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建立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制度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93年02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建立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制度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93〕12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93年02月20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保護農民種糧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的穩定增長,國務院決定建立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制定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原則。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制定要以補償生產成本並有適當利潤,有利於最佳化品種結構,並考慮國家財政承受能力為原則。隨著國家財力的增強,要逐步提高保護價格水平,在條件具備時向支持性價格過渡。
二、執行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範圍。為了既保護農民利益,又不過多增加財政負擔,保護價的實施範圍限於原國家定購和專項儲備的糧食。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在此基礎上適當增加執行保護價的糧食品種和數量,但不得調減。
三、制定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許可權和程式。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國主要糧食品種的收購保護價格的基準價,由國務院制定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按不低於但可高於中央下達的基準價格水平,制定本地區的收購保護價格,向農民公布,並按保護價收購。
四、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品種及標準。對糧食的主要品種實行收購保護價格制度,除早秈稻外,其他糧食品種的保護價格,按不低於國家契約定購價格制定。列入一九九三年糧食年度收購保護價格的品種及標準:每五十公斤北方冬小麥(中等質量標準,下同)三十二元五角,南方冬小麥三十一元,關內玉米二十一元,關外玉米二十元,大豆四十五元,早秈稻二十一元,中秈稻二十六元,晚秈稻二十八元,北方粳稻三十五元,南方粳稻三十一元五角。等級差價率按原規定執行。
五、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為了保證落實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制度,國務院決定建立中央和省(區、市)兩級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在糧食市價低於保護價時,按保護價收購;在糧食市價上漲過多時,按較低價格出售。上述價差由風險基金補償。風險基金的籌集、使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六、要切實執行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制度。未放開糧食收購價的地方,對原定購糧食要執行國家定價;
對專項儲備的糧食要執行國家規定的專儲價格。已經宣布放開糧食收購價格、取消定購任務的地方,要採取經濟契約的辦法,按原定購糧食數量與農民簽訂購糧契約,這部分糧食在市價低於保護價時按保護價格收購。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認真落實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制度,嚴格按規定執行。物價、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這項重大措施落在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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