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6年5月6日,海南省教育廳下發《海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瓊教〔2016〕25號),經過初審、海南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審議、海南省教育廳黨組會審定、報請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等程式,正式核准了《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章程》,這標誌著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章程當日起正式頒布實施。
章程內容
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序 言
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的前身系海南外貿職工培訓學校,始建於1984年;1986年更名為海南對外經貿職工中等專業學校;1988年更名為海南省對外貿易學校;2004年升格為專科層次的高等職業院校,並更名為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2013年經教育部和財政部批准,成為國家骨幹高職院校。
學院以服務學生、服務發展為宗旨,堅持“以學生為中心、以質量為生命”和“共同治理、協同發展”的辦學治校理念,艱苦創業,實幹興校,著力提升學生的就業創業競爭力,教師的行業企業影響力和學校的社會社區貢獻力,建設特色鮮明、實力領先的國家優質高職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院辦學,實施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名稱為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簡稱“海經貿”;英文名稱為Haina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簡稱“HCEB”;法定住所為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區校際二號路,郵編571127;學院網址為×××××××××××。
第三條 學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學院的舉辦者為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為海南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四條 學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五條 舉辦者依法監督和規範學院辦學行為,監督學院按照章程辦學,指導學院發展規劃,核定學院辦學規模,考核和評估學院辦學水平,任免學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第六條 舉辦者支持學院依法自主辦學,為學院發展改革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提供辦學資金和資源,保障學院辦學條件,支持學院通過多渠道募集辦學資金並自主管理使用。
第七條 學院在法律法規和舉辦者授權範圍內,依法行使以下權利:
(一)按照學院章程自主辦學,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自主制定並實施學院事業發展規劃;
(三)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四)自主開展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和先進教育理念,設立國際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招收和培養境外學生,提升辦學國際化水平;
(五)根據國家和海南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需求,依法依規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並享有單獨招生的權利;
(六)根據發展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在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和機構範圍內,自主確定內部教學、科研和管理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確定內部收入分配方案;
(九)籌集、管理和使用學院經費、資產;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院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二)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履行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職能,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積極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社會服務能力;
(四)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深化學院內部改革,促進學院科學發展;
(六)完善學院內部監督機制,實行院務公開、信息公開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七)維護安全與穩定,建設平安校園;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院職責和辦學定位
第九條 學院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職能,以套用型、經濟類、開放性、國際化為發展定位,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實力領先的國家優質高職院校。
第十條 學院舉辦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專業設定涵蓋經濟學、管理學、工學、文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學院積極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各類培訓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辦學制度,建立“政校企外”四方合作辦學機制,致力於培養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並重,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兼具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服務于海南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建設符合教育規律和學院實際的現代職業院校制度。
第十三條 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院工作。學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黨委書記主持學院黨委全面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和行政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依法獨立開展工作。學院黨委主要職責包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帶領全體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加強學院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和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推進校園文化建設,充分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學院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和建設,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和離退休人員工作。
第十四條 學院黨委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院黨的委員會。學院黨的委員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院工作,主要對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策,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校企合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包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校企合作,推進辦學體制機制改革;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行業企業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院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負責提出擬由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研究制定落實黨委決議的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主持,會議成員包括院長、副院長,學院黨委副書記列席院長辦公會議。院長可以指定列席人員。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院長有權對決議事項作出決定,但必須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其決定及與會人員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院中心工作,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任務分工、檢查考核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學院設立“政校企外”四方合作辦學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發揮國家骨幹高職院校在人才培養、教學改革、特色培育和服務社會等方面的引領和帶動作用。
(一)理事會的性質。由政府、學校、行業企業和國外教育機構等相關方面代表參加,以“政府主導、學院負責、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的方式,組建支持學院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和監督機構。
(二)理事會的宗旨。創新職業教育辦學體制機制,整合“政校企外”四方資源,形成整體優勢,推進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創新、合作發展,增強學院辦學活力,實現人才培養、技術研發和社會服務等成果四方共享,形成互利共贏的格局。
理事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學院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最高學術機構,主要負責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定和諮詢等事項,審議學院專業建設、科研方案、學術評價、學風建設等,著重促進套用型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院的二級學院副高以上職稱代表組成,委員由教學科研單位按確定名額民主推薦和選舉產生。院長不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院長辦公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四年。
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院設定教學委員會,主要負責教學事務的審議、評定和諮詢等事項,審議學院教學計畫、人才培養方案,評定教學成果、教學質量,檢查、指導全院教學管理和校企合作育人方案,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建議等。
教學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院長辦公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四年。
教學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院依法設定教學督導委員會,負責對全院教學工作進行全面監督、檢查、評價和指導,對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
教學督導委員會由學院聘請資深教授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秘書一名,兼職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院長辦公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四年。
教學督導委員會按學院教學督導工作管理辦法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學院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人才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績效分配方案和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由教代會審議和討論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於60%;以二級學院和職能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學院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是學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兩年,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主席團成員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條 學院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院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院可在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範圍內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院內設組織機構,調整機構職能。各內設機構根據學院授權,履行相應職責,為師生員工和學院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院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進行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在學院黨委、行政的領導下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學院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二級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通過二級預算管理機制,指導和監督二級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條 二級學院院長是二級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學院院長委託全面負責二級學院的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二級學院黨組織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院的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支持二級學院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二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二級學院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和學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必須經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最高決策機構,一般由二級學院院長或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自主設定教學單位,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辦學發展需要設立研究機構、教研室和實訓室等,由二級學院提出具體方案,經學院教學委員會審議後提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二級學院設立以骨幹教師為主的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等教學機構,充分發揮專業骨幹教師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條 二級學院直屬研究機構是二級學院依據專業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定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內部組織機構。其負責人按有關程式由學院院長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學院教職工由管理人員、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學院根據教育教學改革需要,適當從行業、企業引進優秀人才,努力建設具有高職教育特色的師資隊伍。
第三十七條 學院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學院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定期對所聘教職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晉升、獎懲、解聘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學院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並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任(聘用)和評優獎勵的首要標準。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契約協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和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繼續深造和到企業掛職鍛鍊的機會;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院建設、改革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學院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
(二)愛崗敬業,教書育人,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努力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業務素養;
(三)遵守師德規範和學術道德規範;
(四)關心和愛護學生,對學生開展德育、法制教育和各種有益的社會實踐活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五)對學生進行日常管理和教育,制止不利於學生的行為,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一條 教師是學院辦學的主體力量,學院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條 學院為教職工建立有效的成長機制和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三條 學院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 學院逐步提高與學院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學院設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其成員由教職工代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和院領導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院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和校外導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從事教學、科研、進修等活動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院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七章 學 生
第四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院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院教育,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頂崗實習、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和參加省內外各類技能競賽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院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院教學活動、學術研究、校園文化、管理服務等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
(二)勤於學習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道德品質;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五)熱愛學院,自覺維護學院聲譽;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在學院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院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五十一條 學院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二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學生權益保障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院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三條 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院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四條 學院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院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座談會,聽取學生意見和建議;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支持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按規定參與學院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院支持學生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組建社團。學生社團須在院黨委的領導和院團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院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學院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其成員由學生代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和院領導組成。
第八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五十七條 學院國有資產是指學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院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五十八條 學院經費來源包括政府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學院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五十九條 對企業、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院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六十條 學院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二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和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包括日常經費預算、專項經費預算和基本建設預算在內的預算管理體系。完善財務監督機制,執行財務審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二條 學院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院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學院有關規定,加強對學院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院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四條 學院不斷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九章 學院與社會
第六十五條 學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校務公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將涉及學院基本情況,發展規劃,學生招生考試、就業資助,專業建設與教學,師資建設,財務資產管理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信息給予公開。
第六十六條 學院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七條 學院利用網路信息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培訓,為企業和社會提供多樣化的教育和培訓服務。
第六十八條 學院根據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海南省各市縣中職學校的對口支援。
第六十九條 學院充分發揮“政校企外”四方合作辦學理事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七十條 學院依法設立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校友會章程開展活動。校友系在學院及前身學習、培訓和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工,被學院授予各種榮譽職銜的社會各界人士。
校友應遵守學院校友會章程,關心支持學院的建設發展,維護學院聲譽和權益。學院優先為校友提供本校教育資源,定期向校友通報學院發展情況與發展構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院教育事業發展。
第十章 學院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院校訓為篤學礪能 知行合一。
第七十二條 學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學院的象徵。學院徽志為雙圓套圓形徽標,徽標底色為鑽石寶藍色,由學院英文校名縮寫“HCEB”組合成雄鷹在海天之間翱翔的圖案,寓意學院高瞻遠矚、快速發展,體現學院的名稱和地理位置;徽標下方為“1984”字樣,代表學院建校時間;外環底色為金黃色,上方和下方為黑色的中、英文校名全稱。
學院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三條 學院校旗以橙色作為底色,上方正中為學院徽志,中間為黑色的中文校名。
第七十四條 學院校歌是《海南經貿職業技術學院之歌》。
第七十五條 學院校慶日是8月11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海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