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遊協會

海南省旅遊協會

海南省旅遊協會是由海南省旅遊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全省綜合性旅遊行業社會團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旅遊協會
  • 外文名:Hainan Tourism Association
  • 所在地區:海南省
  • 性質:行業社團組織
  • 組成:海南省涉旅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
  • 指導單位: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海南省旅遊協會,英文名稱為HAINAN TOURISM ASSOCIATIONS(縮寫HNTA)。
第二條性質
本會是由海南省旅遊行業的有關社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組成的全省綜合性旅遊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弘揚社會良好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保障行業公平競爭,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密切同有關部門的聯繫,團結社會力量,為創新旅遊體制機制,加快推進國際旅遊島建設,促進我省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海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構建企業與政府之間聯結的橋樑與紐帶。向會員企業宣傳國家關於旅遊行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重要部署等,並協助貫徹執行;積極反映會員要求及行業情況,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與建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推進設立涉旅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代表所有旅遊企業向政府發聲,督促各相關政府部門營造良好的旅遊發展環境。
(二)開展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旅遊誠信體系和文明旅遊建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旅遊目的地和旅遊企業評價機制,規範會員企業和從業人員旅遊服務行為,引導、規範遊客文明旅遊。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相關標準的建議,參與制訂、修訂海南省旅遊行業標準。
(四)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對國內、外本行業旅遊市場情況的調研,組織開展行業統計、行業檢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協調價格爭議等工作。
(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質量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評價和報送反饋工作,推動會員提高服務質量;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旅遊專家智庫建設,參與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協調企業聯合行銷;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實施全省旅行社等級、旅遊飯店星級和旅遊景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覆核工作。
(六)對各市縣旅遊協會和省相關專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服務,引導和促進涉旅企業尤其大中型涉旅企業對口加入省相關專業協會;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與合作,促進互利互惠的利益平衡;積極開展各類公益活動及其他相關工作。
(七)開展行業交流與合作,根據旅遊市場和旅遊行業發展的需要,開展學術研討、信息交流、業務諮詢、會展招商、旅遊展覽、人才培訓、技能大賽、新產品和新線路推介和會員表彰等工作。
(八)建設“網際網路+旅遊協會+會員企業”的服務平台,為會員企業、遊客、旅遊從業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編輯發布海南省旅遊行業信息,出版發行協會會刊及相關刊物。
(九)加強協會公信力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行業事務,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其他組織的關係,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十)承接政府部門購買服務事項,攜手市縣旅遊協會和省相關專業協會共同為政府提供優質服務;
(十一)依法從事促進行業發展或有利於廣大會員利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以單位會員為主,每一會員單位可推選一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單位會員代表。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旅遊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的下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與旅遊相關的組織:
1、全省性旅遊行業和專業協會、學會和組織;
2、各市、縣旅遊行業協會和組織;
3、與旅遊業相關的其他行業(民航、交通、海關、文物、文化、餐飲等)協會和組織;
4、大、中專旅遊院校(系、專業)、旅遊培訓中心,旅遊科研機構和新聞出版單位;
5、旅遊飯店、旅遊餐飲業企業;
6、國際、國內旅行社;
7、旅遊園區、旅遊度假區、旅遊景區(點);
8、旅遊車船公司、自駕車企業;
9、旅遊商品生產經營單位;
10、高爾夫球會所;
11、其他。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審批,秘書處定期向會長會議和理事會議報告會員入會情況;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優先獲得本會為促進企業、行業發展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難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調解、訴訟等)的權利;在企業發展中,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如涉及促銷、宣傳等)的權利;
(五)對涉及會員間的重大利益衝突,有請求本會調處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六)合法經營、遵守本會制定的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
(七)會員間的問題優先在本會內解決;
(八)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理事單位的理事及協會有關人員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時,其出任人員自動同步調整(由本單位提出人事變更報告報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經批准後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法違規行為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協會將書面公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四)選舉、罷免理事;
(五)選舉、罷免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
(六)根據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九)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出席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本會的重大事項,如章程修改、本會的撤併等,須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可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一年度召開一次理事會議。理事會議由執行會長(會長)召集。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能有效。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的調整由秘書處按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負責人;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領導本團體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八)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執行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一年度召開一次會議,如會長會議認為必要,可以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議決議;
(二)審議向理事會提出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議案,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四)領導本會有關分會的工作,推舉有關分會主要負責人候選人;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四)本會的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監督理事會履行好為會員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的職責;
(五)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六)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七)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執行會長輪值、法人代表
執行會長採取輪值制度。
本會的法人代表由會長會議確定,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條會長會議
本會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本會執行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會長會議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全部職權,會長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常務副會長會議由本會執行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決定和處理本會緊急或重大工作事項。常務副會長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執行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熟悉旅遊產業情況,了解本會業務,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良好的組織領導及協調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執行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
第三十條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監督、指導秘書處開展本會日常工作;
(五)其他應由執行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專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執行會長開展理事會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執行會長(會長)的工作;
(二)分管相關業務委員會工作。
第三十三條秘書處
(一)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相關部門,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協會具體工作事務;協助專職副會長工作。
(二)建立秘書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各市縣旅遊協會和專業協會秘書長會議。
第三十四條分會和專業委員會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分別進行有關的專業活動。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的設立由常務理事會議決定,成立後在本會的統一領導下和本章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分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人選實行“崗位確認”的原則,當選人離開會員單位任職崗位的,原則上不再保留其資格,增補人選由空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報本會秘書處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利息;
(五)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服務費;
(六)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三十九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資產按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發布。
第四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團體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辦理,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於2016年11月17日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