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導遊人員違規計分管理暫行辦法》為海南省於2000年9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本暫行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導遊人員違規計分管理暫行辦法
(2000年9月20日)
第一條為促進導遊人員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樹立導遊人員良好形象,根據國家和海南省旅遊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對全省導遊人員實行違規計分管理。省旅遊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導遊人員違規計分卡,記錄違規扣分。
第三條導遊人員違規計分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導遊證號碼、等級、身份證號碼、所在旅行社或導遊服務公司、語種、違規扣分內容記錄、檢查人員姓名等。
第四條違規扣分標準
1.進行導遊活動時未佩帶導遊證的,扣1分;責令改正而不能當場改正的,扣2分;
2.進行導遊活動時不穿著規定的導遊服裝的,扣1分;
3.將本人導遊證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扣4分;
4.未經旅行社委派擅自上崗帶團的,扣2分;
5.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進行導遊活動的,扣5分;
6.上崗帶團服務不帶接待計畫行程單的,扣2分;
7.未經旅行社和遊客同意擅自增加、減少旅遊服務項目或改變旅遊線路的,扣4分;
8.擅自中止導遊活動的,扣5分;
9.降低服務質量和標準或者服務態度惡劣的,扣3分;
10.導遊活動中有損害國家利益、海南形象和民族尊嚴言行的,扣2分;
11.導遊活動中,有庸俗低級言行和引導遊客參與賭博行為的,扣2分;
12.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扣2分;
13.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物品的,扣2分;
14.炒賣或者參與炒賣團隊、客房、旅遊車船的,扣5分;
15.在導遊活動中,欺騙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旅遊者消費的,扣2分;脅迫或者與經營者串通脅迫旅遊者消費的,扣4分;
1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未向旅遊者作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的,扣1分;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後果的,扣3分;
17.在旅遊行程中,對突發事故(客人物品或證件丟失、傷病、病危或死亡)不採取積極措施處理而造成不良影響的,扣2分;
18.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接受處罰的,扣2分。
1.進行導遊活動時未佩帶導遊證的,扣1分;責令改正而不能當場改正的,扣2分;
2.進行導遊活動時不穿著規定的導遊服裝的,扣1分;
3.將本人導遊證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扣4分;
4.未經旅行社委派擅自上崗帶團的,扣2分;
5.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進行導遊活動的,扣5分;
6.上崗帶團服務不帶接待計畫行程單的,扣2分;
7.未經旅行社和遊客同意擅自增加、減少旅遊服務項目或改變旅遊線路的,扣4分;
8.擅自中止導遊活動的,扣5分;
9.降低服務質量和標準或者服務態度惡劣的,扣3分;
10.導遊活動中有損害國家利益、海南形象和民族尊嚴言行的,扣2分;
11.導遊活動中,有庸俗低級言行和引導遊客參與賭博行為的,扣2分;
12.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扣2分;
13.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物品的,扣2分;
14.炒賣或者參與炒賣團隊、客房、旅遊車船的,扣5分;
15.在導遊活動中,欺騙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旅遊者消費的,扣2分;脅迫或者與經營者串通脅迫旅遊者消費的,扣4分;
1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未向旅遊者作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的,扣1分;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後果的,扣3分;
17.在旅遊行程中,對突發事故(客人物品或證件丟失、傷病、病危或死亡)不採取積極措施處理而造成不良影響的,扣2分;
18.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接受處罰的,扣2分。
第五條違規處理
違規計分時間以1年為一個單元。1年內累計扣3分者,給予警告;累計扣6分者,停團3個月;累計扣8分者,停團6個月;累計10分者,註銷其導遊證。導遊人員連續3年違規扣分5分以上,或者連續2年違規扣分8分以上的,註銷其導遊證。如違規情節嚴重,可以一次即予以停團3至6個月直到吊銷導遊員資格證書的處罰。被註銷或吊銷導遊證者3年內不得從事導遊工作。
違規計分時間以1年為一個單元。1年內累計扣3分者,給予警告;累計扣6分者,停團3個月;累計扣8分者,停團6個月;累計10分者,註銷其導遊證。導遊人員連續3年違規扣分5分以上,或者連續2年違規扣分8分以上的,註銷其導遊證。如違規情節嚴重,可以一次即予以停團3至6個月直到吊銷導遊員資格證書的處罰。被註銷或吊銷導遊證者3年內不得從事導遊工作。
第六條違規檢查
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持有執法證人員負責檢查和扣分登記。
導遊人員被檢查出有違規行為,檢查人員在作出處罰擬定意見的同時,填寫違規計分卡並由被罰人員簽名。各市縣對導遊員違規扣分情況每周向省旅遊局報告,省旅遊局負責匯總全省導遊人員違規信息,相應作出處分意見。
導遊人員工作表現良好、有突出成績而受到遊客表揚的,經核實可相應酌減扣分。
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持有執法證人員負責檢查和扣分登記。
導遊人員被檢查出有違規行為,檢查人員在作出處罰擬定意見的同時,填寫違規計分卡並由被罰人員簽名。各市縣對導遊員違規扣分情況每周向省旅遊局報告,省旅遊局負責匯總全省導遊人員違規信息,相應作出處分意見。
導遊人員工作表現良好、有突出成績而受到遊客表揚的,經核實可相應酌減扣分。
第七條其他
本暫行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暫行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