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下達調整生豬和農村糧油價格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下達調整生豬和農村糧油價格方案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5年3月13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下達調整生豬和農村糧油價格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1985〕35號
  • 成文日期:1985年03月13日
  •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12日
印發信息,檔案全文,

印發信息

國務院關於下達調整生豬和農村糧油價格方案的通知
國發〔198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後勤部:
現將《調整生豬購銷政策和價格方案》、《調整農村糧油購銷政策和價格方案》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調整生豬和農村糧油的購銷政策和價格,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決定的重要措施,是一九八五年價格改革的主要內容。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按照方案的規定,周密計畫,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在放開豬價、調整農村糧價的過程中,除了國務院統一部署的調價措施外,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再安排其他新的提價措施。要加強對市場物價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物價紀律,堅決制止亂漲價的歪風。在豬肉銷售價格放開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情況,把改革生豬購銷、價格政策的道理和具體辦法,編寫出宣傳提綱,向廣大城鎮居民解釋清楚,做到家喻戶曉。要採取內部層層傳達的方式,先黨內、後黨外、先幹部、後民眾。不登報,不廣播。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

檔案全文

調整生豬購銷政策和價格方案
多年來,國家實行生豬派購和統一定價的制度,對保障供應、穩定物價起了積極作用,但與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形勢很不適應。近幾年糧食連年增產,而養豬發展緩慢,出現糧多豬少的不正常狀況。主要原因是,農村經濟體制實現重大改革後,生豬的派購政策沒有相應改變;豬價偏低,又不能隨供求變化及時升降,影響了農民的養豬積極性。為了貫徹穩步增加產量、積極提高質量的養豬方針,促進糧食向肉食轉化,搞活流通,更好地滿足城鄉人民對肉食的需求,應對生豬購銷政策和價格進行調整。
一、 取消生豬派購,實行有指導的議購議銷
國家不再向農民下達生豬派購任務,由養豬戶同國營、集體或個體等經營者自由成交,也可以自己屠宰、加工、銷售。國營食品公司要利用各種經濟手段,通過契約訂購或市場收購,掌握豬源,保持主渠道的地位。同時,提倡國營基層食品站、集體、個體經營戶和農民直接進城賣肉,或城鄉聯營。
國家對生豬收購和豬肉銷售不再統一規定具體價格。各級物價部門要會同商業部門,根據物價政策和豬的供求趨勢,提出本地區一定時期的指導性價格水平,組織國營食品公司和其他有關部門掌握實施。國營食品公司在國家政策指導下,自行掌握具體購銷價格;生產者和集體、個體的經營者在遵守國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市場供求,有漲有落,自由成交。但是,不準哄抬價格,欺行霸市,牟取暴利。
養豬是農民的重要生產項目,豬肉是城鄉人民的重要副食品。取消派購,放開價格,決不是撒手不管,而是實行有指導的議購議銷。各級政府必須切實加強對生豬生產、經營活動和價格政策的指導。現行的各項支持養豬的政策措施,凡行之有效的,應繼續實行。要從價格政策、品種改良等方面,積極鼓勵發展瘦肉型豬。要在繼續鼓勵農民家庭副業養豬的同時,大力扶持和發展養豬專業戶、專業村,從推廣良種、防治疫病、供應飼料及資金、材料等方面給予幫助。從長遠看,養豬專業化是飼養業向商品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是解決大中城市、工礦區肉食供應的根本出路。
二、 國營食品公司要積極參與市場調節,發揮主渠道作用
國營食品公司要充分發揮網點多、資金雄厚、擁有比較先進的經營設施和技術隊伍等優勢,運用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平價飼料糧等經濟手段,積極地搞好淡旺季節和地區之間的餘缺調劑,安排好市場供應。
取消生豬指令性調撥計畫和調撥價格,實行產銷地區之間直接掛鈎,協商定價,逐步建立起相對穩定的產銷關係。在新的關係沒有建立以前,由商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主管單位,分別組織好省際之間和省、區內的調劑交流。
國營食品公司要擔負起平抑市價的責任。根據生產和市場需求變化,按照地購地銷薄利經營的原則,掌握適當的地區差價、季節差價和質量差價。在豬多時,要增加收購,積極推銷,充實庫存,儘可能滿足農民的賣豬要求,並掌握適當的最低收購價(大體上相當於一九七九年生豬提價後的收購牌價),避免豬價暴跌,打擊生產。在豬少時,要動用儲備,積極組織調入,增加供應,平抑市價。國營食品公司對豬的購銷價格採取較大升降措施時,要事先向當地政府匯報。
各級國營食品公司都要轉變經營思想,改革經營體制,真正辦成自主經營和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食品公司只有在經營好肉食購銷業務的前提下,才能開展多種經營。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責任制,貫徹按勞分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改善經營管理。
為支持國營食品公司調節供應,平抑市價,搞好供應,國家給予以下支持:一是今年(1985年)撥出二百億斤糧食,按原統購價撥給國營食品公司用於向專業戶、飼養戶定購生豬,具體辦法由商業部另行下達。二是大中城市食品公司為調節供求所需要的一定數量儲備和中長距離調運豬肉而支付的調運、儲存、利息、損耗等項費用,食品公司在放開豬價改進經營管理過程中必要的開支,以及為平抑市價由當地政府決定高進低出所發生的價格倒掛,都作為政策性虧損,由當地財政給予補貼。三是縣城以下食品站(所、處)和城市零售商店,凡符合第二步利改稅小型企業標準的,按小型企業對待,執行新八級超額累進稅。
三、今年(1985年)生豬和豬肉的指導性價格水平
從目前生豬產銷和豬糧比價來看,豬價上升一些是必要的。但必須看到,去冬今春出現的豬肉偏緊,市價上升幅度較大的情況,有一定的人為因素;今年(1985年)糧食實行契約定購後,按農村集市糧價衡量的豬糧比價,會進一步對養豬有利。因此,指導生豬價格要瞻前顧後,既要考慮當前為促進生豬生產,豬價必然會上升一些,也要考慮豬價上漲過多而帶來賣豬難的更大困難,豬價上升幅度要適當。今年(1985年)的指導性價格,全國全年平均掌握在比現行購銷牌價上升30%左右,是比較適宜的,即全國平均收購價格由每斤六角三分漲到八角左右,統貨帶骨豬肉的零售價格由每斤一元零一分漲到一元三角左右。生豬上市淡季和豬少的地區,上漲幅度可掌握大一些;上市旺季和豬多的地區,漲價幅度應掌握小一些。但各地不能形成第二牌價,影響豬價放開。
四、慎重選擇放開豬價的時機
生豬收購價格,可以選擇適當時機陸續放開。在放開銷價之前,要爭取多收購一些生豬,多儲備一些豬肉,為放開銷售價格做好準備。在豬肉銷售價格放開初期,要做到零售價格大體穩定在指導性價格水平上,避免價格暴漲,減少對市場物價的衝擊。因此,放開的時機一般應選擇在銷售淡季或出欄的小旺季。由於各地淡旺季的時間有早有晚,放開時間也可有先有後,具體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五、逐步放開其他鮮活商品的價格,嚴格控制連鎖反應
牛羊肉、海水魚、禽蛋等鮮活商品價格還沒有放開的地區,要因地制宜,選擇時機有區別地逐步放開。放開蔬菜價格更要慎重,一般不要同豬肉價格一起放。就全國來說,放開菜價要按照先南方、後北方,先小城市、後大城市,先細菜、後大宗菜的順序,逐步放開。今年(1985年)菜價放到什麼程度,由各地酌情安排。放開菜價而減少的虧損補貼留給地方,用於調劑淡季供應和平抑菜價。一般不對城鎮居民髮菜價補貼。大城市的牛奶今年(1985年)不漲價。各地現有的平價定量供應豆製品,可繼續保留。
豬肉和其他鮮活商品價格放開後,飲食、糕點等相關產品的價格,要嚴格控制。原有利潤較多或降低成本潛力較大的產品,要靠企業內部消化,不許提價。必須提價的品種,可在薄利多銷、原有毛利率不擴大的原則下,按照規定的批准手續適當提價,決不允許趁機亂漲價。
豬皮、化豬油提價以後,豬革製品和肥皂價格不準提高,企業確有困難的,可以適當減稅或由財政補貼。
六、給城鎮居民適當補貼
豬價放開以後,要給城鎮居民(指市鎮非農業人口,下同)適當補貼,使大多數居民不因豬肉漲價而增加經濟負擔。補貼的範圍和標準,包括豬肉漲價及其所引起的連鎖反應。一般可按大、中、小城市平均每人每月三斤的水平,計算豬肉的價格補貼。由於地區之間肉價上漲幅度不同,吃肉數量不一,引起的連鎖反應也程度不同,因此,補貼標準全國不統一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測算,分別安排。地區之間既要承認差別,又要適當銜接,避免過於懸殊,更不能互相攀比。
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大專院校在校學生的一伙食標準因豬價放開而下降,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對市鎮居民中信仰伊斯蘭教居民的肉食價格補貼,由地方政府規定。
對市鎮居民的價格補貼款,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擔。中央財政從今年(1985年)一月一日算起,按市鎮非農業人口,每人每月一元的標準,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包乾。豬的購銷價格已經放開的地區,用於對市鎮居民的補貼;先放購價、未放銷價的地區,用於補貼經營虧損。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補貼,以及其他必須由中央財政支付的補貼等,由中央財政負擔。除此之外,各地可用於市鎮居民肉食價格補貼款的還有:農村返銷糧提價減少虧損額的一半;取消獎售糧以後少支出的經營費用;豬肉等價格放開後減虧增收的一部分。此外,各地都要從地方自有財力中擠出一部分,用於對居民的價格補貼。上述補貼款列入財政支出,不得進企業成本(費用),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也不能沖減財政收入。
補貼款的發放辦法,原則上實行按市鎮非農業人口計算補貼,隨糧票發放,也可以採取其他辦法。各地採取哪種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對運動員和高溫、高空、井下等特殊工種職工,超過普通職工吃肉水平而增加的支出,也應適當補助,所需款項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取消生豬派購、放開豬價,是一項重要改革,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物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市場物價管理,防止哄抬物價;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工作,防止偷稅、漏稅;衛生檢疫部門要加強檢疫、檢驗,防止疫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調整農村糧油購銷政策和價格方案
為了促進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從一九八五年糧食年度(今年(1985年)四月一日)起,糧食取消統購,改為契約定購,同時調整農村糧油購銷價格,改變購銷倒掛的不合理狀況。
一、關於糧食的契約定購和收購價格
國家對小麥、稻穀、玉米和主產區(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安徽、河南)的大豆實行契約定購,其他糧食品種自由購銷。契約定購內的三大品種(指小麥、稻穀、玉米,下同)按“倒三七”比例計價(即全省平均計算,三成按原統購價,七成按原超購價)收購。六個主產區契約定購內的大豆,按現行收購價收購。為了實行優質優價,劣質低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按一九八五年度三大品種定購數量計算,在不突破“倒三七”比例價總水平的前提下,適當調高適銷對路優質品種的加價比例,降低質量較差或滯銷品種的加價比例。但要掌握粳稻不超過“倒二八”比例,北方小麥不超過“倒三七”比例,南方小麥和主產區的玉米可適當下浮,並注意同毗鄰地區的價格銜接好。稻穀的名貴品種可以放開,實行市場調節。
一九八五年度國家契約定購糧食計畫,確定為一千五百八十億斤貿易糧(包括農業稅、具體徵收辦法由財政部另行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國家確定的契約定購計畫,合理安排分品種的定購數量,逐級落實,不要附加機動數。各地落實契約定購計畫時,要從有利於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出發,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重點放在那些適宜種糧、提供商品糧較多的地區,以保護糧農的生產積極性。對城市郊區適宜發展副食品生產的地方,發展多種經營潛力大的地方,以及退耕還林、還牧、還漁的地方,都要逐步把糧食放開,以發揮地利優勢。對貧困的地方,也要逐步放開。對繁育優良種籽的專業場(戶)生產的糧食種籽,不列入契約定購,可以由主管種籽部門經營,也可以自由購銷。縣、鄉人民政府要組織糧食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契約定購計畫,在播種季節前分別同國營農場、農業集體生產單位和農戶協商,簽訂分品種的定購契約。正常年景必須保證完成,遇到重災,可以適當減免。超過契約定購的部分,由生產者自行處理,自由購銷。如果市場糧價低於原統購價,糧食部門要按原統購價敞開收購,以保護農民利益。
契約定購內的三大品種,其超購加價款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自行增加的定購品種,其超購加價款由地方財政負擔。糧食部門對農業生產單位和農戶,要按實際收購的品種、數量、等級、價格支付價款,並與財政部門結算加價款。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糧食部門代扣款項。
糧食實行契約定購和按比例計價以後,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處理:(一)國家投資建設的商品糧基地縣,按原辦法規定應該多交售的糧食,包括在契約定購數量內,不再另外計算。(二)一九八五年度新糧收穫以前,農民出售上年的小麥、稻穀、玉米,可實行自由購銷,也可以頂抵今年(1985年)契約定購數量。(三)農業生產單位和農民不得以各種糧食票證頂抵契約定購的糧食。糧食部門對農民不再實行因臨時困難買賣“周轉糧”的辦法。(四)由於定購的糧食實行優質優價,對某些名優糧食品種,不再實行加成頂抵定購數量的辦法。(五)原來規定的超過義運里程和數量付給運費的辦法不再實行。有些交通不便,送糧運距較長的地方,可以繼續給予運費補貼。(六)省間糧食調撥,仍按原統購價加經營費用的原則作價。
二、關於農村糧食銷售價格
國家供應農村缺糧人口的口糧、各種補助糧、種籽糧、飼料糧、救災糧以及農村的其他用糧,銷售價格都調整到比例收購價,實行購銷同價。六個大豆主產區供應農村的大豆,也實行購銷同價。按國家政策規定吃市鎮定量供應糧的人員,仍按統銷價供應。災區人民因救災糧提價而增加的支出,國家相應增撥救濟款。
國家供應菜農的口糧,在蔬菜價格放開的地方,按比例收購價供應;在沒有放開的地方,仍按現行銷價供應,但對不種菜或者種菜不按契約賣給蔬菜公司的,國家按比例收購價供應糧食。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定。
國家收購生豬、棉花、糖料以及其他農副產品的獎售糧取消。糖獎糧推遲一年執行,但只獎糧,不再實行補給差價款的辦法。因取消獎售糧而缺糧的,由糧食部門按比例收購價供應。
目前國家按原超購價加費用供應口糧的各類人員,如從農民中招用的礦山輪換工、鄉郵投遞員、駐段線務員、國營建築企業的契約工,以及農民進入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人員,一律改為按比例收購價加費用供應。
農村糧食銷售價格調整以後,國家供應農村的糧食,仍要按計畫憑證供應。農民持全國通用糧票和地方糧票買糧,仍按統銷價供應,數量大的,需經縣糧食局批准供應。
三、關於城市糧食銷售價格
國家供應市鎮人口的口糧,仍按統銷價不變。食品、飲食、糕點、副食、釀造行業用糧和飼料糧,目前按統銷價供應的部分,仍按統銷價供應;按議價供應的部分,繼續按議價供應。
工業用糧除飲料酒用糧已改為議價外,從本糧食年度起,進一步將酒精、溶劑、製藥、漿紗、味素、澱粉和其他工業產品用糧一律改為議價供應。工業用糧改為議價供應後增加的工業成本,由用糧部門自己消化,產品銷售價格不得提高。對於用糧多、利潤低的工業企業,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在稅收上給予照顧,或用其他辦法解決。
對於非契約定購的糧食,屬於少數地方民眾習慣食用的主食品種(限小米、高粱米、莜麥、青稞),以及非主產區的大豆,需要按原統銷價供應市鎮人口口糧和副食用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國家確定的契約定購數量之內安排,以保證當地供應。
市鎮按統銷價銷售糧食的價差補貼(統銷價與統購價的差價)和城鄉糧食的經營費用,由國家財政按定額給以撥補。
四、關於食油購銷價格問題
食用油脂油料的收購也要分品種、分地區逐步放開。油菜籽的收購政策,已向農民宣布一九八五年不變,要繼續執行。其他油料,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契約定購。定購的部分,棉籽按“順四六”比例計價(即六成按原統購價,四城按原超購價),花生和主產區的芝麻、葵花籽、油菜籽、葫麻籽等按“倒四六”比例計價。定購以外的,由農民自行處理,自由購銷。不實行契約定購的地方,仍按現行收購政策執行。
一九八五年度食油收購計畫確定為四十五億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國家確定的收購計畫,安排分品種收購數量,逐級落實。
食用油脂油料的超購加價款,由中央財政負擔。食油銷售的價差補貼和經營費用,按照糧食的辦法,由國家財政撥補。
國家定量供應市鎮人口的食油,仍按統銷價不變。工商行業計畫內的用油,按現行銷價供應。供應農村食油的銷售價格,調整到比例收購價,實行購銷同價。具體辦法可仿照調整農村糧食銷售價格的原則制定。
糧食取消統購,實行契約定購,調整農村糧油價格,是一項重大改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及時研究解決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糧食部門要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加強預測信息工作,積極參與市場調節。農村糧油價格調整以後,城市和農村銷售價格的差距進一步拉大,要加強戶口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審批農業人口轉為糧食定量供應人口。要加強糧油供應和糧票管理,嚴禁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財政補貼。要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堅決打擊倒賣糧票的違法活動。
附:一九八五年度糧食契約定購計畫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收購比例價安排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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