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糧食收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1999〕1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分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0〕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糧食收購工作有關問題作出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糧食收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0-04-29
  • 生效日期:2000-04-29
  • 發布文號:瓊府辦[2000]42號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代碼:83002)
發往單位,制定依據,主要內容,各級職責,

發往單位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1999〕1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分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0〕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糧食收購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主要內容

一、今年糧食收購由各市、縣政府根據生產結構調整情況和當地總量平衡的需要,制定指導性收購計畫下達到各鄉、鎮及有關單位,並於5月20日前將收購計畫報省糧食局和當地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我省今年早秈稻中的雙桂、桂朝、新朝11、雙朝25、桂畢、特青2號等劣質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的糧食,允許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糧食加工、飼料、飼養、釀造、醫藥等用糧企業和糧食經營企業直接收購、經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也可按“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進行收購,農業發展銀行按照“以銷定貸、以效定貸”和“庫貸掛鈎”的原則發放貸款,但不抵頂收購任務(含公糧),財政不予補貼。
三、今年糧食收購保護價按二個檔次、各三個等級執行(詳見附屬檔案)。最低保護價為每50公斤50元,各地不得在保護價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當市場糧價高於保護價時,糧食購銷企業要根據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確定收購價格。
四、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繼續給予補貼(已退出保護價的品種除外),即每收購500克稻穀財政補貼5分錢,其中:省財政補貼70%,市、縣補貼30%。補貼每年分兩次進行結算,夏糧的當年的10月底前,秋糧在翌年的4月底前補貼到位。公糧結算價格由市、縣政府組織物價、糧食、財政、地稅、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當地公糧品種、市場價格研究確定。

各級職責

五、各市、縣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市、縣制定的收購計畫,組織安排好糧食收購資金,確保收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如發現擠占挪用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糧食市場管理的規定,採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加大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力度。除省內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及經省工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用糧企業外,嚴禁其他任務單位和個人到農場收購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起管理糧食市場的責任。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各市、縣在加強對糧食市場管理的同時,要保護糧食的合法運銷,不得以任何藉口搞地區封鎖、層層設卡、變相收費,要千方百計搞活糧食零售市場。
七、各級政府要繼續執行“米袋子”行政首長負責制,切實加強對糧食收購工作的領導。糧食部門要常年開門開秤,敞開收購農民的餘糧,要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方便民眾交售糧食,確保收購任務的完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