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行社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旅行社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加強旅遊市場管理,規範旅遊經營服務活動,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旅遊法規,結合旅遊市場管理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旅行社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0-09-20
  • 生效日期:2000-09-20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2000-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旅行社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9月20日)

具體內容

為加強旅遊市場管理,規範旅遊經營服務活動,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旅遊法規,結合旅遊市場管理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旅行社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國內旅行社不得經營國際旅行社業務;國際旅行社未經批准不得經營出境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
第二條對旅行社主要接待指標實行量化管理。國內旅行社每年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少於3000人,旅遊業務利潤不少10萬元;國際旅行社每年組織招徠境外旅遊來不少於2000人,旅遊業務利潤不少30萬元。
第三條旅行社內設定業務部門,國際旅行社不得超過5個,國內旅行社不得超過3個;旅行社設立分社和門市部(營業部)應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不得增設部門(營業部)和以承包、租賃方式使其變相成為新的旅行社。
第四條旅行社不得非法轉讓或變相轉讓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委託非旅行社單位和個人代理或變相代理經營旅遊業務。
第五條旅行社必須有專職導遊員,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發放工資,辦理社會保險及其它福利。不得收取導遊員勞動押金、人頭費或折扣報銷景區(點)門票費用等。
第六條旅行社應按規定安排旅遊團隊在旅遊定點單位參觀、住宿、用餐、購物和娛樂;不得租用無旅遊車牌的汽車接送旅遊者。
第七條旅行社必須參加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境內外旅遊促銷活動或繳交旅遊宣傳促銷費用。
第八條旅行社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旅遊價格的規定,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銷。
第九條旅行社不得向旅遊者提供虛假旅遊服務信息或發布虛假旅遊廣告。
第十條有關旅遊企業提供的合理幅度之內的中介費用或折扣,應由旅行社與有關旅遊企業統一結算。旅行社可根據導遊、司機和其他相關人員服務質量按比例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對旅行社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逐步做到地區分布平衡。對現有旅行社實行末位淘汰管理制度。每年通過業務年檢對旅行社的經濟指標綜合排名,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排名分別列於最後若干位的旅行社予以淘汰,國際旅行社降為國內旅行社,國內旅行社取消其旅行業務經營資格。每年淘汰的旅行社數量由省旅遊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予公告。
第十二條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一條至第十條,情節嚴重的依法一次性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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