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關於做好2000年度糧食購銷工作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關於做好2000年度糧食購銷工作的通知》由遼寧省人民政府於2000年發布,旨在進一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做好2000年度糧食購銷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政府關於做好2000年度糧食購銷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遼政發[2000]41號  
  • 發布日期:2000-11-08  
  • 生效日期:2000-11-08
【發布單位】806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0年度糧食購銷工作的通知
(遼政發〔2000〕4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做好2000年度糧食購銷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轉發〈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當前農村經濟發展中幾個主要問題和對策措施的意見〉的通知》(中發〔2000〕15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12號)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2000年秋糧收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0〕158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切實做好全省2000年度糧食購銷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理確定秋糧收購保護價格。按照國家提出的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穩定農業基礎地位、有利於促進農業和糧食生產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有利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順價銷售、減輕財政和企業負擔的原則,2000年度秋糧收購保護價總體上穩定在上年水平,鑒於部分玉米產區災情較重,產量下降幅度較大,玉米收購保護價格適當提高。根據東北區、北方區11個省、市、區對秋糧收購價格的銜接意見,我省收購保護價格為:水稻標準品(三等,水分14%)每500克0.61%元,玉米標準品(二等,水分18%)每500克0.44元。定購糧食與保護價糧食繼續執行同一收購價格。等級差價仍按原定差率計算。對玉米收購繼續實行季節差價,從2001年5月1日起到下一個年度秋糧收購止,對農民交售等內安全水分玉米(水分14%以內),每500克加價0.01元。按國家規定,等外糧不列入保護價收購範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按照“購得進,銷得出,不虧損”的原則積極收購。各市應與毗鄰市在搞好等外糧收購價格銜接的基礎上,確定本市的收購指導價格,並報省糧食局、物價局備案。各地要搞好宣傳,組織和指導農民對質量差的糧食進行篩選、整理,使其一部分能提級進等,達到收購標準,以增加農民收入。
由於秋糧因災減產,糧食質量差,為確保農民收入相對穩定,新的糧食收購質量標準推遲到2001年度執行,2000年度秋糧收購繼續執行現行質量標準。
二、進一步落實優質優價政策。為鼓勵發展優質品種糧食,積極運用價格槓桿促進農業生產結構的戰略性調整,2000年度秋糧收購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優質優價政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對內在品質較好、消費者認可、市場銷路好的優質糧食品種應按購得進、銷得出、保本微利、高於保護價的原則積極收購,並要明碼標價,掛牌收購。為便於操作,各市可根據糧食內在質量和市場需求情況,審定並公布優勢糧食的具體品種。對收購優質品種糧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單獨收購,單獨儲存,單獨加工,單獨銷售。要努力創造條件對同一品種逐步實現分等收購,分等銷售,以便在市場銷售中實現優質優價。
三、嚴格執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的政策。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是保證農民種糧收入和穩定農民種糧積極性的重要政策。各級地方政府和糧食部門要繼續加大工作力度,採取必要措施,監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的保護價格,對農民留糧後符合質量標準要求出售的餘糧,絕不準限收、拒收和停收,堅持常年常時掛牌收購。要保證及時兌付農民賣糧款,並實行戶交戶結,除農業稅外,不準代扣代繳任何款項。對含水含雜超標準的糧食,不得降低國家質量標準收購,也不得壓等壓價收購。各級物價、工商、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批准直接入市收糧企業糧食收購質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正常收購秩序,對違反政策的,要及時糾正,嚴肅查處。
按照國家關於繼續保持糧食定購制度的要求,根據我省今年(2000年)遭災減產的實際,2000年度秋糧收購省對各市安排定購糧計畫17.435億公斤(水稻6.29億公斤,玉米11.145億公斤)。對定購糧計畫,各市不再分解落實到基層和農戶。
四、足額籌措和撥付糧食風險基金。為保證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的需要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各地財政要合理調整支出結構,增加預算,使預算內安排的糧食風險基金高於上年,確保糧食風險基金足額到位。對糧食風險基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市,由省財政通過扣款強制到位。要確保完成省下達的1991年前糧食財務掛帳消化任務及1992年以來新增糧食財務掛帳的貼息補貼全額到位,確保糧食儲備、超儲、出口等項補貼,及時足額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
五、切實做到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各地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改善金融服務,安排好糧食收購貸款,根據“收多少糧,貸多少錢”的原則,按收購價格和收購進度發放收購貸款,並按有關規定及時發放收購費用貸款,保證糧食企業敞開收購。對收購所需鋪底資金要逐一企業核定,在收購之前發放到位。對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的優質糧、保護價品種的等外糧以及保護價範圍以外品種的糧食,要根據“以銷定貸,以效定貸”的原則,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回籠款必須存入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戶,農業發展銀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分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不得坐支、轉移和挪用銷售貸款,要確保貨款全部歸行和貸款本息應收儘快,實現收購資金持續、穩定的封閉運行。
六、嚴格執行糧食順價銷售政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繼續認真執行糧食順價銷售政策,按照購進成本加合理費用測算確定糧食最低銷售價格,不得低價虧本銷售。要充分利用國家現行政策,採取多種有效措施,促進糧食順價銷售。根據國家規定,立即停止銷售處理陳化糧。各級物價、工商、糧食、農發行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糧食順價銷售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低價虧本銷售、衝擊糧食市場的企業,要從嚴查處。
七、進一步拓寬糧食購銷渠道。為搞活糧食流通,對列入保護價收購範圍的糧食,除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敞開收購外,允許和鼓勵經批准的用糧企業和糧食經營企業,按國家收購政策要求,直接到農村按保護價收購糧食。各市申報入市企業,報省糧食市場管理辦公室審核批准,並統一頒發入市收購許可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監督,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嚴禁無照經營和違規經營,嚴厲打擊私商糧販和未經批准的企業直接向農民收購糧食的違規行為。要加強對批准入市收糧企業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規定的,要取消其收購資格。經市級政府認定,確屬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允許經市或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的糧食經營企業到農村收購糧食。農村集貿市場常年開放,鼓勵農民通過集貿市場出售自產糧,並不受品種、數量和價格限制。允許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糧食經營企業和糧商到集貿市場和糧食批發市場購買和銷售糧食。
八、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糧食購銷工作。當前種糧收入仍是農民尤其是糧食產區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在今年(2000年)我省遭災糧食減產較多的情況下,必須認真執行收購保護價格和敞開收購政策,確保農民利益,穩定農業基礎地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各地一定要加強對糧食購銷工作的領導,進一步落實糧食行政首長負責制,精心組織,妥善安排糧食收購和銷售工作,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領導要在收購工作旺季,經常深入第一線,指導工作,幫助糧食購銷企業解決實際困難。糧食、財政、農發行、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支持糧食購銷企業做好糧食購銷工作。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牢固樹立為農民服務的思想,嚴格執行糧食收購質價政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方便農民售糧。根據江澤民總書記關於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指示,國務院將組織全國糧食庫存大檢查。各地在做好秋糧購銷工作的同時,要做好糧食庫存大檢查的準備工作,有關庫存大檢查的具體工作,省政府另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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