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

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

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Alumni Association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AAOUC),是由中國海洋大學校友及各地的校友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全國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中國海洋大學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遼寧、山東、福建、浙江、廣東、廣西、海南、香港等地和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建立了25個校友組織。

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地址:青島市魚山路5號中國海洋大學勝利樓306房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
  • 外文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AAOUC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教育部
  • 登記證號:4921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31661R
  • 組織狀態:正常
  • 法定代表人:於志剛
發展歷程,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的法定代表人由吳德星變更為於志剛。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旨在繼承和發揚中國海洋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共同繁榮中國海洋大學,發展祖國的海洋科學與教育事業,為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主要職責

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的主要職責是促進校友與中國海洋大學之間的教學、科研、文化培訓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協助母校開拓辦學資源,籌集辦學資金,組織受理校友及社會各界對學校的捐助,開展教育科技、人才培訓與開發。
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
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

組織結構

2011年4月23日,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成立暨第一次校友代表大會在中國海洋大學魚山校區召開。大會審議通過了《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章程》,選舉產生了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193人、常務理事64人。原山東海洋學院院長、中國科學院院士文聖常,中國海洋大學原校長、中國工程院院士管華詩,國家海洋局原局長王曙光孫志輝當選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名譽會長;原青島海洋大學黨委書記冉祥熙,中國科學院院士馮士筰,中國工程院院士劉鴻亮張福綏青島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周迪頤,原青島海洋大學校長施正鏗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黃海水產研究所名譽所長、中國工程院院士趙法箴,原青島海洋大學常務副校長秦啟仁,中國工程院院士高從堦,中國工程院院士雷霽霖當選校友會顧問;中國海洋大學原黨委書記馮瑞龍當選會長,中國海洋大學黨委副書記張靜當選常務副會長,國家海洋局副局長王宏等13人當選副會長,海大校友工作辦公室主任陳忠紅當選秘書長。
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
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中國海洋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縮寫:AAOUC。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海洋大學校友及中國海洋大學在各地的校友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全國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繼承和發揚中國海洋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共同繁榮中國海洋大學,發展祖國的海洋科學與教育事業,為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山東省青島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校友與母校之間的教學、科研、文化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二)協助母校開拓辦學資源、籌集辦學資金;
(三)組織與受理校友及社會各界對母校的捐贈;
(四)開展教育、科技培訓與開發。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曾經在中國海洋大學各個時期學習過和工作過;或者是中國海洋大學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或被中國海洋大學授予榮譽稱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口頭申請;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和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維護和增進校友之間的團結和友誼,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技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事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對外代表本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校友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行簽署有關中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委託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中國海洋大學資助;
(二)校友及社會各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中國海洋大學的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換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各地校友會的成立,應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備案,並報本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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