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生豬購銷價格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調整生豬購銷價格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57年02月15日發布,自1957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調整生豬購銷價格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2月15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3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農產品購銷
  關於全國生豬購銷價格的調整方案,經生豬專業會議討論後,中央和國務院已批准。為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調價前的準備工作,現將這次調價的要點通知如下:
一、生豬收購價格:全國平均提高13.89%。各省調高幅度基本上同意省委所提的意見,僅個別省、直轄市有修正。
二、豬肉零售價格:城市和鄉村一般均作適當提高。全國平均提高8.42%,北京每斤提高5分,天津、上海提高5分5厘,其他城鎮由各省根據生豬收購價格及稅率的調整情況,並根據以省為單位、經營內銷生豬部分稍為有利的原則,在每斤提高3分到了分的範圍內加以調整。豬肉批發價格也相應提高。
三、由於豬的屠宰稅率已改為8%,今後不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原來屠宰稅、營業稅分征的城市,應在零售部門原有費用及利潤不變的原則下,將免徵營業稅部分,在此次調價時,相應地提高豬肉的批發價格。
四、接壤地區的價格應按照商品正常流轉方向,根據保證養豬生產者有利與基本擺平的原則,互相聯繫,協商解決。
這次調整生豬購銷價格,定在3月1日執行。在3月1日前各地不能自行提價。3月1日前農民賣出的生豬,一律不得按調整後的收購價格再行補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接此通知後,請即著手準備(中央掌握市場,亦由各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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