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服務和管理辦法》經2017年12月7日六屆海南省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4月20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沈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服務和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8年4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服務和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7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沈曉明
2018年4月20日
辦法全文
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服務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服務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務院特別批准的國家的公民,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持普通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免辦簽證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旅遊及相關服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入境、出境的邊防檢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由在海南設立的旅行社負責接待。
第四條 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在海南旅遊期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不得從事與遊客身份不相符的活動,不得逾期滯留或者未經批准前往中國境內其他地區。
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需要延長在海南的停留期限或者前往中國境內其他地區的,應當依法辦理簽證證件。
第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負責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停留管理。
省和市、縣、自治縣旅遊、外事、交通運輸、民政、衛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公安、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布涉及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行政審批事項及相關條件、程式、期限、示範文本等,為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提供方便。
第七條 省公安機關負責建立外國人服務管理信息平台。
旅遊、外事、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海關、邊防檢查等口岸查驗單位以及民航、港口、鐵路、道路客運、旅行社等企業應當與外國人服務管理信息平台聯網,將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及離島購票、驗證、安檢等數據信息實時傳送到外國人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對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實行聯動服務和管理。
第八條 海關、邊防檢查等口岸查驗單位應當最佳化通關環境,方便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進出海南。
航空公司應當將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購票信息實時推送給海關、邊防檢查等口岸查驗單位,方便實施預檢查,減少現場通關等待時間。
第九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設立的政務服務大廳、旅遊諮詢服務中心、服務熱線以及旅遊度假區、免稅商店等單位,根據需要配備外語人才,為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提供必要的翻譯服務。
第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從事招徠、組織、接待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的行業管理,制定旅行社管理細則,指導旅行社做好招徠、境內服務對接等工作,依法查處旅行社的違法行為。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旅行社名單、相關負責人等資料及時通報公安機關、邊防檢查機關。
第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招徠、組織、接待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並書面告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旅行社應當配備接待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專職人員和外語導遊。
第十二條 旅行社應當在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入境前24小時,向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機關報送旅遊人員身份信息和行程安排。未按照規定報送的,不得免簽入境。
第十三條 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需要延長在海南停留期限、前往中國境內其他地區或者提前離境的,旅行社應當指派專人協助其辦理簽證證件或者出境手續。
旅行社發現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逾期滯留或者未經批准前往中國境內其他地區的,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公安機關,並協助處理。
第十四條 相關售票企業和單位應當對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實行實名購票登記,並將其身份、購票等信息實時報送給公安機關。
機場安全檢查應當通過外國人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對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進行查驗,發現其未辦理簽證證件前往中國境內其他地區的,應當予以制止,告知補辦簽證證件,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港務、鐵路等公安機關應當設立查驗點,通過外國人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做好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查驗以及離島管理工作。
港口、船舶等企業及相關人員發現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擅自租借漁船、貨船等船舶出海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招徠、組織、接待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導致外國人不能入境的,外國人滯留海南及退運出境所產生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協助處理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旅行社條例》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相關售票企業和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實行購票實名登記或者報送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港口、船舶等企業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設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5月29日公布的《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服務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海南省人民政府20日公布了《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服務和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共21條,就免簽證來瓊外國人落地接待、停留時間和區域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將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於去年12月經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施行後,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10年公布的《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服務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較於《外國人免簽證來瓊旅遊團服務和管理辦法》,“辦法”細化了公安、旅遊、外事、海關、邊檢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與要求,要求各部門做好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為其提供方便。
“辦法”要求旅行社應當配備接待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專職人員和外語導遊,並在其入境前24小時,向公安機關和邊檢報送旅遊人員身份信息和行程安排,未按照規定報送的,不得免簽入境。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政務服務大廳、旅遊諮詢服務中心、服務熱線,以及旅遊度假區、免稅商店等單位,根據需要配備外語人才,為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提供必要的翻譯服務。
“辦法”提出,旅遊、外事、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海關、邊防檢查等口岸查驗單位以及民航、港口、鐵路、道路客運、旅行社等企業應當與外國人服務管理信息平台聯網,將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及離島購票、驗證、安檢等數據信息實時傳送到外國人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對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實行聯動服務和管理。
航空公司應當將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的購票信息實時推送給海關、邊防檢查等口岸查驗單位,方便實施預檢查,減少現場通關等待時間。
“辦法”指出,旅行社未按照國家規定招徠、組織、接待免簽證來瓊旅遊外國人,導致外國人不能入境的,需承擔外國人滯留海南及退運出境所產生的費用。“辦法”禁止外國人租借漁船、貨船等船舶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