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4年7月15日,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2014年10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3號》,學校章程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3號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中國海洋大學章程
序 言
中國海洋大學創建於1924年,歷經私立青島大學、國立青島大學、國立山東大學、山東大學等幾個辦學時期,於1959年發展成為山東海洋學院,1988年更名為青島海洋大學,2002年更名為中國海洋大學,2001年成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等學校 。
學校秉承“教授高深學術,養成碩學宏材,應國家需要”的創校宗旨,遵循“強化發展特色、協調發展綜合,以特色帶動綜合、以綜合強化特色”的學科發展思路,堅持“重特色、求質量,先做強、再做大”的總體發展策略,“特色立校、科學發展、樹人立新、謀海濟國”,發展成為學科門類齊全、海洋和水產學科特色顯著的高等學校,為國家培養了大批專門人才,為國家海洋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做出了特殊貢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保障教職員工和學生權益,實現辦學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海洋大學,中文簡稱為中國海大,英文譯名為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名稱縮寫為OUC 。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青島市松嶺路238號。學校設有嶗山校區、魚山校區和浮山校區,地址分別為青島市松嶺路238號、青島市魚山路5號和青島市香港東路23號,在校區外也設定實習、實訓場所和教學、研究機構。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行政主管部門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自主辦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七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第八條 學校遵循“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理念,堅持“崇尚學術、謀海濟國”的價值追求,以“躋身於特色顯著的世界一流大學行列”為發展方向,辦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九條 學校的校訓是“海納百川,取則行遠”。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學校擁有指導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與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配置和調整學校必需的教育資源,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事項,對學校不當使用辦學自主權的行為予以糾正及調整等職權。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任何侵犯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並為學校的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為學校提供必需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的學術自由,支持學校成為國家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基地;履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海洋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三條 學校各項具體運行管理制度按照“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會監督”的原則予以建立和實施。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開展工作,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學校黨委職權。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會議和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方可召開。黨委全委會會議和黨委常委會會議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決定事項贊成人數達到實際到會人數的2/3且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任用、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建設和諧校園;
(五)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等群團組織;
(六)黨內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海洋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執紀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相關職責,開展廉政風險防控,推進懲治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第二十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副校長若干人、總會計師一人,負責學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任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二)組織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運行管理等各項工作;
(三)組織擬訂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推薦副校長人選;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和處分;
(五)組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籌措辦學經費,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校長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亦可就專門問題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採取“集體研究、校長決定”的方式議決事項。
第二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成員為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學校黨委書記參加校長辦公會會議;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可根據需要參加校長辦公會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校長或校長委託副校長確定有關專家學者、單位負責人、師生代表列席校長辦公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需要黨委全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由黨委常委會提交黨委全委會審議並做出決議。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和公平公正的遴選產生。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4;未擔任黨政領導職務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少於委員總數的1/2。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多於委員總數的2/3。學校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學術委員會特邀委員。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在學校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行使審議、決策、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依照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下列學術事務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學科、專業建設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二)教學、科研成果與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三)學位授予標準及學位授予實施規則,學歷教育標準及人才培養方案;
(四)學術道德規範與學術評價規則;
(五)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規程;
(六)學校認為需要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下列學術事務在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先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價:
(一)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二)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辦法;
(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教授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各類人才計畫人選;
(四)重大學術活動計畫和重要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計畫;
(五)重要學術成果的評價和推選;
(六)校長辦公會委託審議評價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在決策下列事務前,向學術委員會徵求諮詢意見:
(一)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總體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在各自學院和有關學科的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科建設、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中行使審議、決策、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代表學術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處理專門領域學術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校內外著名專家、知名校友、社會賢達、共建單位代表、捐助者代表等組成。
第三十六條學校理事會是學校的諮詢、協商、議事與監督機構,負責為學校規劃重大發展戰略、決策重大辦學事項提供諮詢,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等事項。
理事會依照《中國海洋大學理事會章程》組建並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修訂及執行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教職工隊伍建設、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以及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對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中國海洋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在學生中成立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和統一戰線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變更或者撤銷黨委部門和行政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獨資或控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性單位,在學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下,依法按照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等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學科專業性質和教學科研的需要設定學院和研究所等教學科研機構,承擔學校辦學各項具體工作。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隊伍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依據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各類教職員工的高、中、初級工作崗位。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等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制度,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平等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教師在學校辦學中的主體地位。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向教職員工提供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工資與福利待遇;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表彰獎勵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
第五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六條 名譽教授、講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七條 由學校依法錄取並通過資格審核獲得學籍的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有關規定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等活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三)平等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身心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照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學生切身利益事項的知情權;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等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由學校依法錄取並通過資格審核獲得學籍的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友愛互助;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聽證、申訴等權利保護制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二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三條 在校學習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等,由學生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 學 院
第六十四條 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工作。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指導和監督學院開展工作。
第六十五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
第六十六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履行職責。
第六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由校長聘任或任命,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學校、本學院教職員工大會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學院和有關學科的學術性事務。
第六十九條 學院根據需要成立由院內外專家、學者組成的院務委員會,對學院工作提供諮詢和指導。
第七十條 經學校審核同意,學院可設立、變更或撤銷學院下設學系、研究所(中心)等機構。
第七十一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部)、重點實驗室和工程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與學院享有同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其負責人由校長聘任或任命。
第七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七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爭取社會支持,拓展經費來源渠道,匯聚辦學資源,增加辦學投入。
第七十三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原則,建設節約型校園,完善資源使用監控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保障財經工作規範有序。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行綜合預算和全面預算,強化預算執行控制,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六條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公開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接受監督。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和經營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學校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九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圖書資料、檔案管理、網路信息、後勤、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公共服務機構依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八十二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推動協同創新和技術轉移,開展多種類型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並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八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涉海政府機構和社會團體的溝通與合作,努力為國家海洋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八十四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省市的溝通與合作,努力為所在省市的發展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欠發達地區的對口支援。
第八十六條 學校依法成立山東省中國海洋大學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籌措資金,服務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十七條 學校成立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負責校友的聯繫和服務工作。在學校各個時期學習或工作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榮譽博士學位和各種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均為校友。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八條 學校徽標為環狀圓形,外部環狀部分底色為白色,上部環繞紅色的黑體字型“中國海洋大學”,下部環繞藍色的黑體字型“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內部圓形部分上部天藍色代表天空,下部海藍色和三條白色波浪線代表海洋;天藍色部分上部為白色的橫排華文新魏體字型“1924”,表示學校創立的年份。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徽為寫有“中國海洋大學”的長方形金屬證章,字形為鄧小平書寫,紅底白字、白底紅字和藍底紅字樣式分別供教職員工、本科生和研究生佩戴。
第九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25日。
第九十一條 學校的網址是(詳見參考資料)。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