩定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副院長按分工協助院長開展工作。學院實行院務公開。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是學院的政治核心,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與學院行政共同對學院的改革、發展、穩定負責。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是學院黨委(黨總支)工作的第一負責人,主持學院黨委(黨總支)全面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
第四十四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負責組織實施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工作。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享受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學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教學規定、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並根據學校能力為其提供積極幫助。
第四十九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有益的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學校採取各種有力措施,促進畢業生高比例、高質量就業,使學生成為受社會歡迎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七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校實際,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作為對教職員工聘任、考核、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培訓、交流等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學校,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以學生為本,尊重和愛護學生,積極引導、幫助和保障學生健康、安全、順利地成長成才。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高素質人才。學校幹部職工應牢固樹立為教學、科研和師生服務的觀念,努力為教師專心教學、潛心研究和學生健康順利成長提供優質服務。學校規範教師的教學和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教風和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加強幹部職工隊伍思想建設,引導幹部職工樹立良好的管理服務作風。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八章 經費 資產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學校充分發揮理事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並結合本校實際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依法進行自主管理、投資、經營和使用。
第六十一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合理配置各類資產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九章 校徽校歌 校慶日 紀念日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採用盾牌造型,中間是英文字母“HN”、建校年份“1958”和椰樹、大海,周圍是校名的中、英文全稱。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歌是《海南大學校歌》。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訓是“海納百川 大道致遠”。
第六十六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 10月18日。原華南熱帶農業大學的建校時間即1958年10月18日,為學校的建校日。原海南大學的建校時間即1983年5月10日,為學校紀念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根據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學校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海南省教育主管部門核准。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黨委書記或校長提出,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的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委員會委員提出,經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向下一次中國共產黨海南大學代表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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