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2009年東北地區秋糧收購工作的通知

指定臨時收儲庫點要切實落實好國家秋收購政策,嚴格執行質價標準,提高服務水平,方便農民售糧,同時要加強對國家秋糧收購政策的宣傳,引導農民均衡有序售糧。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家糧食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2009年東北地區秋糧收購工作的通知
  • 檔案類別:通知
  • 批准單位:國務院
  • 發布年份:2009
通知內容,發布機構,

通知內容

發改經貿[2009]2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儲糧總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精神,做好今年東北地區(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下同)糧食收購工作,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在東北地區實行玉米大豆臨時收儲政策。今年玉米(國標三等,下同)臨時收儲價格為內蒙古自治區和遼寧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龍江省0.74元/斤。大豆(國標三等,下同)臨時收儲價格為1.87元/斤。收購期限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中儲糧總公司要合理布設臨時收儲庫點,擴大收儲庫點範圍,合理調度使用烘乾設施,對農民願意交售的糧食要不限收、不拒收,實行敞開收購。全面啟動玉米、大豆臨儲收購後,對當地沒有中儲糧直屬企業、派不出監管人員的委託收儲庫點,參照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二、引導東北大豆壓榨企業入市收購。東北各省區人民政府要選擇當地部分規模較大、信譽較好、統計規範的大豆壓榨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臨時收儲價格積極入市,掛牌收購農民交售的2009年新產大豆,自行組織加工和銷售,自負盈虧。
中央財政根據指定大豆壓榨企業加工能力和實際收購、加工數量,以及東北地區中央儲備大豆實際輪換收購情況,給予指定大豆壓榨企業和中儲糧總公司一次性費用補貼0.08元/斤。補貼期限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當市場價格高於國家規定的臨時收儲價格一定幅度後,中央財政適時停止補貼。具體操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研究制定。
三、南方飼料消費省份要積極到東北產區採購玉米。南方飼料消費大省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要求,抓住東北產區玉米集中上市糧源充裕的有利時機,積極組織本地地方儲備糧公司和飼料企業到東北產區採購玉米,充實地方儲備和企業庫存,確保本地飼料糧供應。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海南、廣西、四川、重慶、貴州、雲南、西藏等16省(區、市)的地方儲備糧公司和飼料加工企業,要在本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統一委託本地一家企業到東北地區收購2009年新產玉米。對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在東北地區按不低於臨時收儲價格收購,並於2010年6月30日前運到本省(區、市)的玉米,中央財政將根據實際到貨數量(折合標準水份)給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費用補貼。中央直屬糧食企業在此期間到東北產區按不低於臨時收儲價收購新玉米並運抵上述省(區、市)的,享受同等補貼政策。當市場價格高於國家規定的臨時收儲價格一定幅度後,中央財政適時停止補貼。具體操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研究制定。
四、繼續實行東北粳稻(粳米)運費補貼政策。2009年東北新粳稻上市後,中央財政繼續對關內企業採購2009年新產粳稻(粳米)入關給予運費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2008年標準的50%執行,補貼期限為2009年12月1日(含1日,開始發運)~2010年4月30日(含30日,到達本省)。其他補貼政策及要求繼續執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關內企業採購2008年新產東北粳稻(大米)入關運費補貼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699號)。
五、切實加強秋糧收購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東北產區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秋糧收購的組織協調,督促地方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中儲糧總公司做好臨時收儲工作,抓緊騰倉並庫和倉房維修,積極組織本地各類企業入市收購,並加強對指定大豆壓榨企業收購和補貼情況的監督檢查。銷區省級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地企業到東北地區收購玉米的組織和監督工作。中儲糧總公司作為國家臨時收儲政策的執行主體,要提前謀劃合理布設收購庫點,加強對臨時收儲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庫存的管理,並及時根據糧食收購數量和倉容等情況,提出露天存糧和跨省移庫工作的建議。各級糧食、財政、價格、農發行、中儲糧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明確職責,加強對秋糧收購、加工、運輸等各環節的跟蹤監測,加強對中儲糧公司委託收儲企業、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的收儲企業、指定大豆壓榨企業執行國家秋糧收購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將國家給予農民的好處落實到位。國家有關部門將加大巡查力度,及時協調解決收購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秋糧收購工作順利開展。

發布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農業發展銀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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