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MPA聯合會章程》是海南大學MPA聯合會制定的管理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主要職責,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第五章 經費管理與使用,第六章 章程修改與組織終止,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海南大學MPA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是由海南大學MPA研究生髮起和設立的社團組織,英文譯名為:MPA Union Of Hainan University。
第二條 聯合會是海南大學MPA研究生(包括畢業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並接受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聯合會以“凝聚四海力量,實現人生夢想”為宗旨,旨在加強MPA 研究生之間以及與社會各界的交流。並在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的指導下,協助推動海南大學MPA研究生教育的建設與發展,不斷提高海南大學MPA的品牌知名度與社會影響力,全面提升海南大學MPA研究生的綜合素質與社會競爭力。
第四條 聯合會將強化職能,塑造核心競爭力,努力發展成為由政企精英和優秀後備人才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五條 聯合會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遵守海南大學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社會習俗和道德風尚。
第六條 聯合會會址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58號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七條 聯合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加強MPA研究生的自身管理,協助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開展各項工作;
2.組織各類與MPA相關的學術與文體活動等,提高海南大學MPA研究生的綜合素質;
3.擴大MPA研究生和畢業校友之間的縱向聯繫,以及MPA研究生與社會之間的橫向聯繫;
4.開展和促進與各政企單位之間的交流合作,提升自身領導力,最佳化內外各種資源,幫助部門管理者解決相關公共管理問題;
5.面向國內外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等提供多渠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平台;
6.開展具有海南大學品牌效應的公益活動,宣傳海南大學MPA和MPA研究生的自身品牌。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成為聯合會會員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海南大學MPA研究生或畢業校友;
2.自願加入聯合會;
3.擁護聯合會章程;
4.履行會員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填寫會員信息登記表格;
2.聯合會對信息進行審核;
3.確認會員資格,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擁有的權利包括:
1.享有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交納會費的會員將免費獲得每年最新的海南大學MPA校友通訊錄一本;
3.享有優先參與聯合會組織的調研、諮詢、培訓等活動的權利;優先或免費參加聯合會主辦或協辦的講座、培訓、交流會和聯誼活動等;
4.聯合會向會員定期編輯並傳送內刊雜誌等宣傳品;
5.可享受聯合會提供的免費諮詢服務,獲得管理信息、知識與技能的支持;可獲得用於瀏覽聯合會專用網站並免費下載課件的密碼;
6.對聯合會的章程制度、組織機構、活動計畫、經費開支等具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7.會員擁有退會的自由,已交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包括:
1.擁護聯合會的章程,執行聯合會的決議;
2.支持聯合會的工作,積極參與聯合會組織的集體活動;
3.關心聯合會的發展,積極為聯合會的發展反饋信息,獻計獻策,創造條件;
4.遵守聯合會的制度,並按時繳納會費;
5.聯合會的會籍不得轉讓,聯合會有權終止或保留會員的會籍;
6.積極整合各類合作資源,為聯合會的發展提供更多的資源和資助;
7.維護聯合會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壞聯合會的利益和聲譽。
第十二條 會員的獎懲包括:
1.為海南大學MPA贏得榮譽,或為聯合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經聯合會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以授予榮譽稱號,進入海南大學MPA名人堂,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2.一次性繳納會費1000元以上者,頒發榮譽證書或獎章;
3.一次性繳納會費數額巨大者,理事會成立後可優先進入理事會組織機構。
4.在有明顯或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合會有權解除會員的會籍並向全體會員通報有關情況,且不承擔連帶責任:違背本會宗旨的;有違法亂紀行為的;有礙本會聲譽的;故意損壞聯合會和其他會員利益的;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三條 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包括:
1.審議通過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主席團成員;
3.審批解除會員會籍的提案;
4.審議主席團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由各班通過選舉產生的班委組成,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時間一般為10-11月份,因特殊情況需要大幅提前或延期的,須經聯合會主席團表決通過後提出申請,報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聯合會下設主席團,在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行使權力。主席團及其下屬執行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對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每班推舉1-3名會員代表進入主席團及其下屬執行機構。聯合會主席團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1名,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下屬執行機構成員由各班對應的班委成員或班級活動積極分子組成。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1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內辭職的或被罷免的主席團成員,可通過補選產生。任期至同屆主席團任期屆滿止。
第十八條 聯合會主席團行使職權包括:
1.執行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全面領導聯合會的工作,協調對外聯絡和品牌推廣;
3.決定聯合會下屬各執行機構人員的聘用;
4.召集、主持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和主席團辦公會等會議,並組織實施會議的決議或決定;
5.審核入會會員的資格,提交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6.提出解除會籍的會員名單,提交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批;
7.制定聯合會年度工作計畫,向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情況及財務狀況;
8.制定聯合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9.討論解決聯合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五章 經費管理與使用
第十九條 聯合會的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由海南大學MPA聯合會全體會員交納形成的活動經費。
2.中心和學校撥款。由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和學校其他部門劃撥形成的活動經費。
3.贊助費用。由關心支持海南大學MPA的單位或個人贊助形成的經費。
4.活動臨時收款。組織具體活動項目時,由參加人員交納的相關經費。
第二十條 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不得挪用、貪污和其他不正當用途。
1.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的活動開支;
2.聯合會各執行機構的日常運作與開支;
3.經主席團研究並表決同意開支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嚴格財務制度和經費管理制度,接受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管理副主席,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修改與組織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須由聯合會主席團匯集各方意見後擬定草案,提交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備案。
第二十四條 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主席團提出動議,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審核。
第二十五條 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聯合會終止的剩餘財產,須在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共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海南大學MPA聯合會主席團。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海南大學MPA教育中心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