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家海港口岸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9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發布日期:1988-9-23,

執行日期:1988-10-1,

生效日期:1997-10-8

制定該法案目的是為了使海南省國家開放的海港口岸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規化、制度化,適應海南經濟發展和建設的新形勢,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國家海港口岸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8-9-23
  • 執行日期:1988-10-1
  • 生效日期:1997-10-8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一、邊防、海關、港監、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和商業肉食衛生檢疫等有關部門,是代表國家對國家開放的海港口岸入出境船舶、人員、行李物品及貨物實施監督、管理、檢查、檢驗、檢疫的職能機構。上述職能機構要在各主管部門和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的組織下,密切配合、團結協作、銳意改革、靈活交通、簡化手續、方便往來,為海南經濟特區建設服務。
二、船舶代理或者港口調度部門應當每天定時與港監核對未來二十四小時內船舶到、離港計畫。港監接到船舶到、離港計畫後提出聯檢方式(在碼頭、錨地或者邊航行邊聯檢),連同聯檢時間、計畫一併通知邊防、海關、衛檢等部門。如果參加聯檢的某一部門對聯檢方式有異議,應當在港監通知聯檢計畫時提出,由港監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各部門應當按商定的方式執行。如協商不一致或者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請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解決。
三、凡屬於運載糧食、種苗、木材等或者其他大宗貨物的入境船舶、船舶代理部門要及時通知受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受貨人或者其代理人負責通知商品檢驗、動植物檢疫和商業肉食衛生檢疫等部門派員登輪工作;登輪後要辦理其他檢查業務,必須在聯檢工作結束後進行,可以採取分別取樣,分別檢驗的辦法。
四、航行瓊港線正常航班的客輪,各部門按船期表進行工作;屬於臨時增加航班的客輪或者臨時入出境的外國籍旅遊船,船舶代理部門要及時報告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和通知港監及港口客運部門。港監接到通知後要負責通知邊防、海關、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港口客運部門負責通知中國銀行,按時到達指定的地點進行聯檢和現場工作。如客輪或者外籍旅遊船入境時間有變更,港監和港口客運部門要及時分別通知上述單位。
五、聯檢登輪人數應當嚴格限制。除外籍旅遊船和客輪外,邊防、海關、衛生檢疫應當遵守各派一人參加聯檢的規定。個別聯檢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增加登輪人員一至二人,但必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並事先通報港監。
在碼頭實施聯檢的船舶,聯檢人員應當在進港船舶停靠碼頭前半個小時到達指定泊位;出港船舶裝卸作業完畢後半個小時內到達指定泊位。辦理聯檢手續的時間,進港船舶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出港船舶不超過二十分鐘。
六、嚴守登外輪守則和外事紀律,自覺維護國家的信譽。凡登外輪或者在聯檢廳現場工作的口岸人員,要儀表端莊,衣著整齊。不準與外輪船員、旅客私拉關係;不準隨意拿用或者損壞外輪的設備、物品;不得向船員、旅客付價、價購、托購物品和私自接受禮品、錢物和兌換外幣。禁止在外輪上看錄像、電視和翻閱書籍、畫報等。
七、在碼頭實施聯檢的客輪或者旅遊船,港口客運部門需要登輪做開倉、起吊、裝卸行李的服務人員,可以隨聯檢人員同時登輪,但必須提前向邊防部門通報登輪人數和名單。登輪的服務人員必須佩帶邊防許可的標誌。在聯檢工作未結束前,任何人不準擅自離輪。
八、凡要求前來我省開放的港口、海域進行旅遊、參觀等活動的外籍旅遊船或者其他客輪,必須通過船舶代理部門事先向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報告,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根據口岸的通過能力並徵求聯檢單位意見後給予答覆。經批准的外國籍旅遊船或者其他客輪進行上述活動時,船舶代理部門或者負責接待的單位,要在旅遊船或者客輪抵港前四天將旅客情況、活動項目和具體情況等情況報告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以便組織做好檢查、檢驗、服務接待工作。
九、邊防、海關、衛檢、動植檢、商檢和食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到港口、碼頭、倉庫、堆場和聯檢廳執行任務時,必須穿戴和佩帶國家規定的制服、臂章;中國銀行、中國旅行社、國際旅行社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到聯檢廳執行任務時,也必須佩帶各自統一的標誌和邊防發給的許可證。前來執行上述任務的車輛,港口保衛部門或者門崗要予以放行。
十、國家開放的海港口岸是供人員、貨物和交通工具入出境的口岸,既要嚴格管理又要方便往來。
凡屬於黨、政機關和團體的人員及車輛需要進入港口接送入出境旅客的,必須向當地 口岸管理委員會申請並辦理許可證;其他的由港口公安部門審批並辦理許可證。港口保衛部門或者門崗憑許可征放行。嚴禁三輪車、平板車進入港口聯檢場地接送從香港入境或者前往香港的旅客。
十一、海港口岸國際聯檢廳是檢查、檢驗單位工作的場地,嚴格控制無關人員進入海港口岸國際聯檢廳。有外事、服務或者執行接待任務的人員需要進入海港口岸國際聯檢廳,必須經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審批並由邊防辦理許可證後才能進入指定的地點工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邊防、海關檢查現場,因工作需要進入者,必須經現場工作的邊防、海關同意。
十二、有關黨、政、軍重要領導人及應邀來訪的外賓入出口岸檢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口岸各單位在工作中有認識不一致的問題時,遵循內事服從外事的原則,首先協商解決對外問題,如果口岸各單位不能協商解決,要及時報告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由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或者請示當地人民政府做出決定。屬於協作配合的矛盾和糾紛,應當通過雙方領導協調解決,協調不了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口岸管理委員會進行協調,必要時做出仲裁決定,有關單位必須服從仲裁決定。
十四、加強國際聯檢廳的安全保衛工作。在國際聯檢廳周圍,邊防要劃定口岸管理區並設立標誌,口岸管理區外港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由港口公安保衛部門負責。
十五、港口經營單位負責對國際聯檢廳的日常管理、維修工作,為在國際聯檢廳內工作的檢查、檢驗單位免費提供水、電、電話,工作期間保證水、電的供應。
十六、搞好國際聯檢廳內外的管理,保持國際聯檢廳內外整潔。各單位每次工作結束後,要負責清理打掃各自使用的房間、場地,關好門窗、切斷水、電源。港口客運部門負責國際聯檢廳內外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和管理。
十七、本辦法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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