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分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分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0年02月02日發布,自2000年02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分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0年02月02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2月0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糧食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分糧食品種退出
保護價收購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有利於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的調整,引導農民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糧食生產,做好糧食供求平衡工作,推動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部分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退出保護價收購的糧食品種範圍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1999〕11號)已明確規定:“黑龍江、吉林、遼寧省以及內蒙古自治區東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春小麥和南方早秈稻、江南小麥,從2000年新糧上市起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這是國務院針對糧食生產和流通中出現的新情況做出的重要決策,對於調整最佳化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保護農民的長遠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項政策宣布後,各級地方政府加大了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調整的力度,農民開始根據市場需求擴大優質糧食品種和其他農作物的生產,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初顯成效。因此,2000年上述地區要按照國務院已經確定的政策,從新糧上市起將已經明確的這些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
長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於玉米產量和商品量都比較少,主要是農民自產自用,同時南方氣候條件較好,除種植玉米外,還適宜種植其他多種農作物。將這些地區的玉米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有利於促進農民調整和最佳化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發展其他糧食品種或經濟作物;有利於東北、華北等玉米主產區充分發揮地區比較優勢,最佳化全國糧食生產布局;有利於保護農民的長遠利益,提高收入水平。因此,從2000年新糧上市起,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的玉米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具體辦法和步驟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關於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糧食品種的收購政策
(一)拓寬糧食收購渠道。對國務院規定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的部分糧食品種,要拓寬收購渠道,允許和積極鼓勵經省級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糧食加工、飼料、飼養、釀造、醫藥等用糧企業和糧食經營企業直接收購、經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也可以按照“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進行收購;鼓勵糧食生產者通過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出售,糧食集貿市場要常年開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收購市場主體增加的新情況,提早準備,採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加大市場管理的力度,特別是要加強這些地區和與之毗鄰的未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地區的市場管理工作。要注意保護合法的糧食購銷活動,嚴厲打擊無照經營等非法活動。對稻穀產區,要注意防止私商糧販藉口收購早秈稻,直接進入中晚稻收購市場。
(二)收購貸款和財政政策。對國務院規定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的部分糧食品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做好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資金的供應工作,按照“庫貸掛鈎、以銷定貸、以效定貸”的原則提供貸款,積極支持糧食購銷企業的購銷活動。部分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以後,中央對地方的糧食風險基金包乾基數不變。地方節餘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補貼糧食流通環節,不能挪作他用。對於2000年糧食年度以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收購的這部分糧食,仍納入超儲補貼的範圍,同時也要積極採取措施抓緊銷售,防止出現潛虧。
(三)具體實施辦法。按照糧食工作省長負責制的精神,考慮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國務院將部分糧食品種退出保護價收購範圍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操作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到保護這些地區尤其是糧食主產縣(市)農民的利益。具體實施辦法要報國務院備案,同時抄送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並儘早向農民公布。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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