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糧食收購和儲存工作的補充通知

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糧食收購和儲存工作的補充通知是國務院於1996年11月25日發布,自1996年11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糧食收購和儲存工作的補充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11月25日
  • 實施日期:1996年11月2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糧食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最近,《國務院關於做好當前糧食收購和儲存工作的通知》(國發〔1996〕44號)下發以後,各地和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貫徹落實。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穩定明年(1997年)糧食生產併力爭有所增產,關鍵在於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當前要抓緊糧食收購和入庫工作,糧食部門要改進糧食收購工作,加快收購進度。各地要抓緊完成契約定購糧和議購糧的收購任務。在契約定購糧、議購糧的任務完成後,立即開始收購儲備糧。各地區地方儲備糧收購,要按照有關部門提出的安排意見執行。收購國家專儲糧,要收購農民手中的餘糧,不能從糧食部門原有庫存糧中劃轉。糧食部門一定要認真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實行掛牌收購,不得壓級、壓價,不得限收、拒收。一定要把農民交售的糧食都收上來。
國發〔1996〕44號檔案第3頁正數第10行“辦法就是繼續做好議價糧的收購”一句中,在“議價糧”之前,應加上“定購糧和”4個字,特此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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