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遊市場管理規定》是一部海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11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旅遊市場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8-11-24
- 生效日期:1998-11-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3002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1-24
【生效日期】1998-1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市、縣、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加強管理,並對其經營服務活動進行監督。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規劃旅遊線路,指導旅遊經營活動,提高旅遊產品的質量和知名度。
旅遊主管部門可以設立非營利性旅遊服務單位,從事旅遊宣傳促銷,為旅遊者免費提供旅遊諮詢和聯繫介紹旅行社、旅遊飯店、導遊服務公司等服務。
旅遊價格和服務收費必須明碼標價。
對新增旅行社的經營權實行公開招標方式,公平競爭,擇優批辦制度。具體辦法以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旅行社設立分社和門市部(營業部)必須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登記和審批手續,不得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挪為他用,只能用於賠償下列幾種損失: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契約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損失;
(二)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遊者的經濟損失;
(三)旅行社因歇業、停業、解散、破產、合併或者兼併等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的損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用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省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在本省設立的國際旅行社和省直單位(企業)及外省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國內旅行社所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其他國內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由其住所地的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旅行社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查詢質量保證金的支付和管理情況。
旅遊質量保證金的收支管理由審計部門進行年度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因旅行社不履行法律義務而被依法凍結或者劃撥的,有關旅行社應當按規定的期限補足;逾期不補足的,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暫停有關旅行社經營業務,直至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提供旅遊服務的期間;
(三)遊覽景點、時間和線路以及購物點、專項旅遊活動項目;
(四)交通、食宿的標準;
(五)導遊內容及其標準;
(六)旅遊費用;
(七)旅遊意外保險;
(八)變更、解除契約的條件及責任;
(九)違約責任。
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簽訂旅遊契約,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旅行社不得強制旅遊者接受某種服務或者商品,不得以契約形式將經營風險轉移給旅遊者。
旅行社經營的旅遊線路和費用應當報旅遊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旅遊主管部門的監督。
旅行社違反約定擅自提高交通、食宿、導遊服務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旅行社違反約定增加時間及其遊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一)超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旅遊業務;
(二)假冒其他旅遊經營者的註冊商標、品牌和質量認證標誌;
(三)擅自使用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名稱;
(四)串通其他單位和個人制定壟斷價格,損害旅遊者和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利益;
(五)以低於成本價格參與競銷或者違反物價部門的規定擅自提高旅遊服務收費標準;
(六)製造和散布有損於其他旅遊經營者名譽的虛假信息;
(七)為招徠旅遊者,向旅遊者提供虛假旅遊服務信息或者發布虛假廣告;
(八)炒賣旅遊團隊、賓館客房和旅遊用車;
(九)嚮導游、旅遊車司機收取不合理費用;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一)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
(二)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
(三)有淫穢、賭博行為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不得提供虛假數據或者偽造統計報表。
本條第一款所稱貴重旅遊商品指金銀首飾、珠寶玉石、水晶製品、名人字畫等商品。
(一)有足夠面積的營業場所和接待旅遊團隊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二)有經過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三)有適合接待旅遊團隊的優質服務項目和旅遊產品;
(四)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五)有符合標準的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
旅遊經營者如需實行旅遊定點經營,應向其住所地的市、縣、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自治縣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對合格的報省旅遊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省旅遊主管部門發放統一製作的旅遊定點經營標誌牌和證書。市、縣、自治縣和省旅遊主管部門對申請者初審和覆核作出不合格意見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旅遊定點購物單位的貴重旅遊商品應當具有有關管理部門核發的質量檢測合格證。
申請導遊員資格,必須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經考試取得導遊員資格的,由省旅遊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頒發導遊證和導遊員胸卡,並向社會公告取得導遊證人員的名單。沒有獲得以上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導遊業務。
被吊銷導遊證的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導遊員工作,期滿後如要繼續從事導遊員工作,必須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導遊證。
導遊證、導遊員胸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一)根據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契約,按旅行社下達的旅遊計畫,負責組織和安排旅遊者參觀、遊覽;
(二)向旅遊者講解、傳播中國文化,自覺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不得有歪曲事實、曲解政策和帶有低級趣味、損害本省聲譽和形象的言行;
(三)配合和督促有關單位安排旅遊者的交通、食宿,保護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反映旅遊者的意見和要求,處理旅途中遇到的意外事件和其他問題。
旅行社應當為帶領旅遊團隊的導遊員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導遊服務公司必須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到旅遊主管部門申辦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並接受旅遊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導遊服務公司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
旅遊汽車必須懸掛旅遊汽車定點標誌牌,並在車身明顯部位標示經營單位名稱。
旅遊車司機應當按照旅行社下達的旅遊計畫、線路進行駕駛服務,並服從導遊員的安排。
旅遊車司機上崗必須佩戴上崗證。
旅遊車司機從事旅遊服務,應當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一)私自組織接待旅遊團隊;
(二)擅自減少旅遊服務項目、改變旅遊行程;
(三)降低服務質量和標準或者服務態度惡劣;
(四)向旅遊者介紹和提供本規定第十八條禁止的旅遊項目;
(五)向旅遊購物點、景點、飯店、餐館、旅遊車船的經營者和旅遊者收取回扣或者額外費用;
(六)以欺騙的方式誤導旅遊者消費;
(七)與商品經營者勾結,哄抬物價,推銷假冒偽劣商品;
(八)向旅遊者兜售物品;
(九)炒賣或者參與炒賣旅遊團隊、客房、旅遊車船;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沒有通過年檢的旅遊經營者,旅遊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證件。
對沒有通過年檢的旅遊定點單位,取消旅遊定點資格,收繳旅遊定點標誌牌和證書。
旅遊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及時查處或者轉交有關部門查處。
旅行社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導遊員、旅遊車司機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旅遊服務6個月至1年,或者吊銷導遊證、上崗證。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