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號
瓊台師範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瓊台師範學院章程》,已經海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審議通過,海南省教育廳黨委會審定,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海南省教育廳
2023年2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章程內容
瓊台師範學院章程
序 言
瓊台師範學院的前身是創辦於1705年的清代瓊州府唯一府立書院——瓊台書院。1902年秋,瓊台書院改辦新式學堂,先後更名為“瓊州府中學堂”(1902年)、“瓊崖中學堂”(1906年)、“瓊崖中學”(1912年)、“廣東省立第六師範學校”(1920年)。新中國成立後,學校先後更名為“廣東瓊台師範學校”(1951年)、“海南師範學校”(1974年)和“海南瓊台師範學校”(1988年)。2004年海南瓊台師範學校與海南臨高師範學校合併升格為瓊台師範高等專科學校,2016年,教育部同意在瓊台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基礎上建立瓊台師範學院,成為以培養培訓學前教育、國小教育和藝術教育教師為主要任務的本科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最佳化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瓊台師範學院,簡稱瓊台師院。英文名稱為Qiongtai Normal University,簡稱QTNU。
學校法定住址設在海南省海口市府城中山路8 號。學校設有桂林洋、府城兩個校區。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調整辦學場所及其功能。
學校網址:XXXXXX。
第三條 學校是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師範教育特色鮮明,在全國同類高校中具有較強辦學實力和競爭力的地方本科師範院校。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五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為海南省教育廳。
第六條 舉辦者依法管理和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考核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等事宜。
第七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學發展。
第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並實施學校事業改革與發展規劃;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科學選拔學生;
(三)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四)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五)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科研文化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地方政府開展合作辦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實踐等活動。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完善內部收入分配機制。
(九)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九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要求,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三)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自由;
(四)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制度,為師生員工開展教學、科研、管理、創新創業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五)建立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六)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七)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黨務、校務和信息公開制度,實施民主管理;
(八)接受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評價與監督;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國際交流與合作職能,承擔服務海南省基礎教育和引領教師教育的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及其他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適度開展專科教育,積極爭取開展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以教育學學科和教師教育類專業為特色,學科專業設定涵蓋教育學、藝術學、文學、法學、管理學、理學、工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依規制定學籍管理制度,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積極探索逐步實行學分制。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執行國家學歷、學位制度,對完成學業、符合授予學位規定的學生,依法頒發相應學業證書,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最佳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對教學管理、教學秩序和學生學習狀態進行監控和評估,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建設結構合理的高水平創新團隊和科研平台,鼓勵協同創新,推動科技創新、知識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學校構建完備的社會服務體系,根據自身特色和優勢,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依託深厚的辦學文化底蘊和人文學科優勢,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大力推動文化傳承創新,培育具有瓊台特色和風格的文化品牌,服務國家和地方文化繁榮發展。
第四章 學 生
第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是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和選修課程,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七)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遵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八)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加強對學生的思想引領和人生導航,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與就業創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等服務,幫助學生健康成長和完成學業。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科學研究、學術競賽、創新創業、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益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對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招收、教育和管理外國留學生。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國際交流、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按時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獲得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五)就職務聘任、年度考核、待遇及獎懲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工作計畫,履行崗位聘約,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珍惜學校名譽,自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四)為人師表,尊重、關心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六)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發展和傳播先進思想文化、科學技術;
(七)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分類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其他專業技術職務按照國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制度和表彰獎勵制度。學校對教職工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教職工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教職工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等方面成績優異的,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政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學校依法依規予以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調解委員會,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的申訴。
第三十四條 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師和校外導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育教學、科研等活動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瓊台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項目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黨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學校黨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會組成人員由中國共產黨瓊台師範學院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委設立教師工作委員會,由黨委書記和校長任主任,分管負責人任副主任,負責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瓊台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圍繞學校中心發展任務,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由學校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四十一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在省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範圍內,自主確定教學、教輔、科學研究、黨政管理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教學科研單位兩級管理體制。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教學和科研單位,包括二級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實驗室、研究中心(院、所)。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第四十五條 二級學院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依據規章制度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二級學院根據自身條件和優勢,形成辦學特色。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實驗室、研究中心(院、所)享有與二級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六條 教學科研單位院長(主任)是本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主任)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二)進行本單位的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
(三)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術交流和對外合作等教育教學及學術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人員的管理與考核,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資產設備;
(五)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教學科研單位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繫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四十八條 教學科研單位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本單位的最高決策機構,根據議題分別由院長(主任)或書記主持。教學科研單位黨政聯席會議根據其議事規則,對本單位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和教授治學的主要載體及形式,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和評價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獨立負責地開展學位管理的相關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工作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是代表學校黨委和行政貫徹上級關於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服務引導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統籌協調學校學生事務的全局性工作;協商推動學生工作的重大規劃、重大專項和重要工作安排;加強學生工作的戰略謀劃;協調跨學校、跨部門的重要學生工作事項;指導學生組織開展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促進學生全面發展;開展有關學生事務工作的改革、創新和研究。
學生工作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二條 教學委員會作為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專門機構,負責對學校普通本科、專科教育和繼續教育的教學改革、人才培養和教學管理等工作進行諮詢、審議、監督和指導。
教學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及其章程行使職權。
第五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共青團組織指導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性組織、團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學校的領導下實行相對獨立的自主運營與管理,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建設和發展的諮詢建議機構,是學校與社會各界緊密合作的橋樑和紐帶。理事會由政府、學校、企業、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理事會的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等事項由專門檔案規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代表學校接受各類社會捐贈,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學校教育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九條 校友會作為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是校友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校友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條 學校可依法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相關活動。
第八章 保障體系
第六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制等內部控制制度,構建財務監督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條 學校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學校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學校擁有或控制的資產。
學校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其他資產等。
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資產處置、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學校加強對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學校規範資產處置程式,按有關規定處置國有資產。
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與權益,併合理合法利用。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廣大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不斷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校園信息化水平,致力建設具有濃郁學術氛圍和人文氣息的綠色現代和諧校園。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訓:宣德育人,衍道敦行。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歌:《瓊台頌歌》。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主色為褐色,主體是懸掛“瓊台書院”牌匾的府城校區校門,大門台階為書本圖案,台階下“1705”是建校時年。圓形外環的上半部分為漢語校名“瓊台師範學院”,下半部分為英文校名“QiongtaiNormal University”。
第七十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以紅色為標準色,校徽與中英文校名為白色,上下排列。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20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會審定,報海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學校發展需要,適時修訂本章程;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式依據本章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海南省教育廳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