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做好夏季糧油收購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做好夏季糧油收購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6年06月05日發布,自1986年06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做好夏季糧油收購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6年06月05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6月0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副產品
今年(1986年)各地根據中央和國務院的指示精神,普遍重視了糧油生產,夏糧、油菜籽面積增加,大部分地區長勢良好。為了切實做好夏季糧油收購工作,並注意控制糧油銷售,特通知如下:
一、要大力做好糧油收購的政策宣傳工作。要使廣大農民和幹部懂得:糧食契約定購既是經濟契約,又是國家任務,在正常年景應當保證完成;國家委託各地代購的糧食,是在減少糧食契約定購任務後,為增加農民收入、滿足必不可少的需要而安排的,也應保證完成。在保證完成契約定購任務、國家委託代購計畫的前提下,積極組織市場調節,搞好多渠道經營。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要認真執行價格政策。對契約定購的糧食,按規定的比例價收購;對國家委託代購的糧食,按不超過原超購價收購;議購糧食的價格,要隨行就市,略低於市價。對油菜籽,要按國務院規定的比例價敞開收購。收購中要堅持依質論價,不準壓級壓價或抬級抬價。
三、要切實搞好組織和服務工作。在夏季糧油收購期間,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收購工作順利進行。收購資金要落實到縣,及時撥付。對農民賣糧、油
款,要如數付給,不得代扣任何款項。無論國營、集體或個人,在多渠道經營中
,從市場購銷糧油均不得哄抬價格,不準投機倒把。各級糧食部門要改進服務態度,想方設法便利農民交售。
四、要從緊掌握糧油銷售。各地要認真抓好糧油調撥、保證市場供應的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糧油銷售。農民進城務工、經商等,其口糧可以自理,也可供應議價糧。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不得再開新口子。已經安排的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用糧,除支持生豬生產的以外,其它項目應適當壓縮,節約使用。要經過努力,多收購一些,少銷售一些,爭取今年(1986年)結餘一些糧油,以充實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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