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旅遊外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陝西省旅遊外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在1990.02.21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旅遊外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2.21
  • 實施時間:1990.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對旅行社的外匯券管理,第三章 對國營、集體賓館、飯店、商店的外匯券管理,第四章 對旅遊汽車公司的外匯券管理,第五章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券管理,第六章 對其它部門、單位的外匯券管理,第七章 對個體工商戶的外匯券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旅遊外匯管理,防止外匯流失,促進我省旅遊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遊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我省境內涉及旅遊外匯收支的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團體、民間組織、外商投資企業等(以下簡稱收券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都應當遵守本(試行)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收券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收入的外匯券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及時送交當地中國銀行或經批准允許經營外匯券存款業務的其他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結匯,嚴禁私自保存、使用、套換、出借、轉讓和出賣。收券單位之間批准允許用外匯券計價結算的,必須通過經辦銀行轉帳辦理。
第四條 收券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當地外匯管理局審查,發給《核准收取外匯兌換券許可征》(以下簡稱“許可證”)。
1、持有書面申請和經行政、旅遊主管部門簽署批准意見的“領取《核准收取外匯兌換券許可證》申請表”。
2、持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行政、事業單位持有上級部門有關批件,社會團體持民政部門簽發的登記證)。
3、有嚴格的外匯券管理制度,做到人民幣與外匯券分別立帳、核算,並按期報送外匯券收支報表。
4、年外匯券收入在1萬元以上。
5、設定外匯券專櫃、樓層或場所。
領取“許可證”的收券單位(以下簡稱指定收券單位)根據需要可在當地經辦銀行開立有關的外匯券存款帳戶並享受外匯留成。當地外匯管理局對指定收券單位的“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第五條 指定收券單位向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以下簡稱入境旅遊者)提供食、宿、商品、交通等時,除持有《購物支付證》的外籍人員外,必須收取外匯券。如有的入境旅遊者以人民幣支付上述費用,指定收券單位原則上應按外匯券收費標準的200%收取人民幣押金,所收押金應單獨設帳,並出具收據。入境旅遊者如在十五日內補交原外匯券費用,可贖回其押金,逾期不補交者,不再退還押金,指定收券單位將其轉作營業收入。

第二章 對旅行社的外匯券管理

第六條 經省旅遊局審核、批准並向當地外匯管理局領取“許可證”的省內一、二類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者來華旅遊業務,必須向境外旅行社收取外匯和向入境旅遊者收取外匯券。旅行社接待來華旅遊團組,必須堅持先收費後接待的原則,不得拖欠款;不得將旅遊外匯截留存放境外。對不堅持先收費後接待原則,導致旅遊者已出境三十天還未付費的長期拖欠款或將外匯截留存放境外的,當地外匯管理局限其在指定時間將拖欠款或境外存款收回。
第七條 旅行社向指定收券單位支付入境旅遊者費用時應支付外匯券,不得支付人民幣和外幣現鈔;旅行社和向未領取“許可證”的收券單位(以下簡稱非指定收券單位)支付入境旅遊者費用時,應支付人民幣,不得支付外匯券。旅行社不得拖欠和截留應付給指定收券單位的外匯券。
第八條 旅行社根據經營需要可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開立外匯券營運周轉帳戶。該營運周轉帳戶的支出範圍為支付入境旅遊者的交通費(包括車、船、機票款)房費、餐費、保險費等費用,並由開戶銀行直接辦理支付。其他支付項目(包括提取現金)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審批後,開戶銀行方能給予支付。
第九條 對旅行社實行毛利結匯管理辦法。當地外匯管理局會同旅遊局按旅行社上年實現的人均外匯毛利,結合當年接待計畫數和經營情況核定當年結匯指標。旅行社按實現的外匯毛利,按季通知開戶銀行結匯。因經營所需,要求將毛利部分進行周轉使用的可提出申請,由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後按批准的周轉數沖減結匯數(以季為準,周轉期限不得跨年度)。當地外匯管理局對旅行社實行“分季考核,年終算帳”的管理辦法,凡旅行社年終結匯額未達到毛利額的,當地外匯管理局通知開戶銀行從其外匯券營運周轉帳戶中扣收並結匯。
第十條 旅行社在開辦初期或因特殊情況,外匯券周轉資金髮生困難,可向銀行申請外匯貸款,允許用收入的外匯或外匯券歸還貸款本息。歸還時,凡在三個月周轉期限之內的,旅行社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還貸手續併到當地外匯管理局進行備案;凡超過三個月周轉期限的(包括展期償還到三個月以上的)須按“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對國營、集體賓館、飯店、商店的外匯券管理

第十一條 指定收券的賓館、飯店、商店(以下簡稱賓館、飯店、商店)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在經辦銀行建立兩個外匯券存款帳戶,即“外匯券收入戶”和“外匯券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賓館、飯店、商店將每日營業收入的外匯券(經核准的庫存外匯券找零備用金除外)及時存入“收入戶”,除向開戶銀行辦理結匯外,未經批准不得支出。賓館、飯店、商店在經營中需要購買餐、飲料、煙、酒等商品以及歸還外匯貸款所需外匯由當地外匯管理局按月或按季根據“收入戶”餘額的一定比例(賓館、飯店20%,餐館30%,商店30-60%,歸還外匯貸款100%)核撥外匯券專用資金進入“支出戶”,開戶銀行根據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的支出範圍從“支出戶中辦理支付。“收入戶”中的餘額按月由開戶銀行予以結匯,賓館、飯店、商店持結匯水單到當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留成手續。
未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將“收入戶”中的外匯券存款轉到“支出戶”;賓館、飯店、商店營業收入的外匯券不得直接進入“支出戶”,否則,開戶銀行不予辦理,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自負。
賓館、飯店、商店申請將外匯券從“收入戶”轉入“支出戶”時須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結匯水單,當地外匯管理局核批時根據結匯金額採取用留比例倒算的方法來確定進入“支出戶”的外匯券數額。
第十二條 “支出戶”內的外匯券資金,可用於向允許收取外匯券的單位進貨,未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兌成外匯匯往經濟特區、海南省或境外。
第十三條 對賓館、飯店、商店的外匯券淨收入實行結匯指標管理辦法。每年初,由當地外匯管理局根據上年度外匯券的結匯實績,結合當年經營情況,合理地核定其年度結匯指標。凡年終超額完成結匯指標者,其超額部分由當地外匯管理局按50%比例予以計撥外匯留成並全部撥給賓館、飯店、商店;對未完成年度結匯指標者,視情況按未完成部分由當地外匯管理局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罰:①降低其下年度外匯留成比例5-10%;②或用其下年度留成外匯抵補。
第十四條 賓館、飯店、商店收取外匯券時,必須向顧客開具外匯券專用發票,有關外匯券專用發票的管理辦法,外匯管理局商稅務局另行制訂。
第十五條 賓館、飯店、商店經批准借用國內的外匯貸款進行建造、改造和裝修的,允許其用新增外匯收入歸還貸款本息,並允許先還貸後結匯。償還貸款本息和支用貸款時須按“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對經批准借用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建造和擴建的賓館、飯店用其新增外匯收入歸還貸款本息的,須按《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為防止外匯券的流失,收券的賓館、飯店、商店等不準個人承包經營,也不準向個體經營戶出租櫃檯。集體承包所簽訂的契約,必須按照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製訂相應條款,經批准聘請境外人員擔任賓館、飯店經理或承包客源等,在正式簽訂契約前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審核所簽訂的契約或協定中有關外匯條款是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未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經辦銀行不得將外方人員的工資或佣金等匯出。
第十七條 指定收券的商店經營收取外匯券的商品,應限於向入境旅遊者銷售,不得用外匯券經營供國內市場銷售的商品。對於用外匯券(或外匯)購進的商品因積壓、滯銷等原因需要處理時,經其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轉作內銷收取人民幣。指定收券的批發商店(包括供應站、批發公司,下同)營業收入的外匯券允許全額周轉進貨,毛利結匯。指定收券的批發商店不得收取外匯券現金,因特殊情況收取的外匯券現金視同零售業務收入處理。

第四章 對旅遊汽車公司的外匯券管理

第十八條 指定收券的旅遊汽車公司、旅遊車隊(以下簡稱汽車公司)向入境旅遊者提供交通服務所收入的外匯券必須全部存入“收入戶”,按月由開戶銀行予以結匯。如確需支出,按本(試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汽車公司的結匯指標管理辦法比照本(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汽車公司因經營需要購置旅遊車輛或汽車零配件等用匯,不得用營業收入的外匯券折計外匯來購買,套用其留成外匯購買。經批准用外匯貸款購買的,歸還貸款本息時套用購置車輛的新增創匯收入歸還,原則上不能用汽車公司的外匯收入綜合還貸。

第五章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券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指定收券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賓館、飯店、餐館、文化娛樂場所等,下同)有關外匯券管理辦法,分別比照本(試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持《購物支付證》的人員到外商投資賓館、飯店住宿、就餐和購物時按“《購物支付證》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開立外匯券存款帳戶以及外匯券存款帳戶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分局制訂的《陝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外匯存款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章 對其它部門、單位的外匯券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未經主管部門和省旅遊局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的省內各級黨政機關、團體及非旅遊企業單位不得以自費來華外賓及港、澳、台同胞訂房、訂餐、訂機票等名義經營旅遊接待業務。經辦銀行不得為其辦理結算,所收取的外匯券一律結匯,不予留成。經常發生行業對口接待外籍專家、學者的部門和單位,持上級部門批件,報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可在經辦銀行開立“外匯券營運周轉帳戶”,對實現的勞務費應及時結匯。
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邀請並由我方負擔費用的外賓及其他外籍人員支付門票費用時,按陝西省外事辦公室、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陝外發(1989)125號檔案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除上述旅行業、國營、集體賓館、飯店、商店、汽車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行業對口接待單位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單位的外匯券管理比照對國營、集體賓館、飯店、商店的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省內非指定收券單位在接待自費或零散的入境旅遊者時,不得強行收取外匯券,也不得拒收外匯券,所收取的外匯券必須及時全部交售給當地經辦銀行。
第二十七條 民航、交通、郵電等部門(不含這些部門經批准設立的供應入境旅遊者食、宿、商品等的飯店和商店)向入境旅遊者收取的交通、郵電等外匯券收入,仍按現行規定在當地中國銀行逐筆結匯,由外匯管理局核准蓋章後,按系統集中辦理留成。

第七章 對個體工商戶的外匯券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內各涉外旅遊、商業網點附近的個體工商戶(包括私營企業、個人合夥、個體商店、個體攤販和個體出租汽車,下同)收繳外匯券的管理工作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地外匯管理局應積極給予配合,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和指導工作。
第二十九條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應逐戶合理地核定個體工商戶外匯券回籠指標,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收兌並送繳經辦銀行結匯,持結匯水單由當地外匯管理局按結匯金額的30%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計算外匯留成額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做好對個體工商戶回籠指標的檢查和督促工作。對完成任務好的個體工商戶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對完成差的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調整攤點位置、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發現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按《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有關外匯券開戶和銷戶管理辦法,外匯券現金管理辦法,外匯券使用審批管理辦法分別另文下達。
第三十一條 各地旅遊主管部門在確定涉外旅遊定點單位之前,必須徵得當地外匯管理局對其外匯券收支管理方面的意見,對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定點單位,應根據外匯管理局的建議,撤銷其涉外定點資格。
第三十二條 當地外匯管理局對指定收券單位實行年檢制度。凡違反本(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者,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沒收非法收入、罰款、降低留成比例、凍結或撤銷外匯券存款帳戶、直至吊銷“許可證”。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起實施,以前省內旅遊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分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