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國小校章程制定與核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三沙市政府辦公室,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廳直屬中學:
為加快建立
現代學校制度,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導全省中國小章程建設工作,根據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我廳制定了《海南省中國小校章程制定與核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7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廳基教處、職成教處,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中學。
海南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發
全文
海南省中國小校章程制定與核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省內具有
獨立法人資格的公辦中國小校(含
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章程制定與核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章程是學校依法
自主辦學的基本準則,學校應當以章程為依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合作。
第五條 章程應當具有
合法性、
權威性、可操作性,體現學校辦學特色。
章程用語應當準確、簡潔、規範,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章程根據內容需要,分編、章、節、條、款、項、目。
第二章 章程內容
第六條 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的登記名稱、辦學地址、住所地;
(二)學校的機構
性質、舉辦者、隸屬關係、發展定位、
培養目標、辦學方向;
(三)學校的學段、層次、學制、規模;
(四)學校實施的各類辦學形式的性質、目的、要求;
(五)學校的領導體制、法定代表人,組織結構、決策機制、民主管理、監督機制及內設機構的組成、職責和管理體制;
(六)學校的教師、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學校受理教師、學生校內申訴的機構與程式;
(七)學校的經費來源渠道、財產屬性、使用原則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贈的規則與辦法;
(八)章程修改的啟動、審議程式,以及章程解釋權的歸屬;
(九)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事由,
校徽、
校歌等學校標誌物、學校與行業、企業、校辦企業等相關社會組織關係等學校認為必要的事項,以及本辦法規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章程應當明確以下事項的基本規則、決策程式與監督機制:
(一)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及實施;
(二)教育教學改革;
(三)招生方案制定及實施;
(四)學校財產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六)黨務及校務公開;
(七)其他學校可以自主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章程應當依照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健全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
現代學校制度,明確以下事項:
(一)健全學校校長負責制,明確校長作為學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職權範圍。
(二)明確
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明確其職責、議事規則與運行程式。
(三)明確學校重要決策的議事形式、議事規則、決策程式。
(四)根據學校實際與發展需要,科學設計學校的內部治理結構和組織框架。
(五)明確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的職責、議事規則與運行程式。
(六)明確學校自主設定的校務委員會、家長委員會、校友會、理事會或董事會等各類組織機構的地位作用以及基本的組織與議事規則。
(七)明確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獲得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與辦法,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
(八)其他涉及學校內外部管理關係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章程應當圍繞提高質量的核心任務,明確學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原則,規定學校對教學、科研的水平與質量進行評價、考核的基本規則,建立科學、規範的質量保障體系和評價機制。
第十條 章程應當體現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健全教師、學生權益的救濟機制,突出對教師、學生權益、地位的確認與保護,明確其權利義務;明確學校受理教師、學生申訴的機構與程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式
第十一條 學校章程起草工作由學校組織完成。學校應當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專門起草小組。
學校章程起草小組應當由學校黨政領導、內部機構負責人、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相關專家等組成,可以邀請學校舉辦者代表、主管部門代表、
督學、社會(社區或鄉鎮)相關方面的代表、社會知名人士、退休教職工代表和校友代表等參加。
第十二條 學校起草章程,應當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校內外各類相關人士的意見建議,並充分論證。
涉及與舉辦者權利關係的內容,學校應當與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
第十三條 學校章程草案應當提交
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審議,經教代會總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根據教代會審議意見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由學校決策機構(學校行政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等)研究審定。
章程草案經審定後,應當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說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核准機關。
第四章 章程核准
第十五條 學校章程核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非教育部門舉辦的或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的學校,其章程需經舉辦者同意後報屬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省屬中職學校、廳直屬學校章程由省教育廳核准。
負責核准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牽頭成立章程核准委員會,核准委員會可由核准機關、相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社會代表等組成。涉及非教育部門或高校和科研機構舉辦的學校,在核准時邀請舉辦部門代表參加。
第十六條 章程報送核准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含電子版材料):
(一)核准申請書(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
(二)章程核准稿;
(三)章程起草說明(包括章程的主要內容、制定程式等);
(四)章程制定程式的有關證明材料(如教代會決議、學校決策機構會議紀要等);
(五)非教育部門舉辦的或高校、科研院所附屬的學校章程核准材料應當包含舉辦者意見。
第十七條 章程材料報送核准後,由核准機關進行初審,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交核准機關組織的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
第十八條 核准機關對核准稿條款、文字修改,應當及時與學校進行溝通,提出修改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時限,要求學校修改後,重新申請核准: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超越學校職權的;
(三)制定程式和章程內容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四)核准期間發現學校內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章程核准委員會未予通過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
(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十九條 章程核准由核准機關採取書面審查或會議審查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赴學校實地考察。
第二十條 經核准機關核准的章程文本為正式文本,由核准機關出具核准書,並向學校和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可以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式,對章程進行修訂。
學校章程的修訂,應當報原核准機關核准。修訂程式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辦理,根據修改內容,也可適當簡化相關程式。章程修訂案經核准後,應當重新發布公開章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存在與章程內容不一致或衝突的,應儘快予以修訂;存在缺失的,應儘快予以制定。
第二十三條 新設立的學校,由學校舉辦者或者其委託的籌設機構,依法制定章程,並報審批機關批准。
省內公辦幼稚園的章程制定與核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