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生豬稅費徵收管理政策,地方法規,1998年發布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10
【生效日期】1998-08-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10
【生效日期】1998-08-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生豬稅費徵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1998年8月10日川府發〔1998〕55號)
今年以來,生豬市場疲軟,購銷價格下跌,農民養豬出現虧損,這勢必影響到川豬優勢的發揮,農村經濟的穩定和農民收入的增加。為了扭轉這種局面,必須從生產、流通、消費等方面採取綜合性措施,提高川豬質量,調整品質結構,重視加工儲備,積極開拓市場。同時,為減輕生產和經營者的負擔,規範生豬稅費,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生豬稅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對生豬稅費徵收管理的政策規定,從實際出發,堅持保底調高,重稅輕費,征管並重的原則,分類列項,區別對待,適當調減。具體調整標準如下:
(一)屠宰稅:自宰自食部分4元/頭,經營部分徵收12-15元/頭;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生豬,依率查帳徵收,對小規模的納稅人及個體戶經營生豬的徵收18-25元/頭;
(三)個人所得稅1-5元/頭;
(四)教育附加:按納稅人所繳增值稅額計征,徵收率3%,標準為0.54-0.75元/頭;
(五)工商市場管理費:在市場交易環節徵收6元/頭;
(六)防疫費:標準為0.8-2元/頭、份、次(指對每頭豬1次注射1份疫苗);
(七)檢驗(疫)費:標準為5元/頭,其中檢疫費2元/頭,檢驗費3元/頭;
(八)生豬生產技術改進費:對生豬經營者提取0.4元/頭。
城建稅,交通建設附加暫緩徵收。
各地徵收的發展基金,縣、鄉、村收取的生產組織費取消。
除以上所列稅費項目外,一律禁止各種搭車收費。
按以上所列稅費項目總計43.74元/頭-59.15元/頭。
(一)屠宰稅:自宰自食部分4元/頭,經營部分徵收12-15元/頭;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生豬,依率查帳徵收,對小規模的納稅人及個體戶經營生豬的徵收18-25元/頭;
(三)個人所得稅1-5元/頭;
(四)教育附加:按納稅人所繳增值稅額計征,徵收率3%,標準為0.54-0.75元/頭;
(五)工商市場管理費:在市場交易環節徵收6元/頭;
(六)防疫費:標準為0.8-2元/頭、份、次(指對每頭豬1次注射1份疫苗);
(七)檢驗(疫)費:標準為5元/頭,其中檢疫費2元/頭,檢驗費3元/頭;
(八)生豬生產技術改進費:對生豬經營者提取0.4元/頭。
城建稅,交通建設附加暫緩徵收。
各地徵收的發展基金,縣、鄉、村收取的生產組織費取消。
除以上所列稅費項目外,一律禁止各種搭車收費。
按以上所列稅費項目總計43.74元/頭-59.15元/頭。
二、規範徵收管理,加大徵收力度。按照政策規定,不準按人頭、田畝和牲畜存欄頭數平攤稅費,不準向農民下達生豬生產、交售的指令性計畫,不準超額徵收或搭車加碼收費。把過高的收費標準降下來,堅決控制在省定標準範圍內,做到據實徵收和規範管理。同時,要督促有關單位依法行政,教育農民自覺履行應盡的義務,主動繳納依法承擔的生豬稅費,加大徵收力度,嚴禁偷漏逃稅費。該收的堅決收取,力求標準降低後,總的收入不減少。
三、改進稅費徵收辦法。結合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四川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生豬稅費徵收相應配套進行改進,按照“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稅費,分散經營”的原則,逐步推行生豬定點屠宰點的一站式稅費徵收,分部門和渠道使用,避免多頭和重複收費。認真總結,完善、推廣射洪縣“一村一冊,一戶一頁,一豬一格”的稅費徵收管理經驗。
四、開展生豬稅費專項治理。調整生豬稅費減輕了生豬生產、經營者的負擔,有利於川豬的生產和流通,對於確保農村的穩定有著重要作用,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使調整的政策儘快貫徹落實。當前,各級政府要組織財政、監察、稅務、工商、畜牧等部門對生豬稅費的徵收進行專項治理,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清理,逐項逐條對照檢查,違反法規的立即停止執行,對頂風違法違紀者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